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营企业家控告弟弟诈骗千万货款,检察听证却无法查清资金去向,真相究竟如何?
律媒之声
2023/07/27 20:48
检察听证制度运行已有3年多时间,其对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基层检察院利用检察听证办案效果如何?值得透过个案进行观察。祸不单行!贵州民营企业家王贵刚在为其采矿权被“恶意缩减”而奔走求告时,又与亲弟弟生出纠纷。他再一次感受到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无力,直呼贵州省开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听证”沦为糊弄群众的“走过场”程序!王贵刚控告弟弟王某林与人合谋,将其公司应收的一千多万元货款(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伪造银行贴现手续支取。
不过,开阳检方听证后给出的检察监督结论是,“从现有案卷的证据来看,均无法反映涉案票据资金的来源、去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每一步不都有记录和背书吗?上千万元的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怎能变得全都“来无影,去无踪”,查不清资金的走向?【报案称弟弟骗走千万元货款】此事要从王贵刚及其公司在2021年12月的报案说起。王贵刚向贵阳警方提交的“报案材料”描述,开阳百川矿产经营部(简称“百川经营部”)与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涪陵公司”)为长期贸易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信誉,王贵刚与王某林系兄弟关系,帅某与王某林系朋友关系。王贵刚称,因工作抽不开身,他委托弟弟王某林帮其到涪陵公司收取货款,并交回百川经营部,弟弟安排帅某到涪陵公司收取了付给百川经营部的货款——银行承兑汇票(2011年11月15日、11月28日开出,共1350万元),后一直未交回百川经营部。百川经营部报警称,其多次催收未果。经了解,此13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经其同意,由王某林伙同帅某私下伪造相关贴现手续,在贵阳银行贵阳市铁运支行贴现并支取,且该款项并未交回该经营部,至今去向不明。“这是与银行勾结、诈骗我经营部资产,侵害我经营部利益的行为,造成经营部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营部及我本人为此报案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王贵刚在报案材料中承诺道。他向警方提供了具体的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及被控告人领取清单。笔者注意到,在两页“承兑汇票登记表”中,收款单位均明确为“百川经营部”,合计金额分别为“1050万元”和“300万元”。其中,合计300万元的这一页“承兑汇票登记表”下方,盖有涪陵公司供应处的红章,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旁边有手写的“收到涪陵化工以上承兑汇票(叁佰万元整)”和“百川公司帅某”的签名。
另一张合计1050万元的“承兑汇票登记表”下方,有涪陵公司和王贵刚签字确认的“原件已收”,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笔者注意到,王贵刚在递交检方的《立案监督书》中提到更多细节。2011年11月14日,他在北京出差,弟弟电话联系说在重庆搞了块地皮,急需300万元资金,他便委托王某林到有生意往来的涪陵公司先支取300万元承兑汇票。当时,弟弟安排员工帅某代领。当月27日,兄弟二人在重庆一酒店见面后,弟弟说重庆的地皮还急需1000万元资金,他又联系涪陵公司支付1000万货款。次日,王某林安排帅某与王贵刚一起在涪陵公司取走10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王贵刚在申请立案监督书中描述,2011年12月底,他得知,弟弟在重庆并没有地产项目,系用虚构的从重庆取得地皮之事,来骗取他的信任和银行承兑汇票。之后,还伙同帅某私刻印章、伪造相关贴现手续将钱支取。为何事发十年后才报案?王贵刚解释说,当初,他相信弟弟,就没让对方留借条。得知受骗后,他开始追那些钱,弟弟却否认说自己没拿,而帅某也躲着不见,苦于没借条证明,长期追讨不能。2021年12月,他从涪陵公司找到证据后,才向开阳县公安局报案。【签“自愿停访息诉承诺书”】在报案近一个月后,开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王贵刚控告其被诈骗案,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11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相关资料显示,王贵刚对警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未果后,向贵州省纪委实名举报,称他向开阳警方报案后,警方不采信其提供的证据,也不安排干警去银行调查取证,便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还不受理其复议申请。“在我报案期间,开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曾于2022年4月24日下午4时15分打电话威胁我不要乱告,否则对我非常不利。”王贵刚举报称,王某林和帅某背后疑有强大的“保护伞”。据悉,王贵刚的实名举报被省纪委批转后,引发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视和督办。不过,这份“压力”很快被开阳县警方“化解”了——开阳县警方找到他签了一份《自愿停访息诉承诺书》。承诺书中对他的信访事由描述为:2011年11月15日、18日,王某林、帅某等人两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手续,在贵阳银行铁运支行贴现支取开阳县百川矿产经营部资金1350万元。2021年12月22日,王贵刚向开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认为该案存在保护伞,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案件。对于该事的处理情况,承诺书记载:2022年11月10日开阳县公安局组成专案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赴厦门农行、赴工行徐州、赴无锡惠山支行等地开展调查,王贵刚称其诈骗的金额应为1300万元。下一步专案组工作:一是继续梳理返回票据。二是资金流水分析。三是等疫情好转将赴天津、广州、四川威远、山东青州、山东青岛、山东临沂等地调查。现待票据返还后再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承诺书还提到,2023年1月4日,开阳县公安局约访信访人王贵刚座谈沟通,告知信访人现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调查情况,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办理工作满意,表示将耐心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笔者注意到,王贵刚提供的这份《自愿停访息诉承诺书》未有承诺人和见证人签字。对此,王贵刚解释,他确实签字了,签后即被对方拿走。对方告诉他,省公安厅追查此事,叫他签一个好交代,说他们一直抓紧在办。【检察听证被指“走过场”程序】对警方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未果,王贵刚还在2022年2月11日向开阳县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书》。王贵刚在《立案监督书》中描述,弟弟王某林虚构了投资项目,以借钱为名目,与帅某一起合伙从他手中骗得了1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与银行人员勾结,由王某林伙同帅某私刻印章伪造相关贴现手续,在贵阳银行贵阳市铁运支行贴现后将1350万元非法占有,导致其与公司的损失。王贵刚向检察院反映,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王某林、帅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开阳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所认为的“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明显不成立,应当立案侦查,为此,特申请法律监督,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犯罪,为申请人挽回损失为感。据王贵刚介绍,2023年4月的一天,开阳县检察院联系他,让其参加5月4日召开的检察听证会,“不准我带人和律师参加”。听证会现场,罗检察官念了公安提交的案卷,证明资金是厂家付给他公司的承兑汇票,公安到各个省开户银行调查了承兑汇票提现情况,调查结果是,贵阳一家公司通过贵阳银行兑现的,资金去到一个叫谢某苹的帐上,后就没往下再追查了。
2023年6月5日,开阳县检察院向王贵刚作出了《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开阳检方称,该院受理立案监督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开阳县公安局赴无锡、徐州、厦门等地,到相关出票银行调取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的原始资料,向多名证人调查核实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及资金走向,询问了被控告人王某林。开阳县检察院在“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从现有案卷的证据来看,均无法反映涉案票据资金的来源、去向,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建议寻求其他司法救济渠道。对于开阳检方听证后作出的结论,王贵刚并不认可。他认为,这是检方以“检察听证”形式在糊弄群众,检察监督沦为“走过场”程序。“我弟现场说他没拿这些承兑汇票,可关键人帅某和谢某苹为什么没到现场?资金的最终去向,公安和检察院为何都不往下追查?”王贵刚说,对于为何不支持监督,检方并未给其详细解释。
笔者略有不解,现今数字金融高度发达,价值上千万元的多张银行承兑汇票,还能让钱变得“来无影,去无踪”?银行承兑汇票流转过程中,每一步不都有记录和背书吗?为何会出现“涉案票据资金的来源、去向”查不清?这难免让人想问:当地的办案机关,到底是无能、还是无为?如若王贵刚报假案,连纪委和上级公安机关都惊动了,为何没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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