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检疫网络示意图

近日官方披露,四川一基层兽医利用检疫职权,对猪贩子生猪不进行现场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就放行,收受好处,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四川省平昌县官方兽医程文友,因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受贿罪,2020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程文友一审判决书(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程文友利用在望京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及担任望京镇官方兽医,负责望京镇辖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等工作便利,接受生猪商贩杨某1、杨某2、曾某等人请托,对上述人员在望京镇辖区外收购的生猪未进行现场检疫和“瘦肉精”抽样检测的情况下,伪造检疫申报受理单、“瘦肉精”检测原始记录、“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等附件资料,通过“四川智慧动检”系统违规为上述人员收购的34704头生猪出具347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人程文友通过现金支付、银行和微信转账方式,先后收取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24.92万元。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方面

违规为杨某1收购的21320头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7份。2019年9月初,因巴中市、成都市等地收购的生猪检疫较为严格,时间较长、不易开具检疫票据等原因,巴中籍猪贩杨某1便请求被告人程文友为其在望京镇辖区外收购的生猪以“隔山开票”的方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附件,并承诺按照每车生猪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标准给被告人程文友支付“好处费”。随后,杨某1将望京镇辖区外收购的生猪的具体头数,生猪耳标号、货主姓名等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被告人程文友,被告人程文友在未对杨某1收购的生猪进行现场检疫和“瘦肉精”抽样检测的情况下,将生猪产地伪造为望京镇辖区,并按照生猪产地检疫相关规定伪造检疫附件后,将杨某1提供给他的信息和其伪造的检疫信息录入“四川智慧动监”电子出证系统,打印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该证明上签名后,交杨某1,杨某1根据被告人程文友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所收购的生猪运往目的地出售。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程文友采取上述方式,违规为杨某1在巴中、成都等地收购的21320头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7份,致使杨某1所收购的生猪均得以顺利运输至巴中市恩阳区××街道淳清屠宰场、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市欣康绿食品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新皂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等上市出售。

违规为杨某2收购的11405头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16份。违规为曾某收购的1979头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4份。

同时查明,被告人程文友在违规为杨某1、杨某2、曾某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担心其伪造的望京镇辖区养殖场(户)生猪数量与其辖区实际生猪出栏数量差距较大,容易被上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发现,被告人程文友在“四川智慧动检”系统内将部分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状态修改为“已作废”,来逃避上级动监部门的监管。

贿方面

收受杨某1贿赂共计14.83万元。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文友在巴中市水宁寺高速路出口附近收受杨某1通过其侄儿王某1转送的现金2万元;10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文友在巴州区“紫金时代”小区附近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2万元;10月16日,被告人程文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杨某1所送好处费0.2万元;10月18日,被告人程文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杨某1所送好处费0.3万元;10月21日,被告人程文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杨某1所送好处费0.13万元;11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文友在巴中市水宁寺高速路出口附近收受杨某1通过其侄儿王某1转送的现金2万元;12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文友在其望京镇的办公室内收受杨某1所送的现金1万元;12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文友在其望京镇的办公室内收受杨某1所送的现金1.2万元;12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文友在其望京镇的办公室内收受杨某1所送的现金6万元。

收受杨某2贿赂共计8.04万元。收受曾某贿赂共计2.05万元。

程文友自愿认罪认罚,最后数罪并罚,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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