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所:禁止境外上市文件中出现任何“歪曲或诋毁中国法律政策、营商环境和司法情况”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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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已要求律师事务所淡化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文件中描述与中国有关的商业风险的措辞,并警告称,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使他们失去海外IPO通道的机会。
此前没有报道过这一举措,这是对中国公司离岸上市收紧审查的最新举措。
知情人士称,中国证监会于7月20日约见当地律师,要求他们不要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包含对中国政策或商业法律环境的负面描述。
据悉,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10多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政府和行业机构的代表出席了7月20日的会议。
而在此次闭门会议之前,监管机构在过去几个月向从事境外上市申请的公司提供了非正式的所谓窗口指导。
上周,美国证监会(SEC)表示,已指示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更多有关中国政府在其运营中的作用以及2021 年禁止从中国维吾尔地区进口商品的法律的影响的细节。
这封信是SEC实施2020年法律的一部分,该法律加强了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
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计划海外发行股票的中国公司通常会将中国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以及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及与美国的贸易紧张局势列为商业风险。
一位匿名人士表示,担任IPO顾问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已被要求放弃此类风险披露。
知情人士表示,中国证监会最新的指导意见可能会使中国公司调整在美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集中在招股书表述环节,因为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全面的风险披露。
在3月31日生效的中国新的境外上市规则中,禁止上市文件中出现任何“歪曲或诋毁中国法律政策、营商环境和司法情况”的表述。但规则并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才符合此类评论的资格。
但事实上,全球所有主要交易市场都要求发行人向潜在投资者披露与公司本身、其业务部门以及总部所在国家相关的风险。
针就此事,今天上午证监会和全国律协召集部分律所开了座谈会,传达的精神主要是,中央领导看到了境外上市招股书对中国法规环境和营商环境的表述,认为严重不实、贬损、抹黑了中国,对此高度重视和关注。现在严厉通知各境内律所,必须严格执行境外上市新规第12条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责任的。招股书描述不当,对于项目备案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指包括招股书的此类描述:1) 国内法规体系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在未对社会公布的情况下生效,可能具有溯及力; 2) 行政程序和司法裁判,通过法院或仲裁体系执行协议可能比其他国家地区更加困难,程序旷日持久; 3) 政府过度控制经济、扭曲资源配置; 4) 中国经济增长可能不具有可持续性; 5) 政府外汇管制严格; 6)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可能有困难; 7) 政府可能干预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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