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山东淄博张店区沣水镇的王先生向顶端新闻记者反映称,2016年自己居住的房屋被强制拆除,2020年,他将沣水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沣水镇政府行政违法。但胜诉后,沣水镇政府并未就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解释,也没有与自己一家对强制拆除问题进行协商。

王先生家被强拆前的房屋

房屋被强拆损失严重

今年72岁的王先生家住淄博沣水镇刘家村。1996年,他花了38400元在村南购买了一套商业沿街房。当年经过村、镇同意,沿街房统一扩建7米,村委也二次收取了扩建的土地使用费,并指定用镇办企业“玉沣牌瓷砖”贴外墙,统一高度、统一铝合金门窗。

由于改造经营优秀,王先生还曾受到表彰。

但2016年,沣水镇政府将王先生上下两层楼房认定为侧搭物,以影响市容市貌为由,责令其于当年3月20日前自行拆除。但王先生认为,自己房屋手续合法合规。

“当时我的房子各项手续都是齐全的,包括购买房屋和缴纳土地费的收据,但仍被强拆单位镇政府就认定是违建。”2016年6月3日,王先生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到淄博张店区公安局,随后被刑事拘留。在此期间,镇政府将王先生的沿街商业房及院内六间房屋近400余平方米全部拆除。

王先生提供的缴纳土地费的单据(上图)以及购买房屋收据(下图)

"家中房子被强拆的事我们家属一点都不知道。”王先生女儿告诉记者,家里祖传的古医书、秘方、验方、药碾,百年朱砂等名贵中药,还有部分古玩字画至今不知去向,这样的直接拆除对自家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定镇政府行为违法

2016年年底,在王先生家房子被拆之后,他因寻衅滋事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出狱后,2020年11月,他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沣水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其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2020)鲁0303行初21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告王先生认为沣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而被告沣水镇政府则认为,镇政府在拆除房屋前多次与原告解释拆迁政策等,属于依法履行职权。同时,沣水镇政府认为原告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20年,其起诉已超过一年起诉期限,法院应驳回其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原告被释放的次日起计算,并且原告在被释放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故王先生的行政起诉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综上,依照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随后,被告沣水镇政府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1月11日,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两级法院均判定沣水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后镇政府不履行 律师:可协商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王先生告诉记者,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沣水镇政府并没有就强制拆除以及后续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6月29日,顶端新闻记者致电淄博沣水镇人民政府,针对王先生反映镇政府被判行政违法但没有履行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了解详细情况再行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得到沣水镇人民政府的回复。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永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王先生起诉时可以仅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也可以一并主张行政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考量,当地镇政府可以积极作为主动与王先生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王先生也可以在两级法院已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基础上,另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顶端新闻记者 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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