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文武汉地产老板传涉国企贪腐大案潜逃新加坡,曾举报股东致其成黑恶势力提到,武汉地产商张子玉疑已潜逃海外,并被举报构陷了合作伙伴刘金龙等14人系狱。刘金龙的亲人们觉得这“比窦娥还冤”。有读者问:除张子玉而外,刘金龙被抓还有哪些因素?该案还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内幕?深度剖析发现,刘金龙等竟是一个因为数次帮助政府解决“烂尾楼”问题而被打成的犯罪集团。图片

武汉市二七花园附近,一处马路围挡上的“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刘虎 摄

在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附近,矗立着一片多国风格的旧式楼房,它就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遗留的历史建筑即汉口旧租界区。今年59岁的刘金龙从小就生活在这片区域,或许是受到了九省通衢之地商业氛围熏陶,刘金龙颇具生意头脑。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是经过几十年打拼,他已成为知名的本土地产商。熟谙地产市场,多年来也顺风顺水,但是几年前,刘金龙还是“栽了”,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投资没有收回,他和公司13名员工还失去了人身自由,分别被判处刑罚。雪上加霜的是,由于入狱后公司陷入瘫痪,心怀不轨的债权人趁机发难,获取了天价补偿。如今,刘金龙已入狱服刑,但尘埃没有落定,涉案亲属一直在向国家部委、湖北省多个部门反映情况,称该案背景是有债务人收买政法机关人员,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恶意诬告,司法机关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引发。“掩盖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受害者成为‘消失的他’。”

01
地产圈相互拆借,报团取暖,借钱借出祸事
刘金龙出生于1964年11月,武汉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汉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市粤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武汉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早年在汉正街开发了著名的双龙裤都商城、暨济商城等商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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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左三为刘金龙。受访者供图

2019年8月28日,刘金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市、区两级检察院不构成犯罪“取保候审”,11月1日,他再次被扣上了“黑社会”的帽子立案调查,一同先后被抓的还有他13名公司员工。2020年10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刘金龙一案提起公诉,指控刘金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同案13人也被指控了类似的罪名。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江岸区法院和武汉中院据降格认定“刘金龙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包括非法拘禁3起、寻衅滋事4起、强迫交易1起,其他违法活动3起。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是在刘金龙和他人在项目合作中产生的。刘金龙被指控:从2014年至案发,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索要高利贷、非法债务等,多次纠集13名员工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及违法行为。在2015年初,向受害人陈文浩、程建华等四人索取高利贷,多次授意被告人喻宗杰、张明侠、李洪望等人,以锁门、驱赶员工等方式,对鑫泽置业公司的员工辱骂、恐吓,致使公司被迫搬迁至工地办公,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12月18日,江岸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金龙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856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他人获刑数年不等。2021年3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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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刘虎 摄刘金龙的亲属认为,刘金龙一案是因张子玉、陈文浩、肖伟等三方为了利益,联手恶意举报,构陷入罪,从而进一步瓜分刘金龙的“家底”。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刘金龙与股东及特定的借贷对象发生纠纷,都是对方违法违约在先,刘金龙的解决方式可能存在简单直接之处,但罪不至被打成恶势力集团。对方的“围猎”,不仅将刘金龙及员工送进了监狱,还非法获得了巨额利益。
02
武汉市军转办的烂尾小区

刘金龙的亲属说,陈文浩、舒国友、程建华等人是举报刘金龙的其中一方。他们从始至终都在侵吞项目资产,为了掩盖自己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事实,达成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诬告陷害刘金龙犯强迫交易罪。“将刘金龙通过帮助武汉市军转办‘凯旋名居’项目建设、拿回投资收益的合法经营活动、维权行为,诬告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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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旋名居小区为保障转业军人住房安置工作而建。刘虎 摄

一、军转安置烂尾项目和强迫交易罪武汉市“凯旋名居”项目地处东西湖区将军路小学以西,金山大道以北交界处,是武汉市军转办为保障转业军人住房安置工作而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项目主要负责人为黄旺喜、乐道清。武汉市军转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后改为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系武汉市军人转业办公室所属,而它的顶头上司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月,武汉市军转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后改为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明伟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明伟宏公司”)签订《“凯旋名居”合作开发合同书》,合作建设该项目,因为某种原因约定,未经武汉市军转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该项目不得转让。但因明伟宏公司并无实际资金建设项目,其于2008年3月联合武汉鑫泽资产有限公司(下称“鑫泽资产公司”)一起开发,但鑫泽资产公司也无资金开发建设凯旋名居项目。鑫泽资产公司和明伟宏公司又引进武汉市统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统建公司”),三方签订《凯旋名居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以统建公司的名义及资金拿到此地块的土地证。2008年1月-2009年10月,统建公司共缴纳各类费用合计5812.5万元。为了能融到资,鑫泽资产公司股东陈文浩、程建华、王泽鹏等人,于2010年偷偷的成立武汉鑫泽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鑫泽置业公司”)。“鑫泽资产公司和鑫泽置业公司实际上是2块牌子一套班子,鑫泽置业公司基本上是个空壳公司,是用来骗人入局的“融资”工具。”刘金龙的亲属介绍,鑫泽资产公司股东陈文浩(原武汉市劳动局下属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程建华、王泽鹏等人,伪造并出示了一份鑫泽置业公司于2008年与戎和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通过中间人刘某云(原光大银行领导)找到刘金龙融资借款。为了让刘金龙相信,陈文浩等三人不仅伪造项目开发合同及假公章,而且让他人假扮军人,盗用武汉市军转办的名义,欺骗刘金龙。当刘金龙公司派人到鑫泽置业公司做尽职调查时,发现鑫泽置业公司与戎和项目部共用一个前台,前台后墙悬挂着“八一”标识,且鑫泽置业公司中有专职的军转办公室,里面有多人着军装办公,所以对此信以为真。事后才知道,这些都是请人假扮的。2012年11月23日,陈文浩等人以鑫泽置业公司股权和凯旋名居项目开发权益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刘金龙与鑫泽置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冒充法人黄旺喜签字,私刻戎和公司的公章,盖章、见证并担保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息为2.5%。2013年1月,刘金龙如约将1亿元资金打到鑫泽置业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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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借款进账单。受访者供图

2013年4月后统建公司退出项目,“凯旋名居”的实际开发权落到明伟宏公司和鑫泽资产公司手中,实际负责人为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旺喜及明伟宏公司负责人乐道清。鑫泽置业公司从始至终都无“凯旋名居”的开发权,但其股东陈文浩、等三人(同为鑫泽资产公司股东)通过欺骗手段,让刘金龙误认为该公司拥有项目开发权。刘金龙的亲属称,他们有证据证明,1亿借款打到鑫泽置业公司账户后,股东陈文浩、程建华、王泽鹏经多次转款,将借款转出,用于各种清偿自身债务和挥霍,买房买车不说,甚至还有人用此笔借款来行贿国有企业负责人。在1亿元借款违约2年6个月(期间仅取了6个月的利息)后,刘金龙想依据合同担保事项参与已经烂尾停工的“凯旋名居”建设时,才发现鑫泽置业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明伟宏公司才拥有项目开发权,自己根本无法通过投资借款合同来实现自己的收益及拆借本金。为挽回损失,刘金龙找到项目开发主体公司实际控制权人黄旺喜及乐道清商议签订了新的《协议书》,依据新的《协议书》约定,帮助安置房项目复工的开发建设和融资工作。该《协议书》同时约定协助办理陈文浩、程建华、王泽鹏等人退出凯旋名居项目。但陈文浩等人实际并未退出项目,仍在参与其大小事务并从中获利,直至在2016年10月再次通过一场“特别安排”的诉讼,背着刘金龙轻松取得两千余万元,才满意离开。“刘金龙按照新的《协议书》要求,顺利的推动了已经烂尾数年的‘凯旋民居’复工建设,让项目得以顺利交房。这就是事后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的由来。”刘金龙的亲属认为,刘金龙因陈文浩等人始终无法还款弥补损失,又无法实质推动“凯旋名居”建设,为挽回已损失的投资借款,被迫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融资)工作,项目主导权在军转办,控制开发权在明伟宏公司及乐道清,刘金龙自始没有违背陈文浩等人的意愿和利益,事实上,刘金龙也无权决定陈文浩等人是否退出,而陈文浩等人自始从项目获益,法学专家论证认为“刘金龙等人明显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二、桩基伪劣工程与“天价”工程款纠纷与肖伟的纠纷源于江岸区永红村K1地块开发项目,该项目因“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巨云非法集资案”而烂尾。刘金龙经江岸区政府招商而介入,通过“追加投资、偿还债务”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当时政府制定了4亿多元的“去息付本”方案。肖伟系该项目K1地块遗留的原工程总包人,刘金龙公司在介入这一烂尾项目后,肖伟自称其已经打了未开挖2200根桩基(约8万多立方米)。经委托专业公司抽样检测,刘金龙的亲属称,被随机抽样的20余根桩基居然“质量全部不合格”。且经过估算,桩基施工的实际发生工程款在1亿多元,但肖伟索要远超实际的工程款6.98亿元,并多次组织身份不明人员冒充农民工滋扰工地。刘金龙等被抓后,无人应诉抗辩,肖伟通过司法程序获取巨额利益4.4亿元。图片

桩基抽样检测样本。受访者供图

据同案的刘金龙开发公司高管称,他们公司进驻永红村后,自称K1项目工程老板的肖伟来到办公室索要工程款6.98亿元,并出具了《工程结算书》要求确认盖章。经过有关部门协商,给肖伟公司去了《律师函》,并告知离场。图片

数十名身着制服的保安滋扰工地视频截图。

受访者提供刘金龙亲属提供的多段视频显示,他们公司进场前后,开发公司和工地就遭到近百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滋扰。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推进项目,被迫维持秩序,通过劝导、阻拦等方式要求挑衅闹事的人离开。事后,作为公司法人兼项目总经理彭晶在内的数人,反被指控派人殴打肖伟公司员工邓春林和童飞,以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责。刘金龙亲属称,“永红村改造项目”长时间的恶意经济纠扰,面临还建楼建设再次停工、企业资金链再次崩盘,迫于无奈之下将股权托付给花样年公司代持融资,将开发用地代建尽早交付给政府,完成还建安置任务。刘金龙案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刘金龙及彭晶在狱中不知情、无法亲自处理的情况下,代建公司确违反约定越权处置并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让肖伟拿走了4.4亿的工程款。后来,代建公司及负责人突然请辞也离场,目前该项目交由地方政府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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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肖伟产生纠纷的地产项目大部分已经完工。桩基后来全部重打,没有使用原来的桩基。刘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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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僧肉”的瓜分
刘金龙及员工入狱后,多位被告人的亲属开始向中纪委等单位举报参与“凯旋民居”项目的陈文浩、程建华、舒国友、王泽鹏等人涉嫌行贿、诈骗、虚假诉讼、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串通投标、侵吞国有资产罪、诬告陷害罪等。《举报信》称,陈文浩、程建华、王泽鹏、舒国友等私刻戎和公司公章,以“凯旋名居”项目部名义四处非法借贷,曾与华夏银行负责人(多人被查办)勾结违规借款2.9亿元(其中4500万涉及银行资产包),军转办主任黄旺喜知情后叫停放款,要求陈文浩等人还贷,后陈文浩、舒国友等人取消贷款,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项目近亿元的利息损失。后项目融资成本不断攀升,为了推动项目顺利进行,刘金龙无奈答应黄旺喜、乐道清等人的请求,在外高息抵押担保,拆借各类资金1.7亿余元,帮助项目顺利完工并进入房屋预售阶段。乐道清作为“凯旋名居”项目开发者及主要负责人之一,在投资该项目时并无充足的资金储备,任由其它人在社会上高息举债,用激进方式筹集资金,后其无力偿还,便将债务转嫁给戎和公司,多位债权人向戎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戎和公司前后共偿还1.5亿元,戎和公司因此承受了巨额利息损失及诉讼成本,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凯旋名居’项目建设成本扩大,从而导致项目部巨额亏损,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陈文浩、程建华等人为了骗取刘金龙的信任,教唆他人假扮军人,盗用武汉市军转办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严重侵害了刘金龙及其公司的利益。”《举报信》称,他们以数千万现金及广东别墅为“敲门砖”,砸开了原武汉市军转办主任黄忠玉及武汉市地产集团原董事长白起鹤(后被相关部门调查)的大门,取得了军转办戎和公司和统建城市开发合作的转业军人安置房的经营权。“2015年3月,因债务无法偿还,遭到刘金龙公司工作人员的内部清查,无法解释资金去向,质问下,才无奈的告知刘金龙,除了自己还债、挥霍和买宝马、路虎、奥迪等豪车,他送了广东别墅、还送了很多钱出去,做不了账。”“2016年6月,陈文浩通过与某人捏造事实签订的一份1330万元虚假《借条》,冒充刘金龙签字(电脑打印),要求戎和公司偿还借款,最终通过法院判决得到2084万元收益(有判决书为证),但实际戎和公司从未与陈文浩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陈文浩通过虚构事实、捏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谋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与侵吞国有资产罪。”“此外,陈文浩用项目资金购买一部约80万元的路虎汽车;程建华用项目部资金购买一部100万元的宝马汽车,以项目部名义向胜翔公司借款300万元,至今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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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提交申诉状,请求启动再审改判

在举报上述多人的同时,2022年起,刘金龙亲属及律师向武汉市检察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请求对刘金龙案进行复查,由法院启动再审改判刘金龙无罪。申诉理由包括:一审程序违法,剥夺和限制法定诉讼权利 江岸区法院在本案一审时,未排除非法证据,当庭以复印件为由拒收无罪证据文件(原件被公安机关扣留),未告知审委会成员,且通过多种手段剥夺和限制当事人及律师辩护权,武汉中院本应发回重审,却错误维持,导致审判严重不公。二审程序违法严重,已影响公正审判 武汉中院二审法官王建敏、袁锐、田炼等人,造假审讯笔录、裁定书。未依法讯问上诉人,未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甚至未告知合议庭成员,程序违法严重,已经影响了公正审判,应立即启动再审。刘金龙等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该罪立法意旨在于通过制裁非自愿性的建立或解除某种市场交易关系行为,进而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及公民财产权益。刘金龙被陈文浩等人欺骗,向其借款1亿,获得房产项目开发权的担保。后在陈文浩等人先行违约的情况下,刘金龙为了收回自己的财产,既是被迫也是按照约定继续融资,参与“凯旋名居”项目。刘金龙看守所手写信,关于介入“凯旋名居”项目的过程。受访者供图根据《投资协议》,陈文浩一方如果不及时或不足额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包括按时给付利息、返还本金,刘金龙一方有权以陈文浩一方名义继续与戎和公司开发“凯旋名居”,并且享有甲方在该项目中享有的全部权利。陈文浩四人严重违约,致刘金龙迟迟无法收回本金并取得借款收益,依照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刘金龙理应以参与项目开发,陈文浩等人退出项目也是理所当然。在与张子玉的经营纠纷引发的涉案事实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 刘金龙与张子玉之间的纠纷,本质上属于股东间的权益纠纷。张子玉私刻公章、骗取贷款私自挪用涉嫌违法犯罪,张子玉侵害公司及刘金龙利益在先,刘金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起的所谓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要么证据严重不错,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要么系张子玉过错在先,违法乱纪在前,事出有因,原审裁判法律定性错误。在与陈文浩等人的借贷纠纷引发的涉案事实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或寻衅滋事罪 刘金龙本因被欺骗而向陈文浩等人借款,陈文浩等人借款后严重违约,拒不返还利息与本金,刘金龙为收回借款,挽回损失,积极主动维权,即使存在过激的情况,也不构成犯罪。原审裁判证据严重不足,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完全错误。在与肖伟的工程款纠纷中,刘金龙、彭晶等不构成违法犯罪 原审裁判认定的违法和犯罪事实中,邓春林和童飞被殴打(寻衅滋事)一事系因肖伟为了索要远超实际的工程款,多次组织不相干人员滋扰公司及工地而起,现场人员系被挑衅维持秩序。且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邓春林、童飞被殴打。原审裁判据以认定邓春林被殴打致轻伤二级的关键证据为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仅左侧10、11骨折,但该鉴定意见形成于本案刑事立案之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了解,其本人CT医疗图片显示,左侧9、10、11和右侧5、6、7肋骨存在陈旧性骨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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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刘金龙案侦查机关。刘虎 摄

刘金龙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刘金龙等人既非恶势力,也非犯罪集团,不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特征。刘金龙更不应为其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①刘金龙及其他涉案人员均为合法雇佣关系,而非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集团;②原审裁判认定的犯罪行为均由民间经济纠纷引发,事出有因,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③原审裁判认定的犯罪行为仅针对特定人员,不具有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危害特征。刘金龙等人家属告诉笔者,他们期待司法部门能根据中央最新的保护民营企业精神,防范不法之人利用刑事介入民事案件,侵害他人利益,依法依规对刘金龙案重新审查,让10多位被告人及其家庭还能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作者|刘虎

编辑|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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