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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在江西宜春法院一审宣判,未成年的初中生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部分,宜春法院驳回了受害初中女生家属提出的157万民事赔偿请求,仅支持了合计55198.5元的丧葬费。

一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最大的问题就是为何凶手柳某某在犯罪事实经法律确认后,依然只需要承担5.5万余元的民事赔偿,“一条人命只值不到6万?”,有民众甚至对法院的判决公正性提出了质疑。

宜春中院仅支持5.5万元的丧葬费合法合规,5.5万元的民事赔偿额度,已经是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法院的上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过低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长期存在并不代表即合理,司法系统是时候考虑改变这一”痛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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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生钟某,被害时年仅14岁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什么属于刑诉法规定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痛苦的变化过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金”属于物质损失,全国各级法院开始判决支持受害人向行凶者索要“两金”民事赔偿。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自此,“两金”又被最高法剔除出了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物质损失”的范畴。

2021年3月1日起至今有效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延续了2013年开始的规定,不认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物质损失”属性,简单来说还是不赔最多20年人均收入的死亡赔偿金,这也是为什么在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追求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就只能获赔丧葬费的重要原因。

死亡赔偿金不赔,那伤害他人之后给家属带来了精神损害,受害者家属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呢?答案也是negative。

2013年版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新的2021年版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放宽,改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从一概不予受理到一般不予受理,进步是“不予受理”前加了“一般”,那“二般”可以受理的情况是什么,那就是司法哲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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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万元的民事赔偿颇受质疑

我国的最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如此不近乎人情的规定?凶手杀了人赔的钱为什么比交通肇事、工伤赔的钱都少?大法官们解释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凶手已经用自己最宝贵的生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作出了“一命换一命”的赔偿,所以就在经济赔偿方面就可以不再要求过高的数额了,“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法院即使按照至多20年人均收入的数额判赔百万,从被告人家属的角度来说,自己亲人已经被杀人偿命了,还有什么必要去赔偿百万元巨款?这一赔偿的可执行性就大大降低,司法判决一旦失去了执行的可能,矛盾就从当事人双方之间变成了受害人与司法机构的。最高法公布的调研结果也显示,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刑事判决的金额过高而得不到执行,就会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江西宜春这起恶劣的初中女生被害案中,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还是做了较大的努力支持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也提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受害人家属另行向法院提起单独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但这么多年以来鲜有依据《民法典》判赔“两金”的案例,最高法的一些回应也从法院内部程序的角度堵死了这条路。(最高法的解释:(如果分别使用,)势必会导致同样行为不同处理的问题,既有违类案类判的基本法理,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影响该制度重要功能的发挥。)

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金额过低隔三差五的就会成为讨论的话题,民众的朴素正义感并不认同被告人只赔偿丧葬费的现实,法院则是有一肚子的苦水说不出。更有价值的讨论应该是是否建立对于刑事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民事援助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作者|胡磊(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编辑|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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