贵州一副处级干部为组织卖淫罪喊冤16年,已“集齐所有无罪证据”
贵州省六盘水市由于气候适宜,夏天凉爽,有着“中国凉都”的美誉。然而,对于湖南娄底人周建群来说,六盘水却是一个让他心“变凉”的地方。1991年,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周建群作为人才引进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很受领导器重,多次担任市政府主要领导的秘书。工作十多年,周建群成长成了一名年轻的副处级干部,并在六盘水市政协任职。
政协六盘水市委,周建群曾经的工作单位。刘虎摄
2007年,周建群的仕途即将更上一层楼,拟任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其命运突然急转直下,从高峰跌落谷底。他从一名被人尊敬、甚至羡慕的副处级干部,转瞬间成为了一起组织卖淫案的主犯。此后8年多时间,周建群都在监狱里渡过。
当周建群刑满释放走出监狱,曾经的同事大多已升迁,有的甚至身居高位。周建群却在四处奔走喊冤,称当初被冤枉,他从来就没有认罪。罕见的是,周建群出狱后,他当初工作的政协六盘水市委还给他出具了不具备案发时间的证明。如今,十六年过去了,当初这起耸人听闻的卖淫案能经受住时间的检验吗?
01
年轻副处级干部,一夜之间成了强迫卖淫案主犯
2007年8月9日,《贵州都市报》报道了六盘水市警方破获的一起卖淫案,报道称警方在解救4名被迫从事卖淫活动的少女时,发现了一起惊天大案,该市一机关干部因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被刑拘。
据报道,据报案少女小可可(化名)介绍:她是贵阳人,7月28日,她和同在贵阳一发廊打工的另外两名女孩被三男一女强行拖上一辆面包车,然后把她们从贵阳拉到了六盘水一个叫“贵族公寓”的旅馆。在“贵族公寓”里,小可可和她的姐妹由几个人看管着,这些人逼她们接客。
案涉的“贵族公寓”旅馆,目前已不复存在。刘虎 摄
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区分局钟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不久,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冷某被抓获,另外的两名女孩平平(化名)和露露(化名)被解救。经审讯,陈某和冷某交代,他们把女孩骗到六盘水后,均带到花鱼洞住宅小区内“贵族公寓”从事卖淫活动。他们的“头儿”叫黄磊,平时负责到处物色女孩。后来,黄磊到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据黄磊交代:“贵族公寓”的老板是六盘水市某机关干部周建群。黄磊说,一年多以前,因为找工作,他认识了周建群,周以帮他解决工作为诱饵,把位于花鱼洞的住宅装修成旅馆。为了招揽生意,周建群还让黄磊找来“小姐”在“贵族公寓”内卖淫。案发后,周建群因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被刑拘。
周建群当年的工作证。受访者供图
彼时的周建群,是政协六盘水市委人口资源办公室主任,一名年轻的副县级干部。因为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媒体在转载这条新闻时,标题大多和周建群的身份有关。比如,《公务员做淫窟老板组织卖淫》、《六盘水一机关干部做淫窟老板胁迫少女卖淫》等。一时间,周建群成了万夫所指。
2008年2月8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建群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周建群对此不服,向六盘水中院提起上诉,2008年4月28日,六盘水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周建群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被驳回后,周建群依然不服,从2009年开始,相继向六盘水市检察院、六盘水中院、贵州省高院、贵州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过程一直持续到2021年1月27日,贵州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周建群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审查结案。而此时,周建群已经刑满出狱。
2016年,减刑后的周建群刑满释放,实际坐牢8年6个月。2021年,在贵州省内的申诉流程走完以后,周建群开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虽然多年申诉无望,但是他依然坚持希望改判自己无罪。
16年就这样过去了,周建群如今很迷茫。刘虎 摄
周建群从案发后就开始喊冤上诉、申诉,时至今日,他已经坚持了16年。案发时周建群39岁,正当年富力强,仕途也很顺利。16年过去了,如今他已经是五旬的“半老头”,当初的办案人员也大多已经退休。有曾经的领导、亲属都劝他放弃,不要再“折腾”了,但是周建群不为所动,他不想背负这个罪名过完一生。
坚持申诉16年,周建群希望脱罪的“底气”究竟在哪里?
02
凭口供定罪,判决书上的罪行“天衣无缝”
周建群告诉笔者,他之所以多年来坚持申诉,是因为他没有犯罪。他既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犯罪时间,更没有和指正他的案犯黄磊形成犯罪共谋。本案属于错抓、错判。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虎摄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周建群在六盘水市区的街上遇到同案的黄磊(犯组织卖淫罪,获刑5年,罚金5千元),两人商量到贵阳找小姐到周建群居住的贵族公寓卖淫。黄磊同意后,找到同案的陈斌从贵阳骗小姐到六盘水卖淫。2007年7月28日,黄磊邀约了同案的其他几人一同开车去贵阳,并于7月29日凌晨4点左右,在贵阳某发廊骗走3名受害的女孩到六盘水。从7月29日至8月1日,周建群先后联系了多名嫖客到公寓嫖宿,并收取了每人200元的嫖资。
8月2日7点左右,受害人陈某某、吴某用厕所内的毛巾捆成绳索后从三楼厕所窗户逃出。陈某某到钟山派出所报案,该起强迫卖淫案因此案发。
对周建群的定罪证据,一方面主要来自于同案犯黄磊的口供,和周建群与黄磊的电话通话记录;另一方面来自于几名受害人口供,受害人称是周建群介绍了嫖客。
判决书显示,黄磊的口供非常详细。黄磊供述称,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周建群在街上遇到他之后就把他喊到了贵族公寓5楼。周建群告诉他,说他单位有一部90号的车子找人开,本来想找黄磊开,但是没有找他。周建群说他开的贵族公寓生意一直不太好,搞这一行需要的就是小姐,如果黄磊能找小姐把这个场子撑起来,好好跟到他,一定把他的工作安排好。
黄磊说想到能给自己安排工作,就同意了周建群的提议,并告诉周建群他会想办法。黄磊随后去找同案的其他几人想办法找小姐。合谋之后,几人去贵阳将3名受害女孩骗到了六盘水,并强制要求她们卖淫。黄磊的供述还详细描述了周建群是如何介绍嫖客到贵族公寓,以及分赃比例。
判决书显示,法庭上,周建群对受害人的陈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提出异议,称自己未介绍嫖客,也未与黄磊商量找小姐卖淫,没有安排小姐住贵族公寓。周建群的辩护律师还提出,三名受害人均是未成年人,民警对其询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受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因受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周建群与黄磊商量找小姐到周建群处卖淫,并对小姐进行看管,收取嫖资,因此对周建群的异议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对其辩护人所提异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可通知监护人在场,而不是应当通知监护人在场,因此对异议不予采信,其余证据程序合法,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03
政协出具不在场时间证明,“同案犯”口供被指编造
周建群称,他作为一名深受市政府主要领导器重的机关干部,正处于被提拔的关键时刻,前途一片光明,没有任何理由和任何动机去干这些违法犯罪的事。他在出狱后也找到了大量的证据,能够证明他没有犯罪时间。
判决书认定周建群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授意同案犯黄磊去找卖淫小姐来贵族公寓旅馆内卖淫;二是在黄磊犯罪团伙组织卖淫的三天多时间里,招揽嫖客4人前来嫖娼。周建群出狱后,找到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两方面事实均不存在。
原判认定的“犯罪预谋”情节是,周建群于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在街道上碰到同案犯黄磊,授意黄磊去贵阳找小姐来卖淫。现有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这一情节不属实。
2016年5月13日,政协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出具《关于对我单位原职工周建群组织卖淫一案提供以下事实证明的函》。函件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周建群2007年7月中旬在外出差和正常上下班提供证明。
政协六盘水市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事实证明函。受访者供图
函件称,2007年7月5日至20日,周建群根据政协六盘水市委的安排,与政协领导共15人先后在盘县、兴义、贵阳、六枝等地出差。周建群在这期间的行踪,有政协六盘水市委办公室文件、差旅费报销单、住宿发票及市政协领导的证明可以确认。
函件称,周建群不可能有“在2007年7月中旬在街上碰到犯罪嫌疑人黄磊并叫其到贵族公寓商量找小姐和过了一两天又到贵族公寓、周建群要其去找小姐”的作案时间。在此段时间里,周建群和视察组的人在一起,同吃、同住、同考察,没有单独离开过,不可能出现在六盘水市区街道上碰到犯罪人员黄磊。
周建群2007年7月中旬的差旅费报销单。受访者供图
函件还证明,2007年7月21日至23日,周建群在起草《对全市旅游开发情况的情况汇报》,并要提交到7月24日六盘水市政协六届三次常委会上讨论通过,时间紧,任务重。7月24日至26日,周建群列席六盘水市政协六届三次常委会,没有请假。
函件认为,只要是正常上班时间,周建群都正常上下班,在正常作息时间内,周建群不可能到现场去犯罪。
周建群认为,原单位的证明函足以说明他没有撒谎,那个时间段他就没有在六盘水市区,所谓的犯罪预谋情节是同案犯黄磊为了推卸责任虚构的。
04
“嫖客”多年后重新作证:介绍嫖娼子虚乌有
本案犯罪活动从第一次卖淫到案发一共3天多时间,除了六盘水市政协提供了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证明,案件中所谓的几名“嫖客”也站出来重新作证,证明指控周建群介绍嫖娼不是事实。
周建群当年的“记事簿”。受访者供图
从黄磊犯罪团伙2007年7月29日下午开始将受害人从贵阳骗到六盘水并住进贵族公寓,正式开始对外招嫖一直到案发的8月2日凌晨为止,一共是3个白天4个夜晚。判决书显示,受害人指控周建群每个晚上都带嫖客前去嫖娼,先后共招揽5个嫖客。分别是:29日23点介绍陈馗,30日晚介绍刘芳宇,31日晚介绍不知名嫖客,8月1日22点左右介绍宋伟忠、陈曹宾去嫖娼。
周建群出狱后,委托律师找到了案中的这几名“嫖客”,他们全部站了出来为周建群作证。与判决书显示的证词相反的是,他们都否认周建群介绍嫖娼,并作了律师调查笔录。
(1)“嫖客”陈馗重新做证。
2016年5月5日,案发9年后,案中的“嫖客”陈馗出具证明,称“我当时给办案人员讲了是周建群答应将贵族公寓二至五层整体租给我做会所,并达成了协议,但办案人员没有记录”。“周说:我们好长时间没有在一起打麻将、扑金花,有时间就带人到贵族公寓来打麻将、扑金花”。
陈馗证言周建群叫陈馗去贵族公寓是玩牌的,并非介绍去嫖娼。同年7月12日,陈馗做了律师调查笔录,再次说明当时并不是去嫖娼。
证人陈馗作的律师调查笔录。受访者供图
(2)“嫖客”刘芳宇重新做证。
“嫖客”刘芳宇于2017年7月13日在律师调查笔录中提供证词:“人民法院认定周建群联系我到贵族公寓嫖娼严重失实”。“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办案人员逼的”。刘芳宇称,7月29日22时,周建群和他电话联系洗精煤款一事,7月30日他去贵族公寓也就是谈论这事。在488房间谈了10分钟左右,中途见到黄磊进来和周建群谈租房的事,谈完就走了,周建群并没有叫他去嫖娼。
(3)另有证人朱卫国、宋交文、黄丽萍、邓济民、康志其、彭自雄、刘新良、曾荣辉、刘军海等十个证人均证明周建群7月29日-8月1日晚22点之间的行踪,根本没有时间带嫖客去嫖娼。
上述证人证明,周建群在7月29日上午与他们一起去毕节市威宁县石水井铅锌矿办事,晚上8点到朱卫国家吃饭,晚上10点后与黄丽萍一起回到她家,之后没有出门;7月30日,晚上7:30以后到12点,周建群与上述多人在朱卫国家吃饭,商量铅锌矿开张事宜;7月31日,周建群上午去威宁县参加铅锌矿开张仪式,下午6点与他们返回六盘水到饭店吃饭、到1+1会所唱歌,一直到8月1日凌晨才回家。8月1日,下午6点左右,周建群的车坏了在济民汽修厂修车,一直到晚上10点,修理厂派人开车将周建群送到市政协门口。
05
四名狱友证实:黄磊在狱中为构陷周建群道歉
周建群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诉状》中称,他被案犯黄磊等人构陷,被人恶意合谋将他“推为”犯罪团伙主犯,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周建群称,黄磊的一个亲戚是检察官,公诉科科长。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周建群涉嫌介绍卖淫罪(这是一个轻罪),但到了检察院公诉的时候,《起诉书》里他的罪名则变成了涉嫌组织卖淫罪。黄磊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租赁他曾经居住过的房屋,并暗地里组织卖淫,三天后案发潜逃,与同伙合谋将责任全推到他的身上,企图借他的人际关系将此事“摆平”。入狱后,黄磊等人向狱友吹嘘,自己可以找周建群以2000元的月租价格租房子,骗周建群说是在KTV上班,欺骗小姐说嫖客都是周建群带来的。
六盘水政协外出视察人员名单,周建群在名单里。受访者供图
在贵州省金华监狱放风的时候,黄磊见到周建群曾亲口说:“我知道我对不起你,没想到会判那么重,我是没办法,以为你能摆平此事,就将责任全推给你了。”申诉材料称,以上事实有新的证据,即服刑人员刘某军、李某满、勾某贵、陶某等亲笔书写的《检举材料》为证。
不仅如此,原判决书中受害人王露提到的一个卖淫女“黄某”、证人陈旭、陈曹宾、宋伟忠等人,经查根本不存在。
周建群称,黄磊其实早已经有类似的“前科”,只不过没有受到刑事处罚。2007年7月22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该案被告人郑华平、李荣以“嫖娼包夜”为由,将3名女性从兴义市的一发廊带到六盘水市,途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强奸。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3年的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黄磊的名字也出现在了这起案件中。“该案的证人张瑞利证言:2007年3月6日下午2时许,有两个小伙来到汽车租赁行拿1000元和赵虎(当时在逃,另案处理)的驾驶证来给我办汽车租赁手续,另一个叫黄磊”。而租赁的车辆就是该案的作案车辆。
钟山区法院对黄磊另一涉案的刑事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周建群在《申诉状》里称,本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
比如,(2007)005号鉴定书,证实2007年7月30日公寓楼承包协议上黄磊和胡新峰的笔迹不是本人亲笔所写,违反《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书17页“周建群与黄磊的通话清单,证实周建群与黄磊联系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周建群组织了卖淫,且通过核对通话清单,证明办案单位提供的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是虚假的;证人证言取证程序违法,在法庭上没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且都是污点证人。在办案人员对五位证人取证过程中,被强行带到刑侦大队,进行罚款,不能排除提供证言时,证人基于恐惧心理,被办案人员威胁、引诱而提供假证词。
《申诉状》称,证人胡新峰第一次被带到刑侦大队录口供,其钱包里的3000元钱被没收,没有打欠条。第二次被带到刑侦大队,在录口供时被办案人员轮流打耳光,耳朵流血。证人陈曹兵、宋伟忠、刘芳宇也是被办案人员威胁带到刑侦大队,分别交了4000元、5000元、5000元,不交钱就要拘留或者判刑。
此外,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相差一天,对黄磊将受害人带到贵族公寓的时间,一个是7月28日,一个改为7月29日。同时,取证程序也违法,三名受害人及两个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其询问没有监护人在场,违反《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他们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周建群等组织妇女卖淫案办案单位钟山区公安分局。刘虎 摄
谈起自己的维权,周建群很悲愤,他说纵使不图上进,也不会为了蝇营狗苟而视自由和尊严于不顾。如果真的犯罪了,也受了刑罚,出狱后也有了自己的事业和生活,而且年过半百,不必为过去的行为耿耿于怀。然而,16年来,他仍旧不断申诉,耗费心力、时间和金钱,为的是让真相大白,为的是还一个公平正义。他认为,自己尽全力已集齐了所有的无罪证据,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够改判无罪。
一名重庆资深法律人表示,综合本案信息,黄磊很可能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有权机关需要对其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进行审查。
撰文|刘虎
来源|公号@高倍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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