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作者从前资深记者刘名洋好友处获悉,刘名洋诉“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智微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其一审宣判。刘名洋胜诉。

该案原告刘名洋系前《新京报》 记者,因持续跟踪报道《姚策错换人生 28 年》一事为公众所知。

在原告刘名洋对《姚策错换人生 28 年》事件跟踪报道过程中,被告智微公司在微博平合上注册为 “掌上智微”的用户,在微博平台上公开发布侵权博文。

原告刘名洋提出的智微公司主要侵权内容为, “我认为小姚策如泉下有知,应订做一面锦旗送给刘名洋先生,感谢为其夫人提供生理服务的勇气。毕竟正常男人,除非自戳双目,面对 21世纪的贾南风,百分之二百都要先逃为敬啊”等言论,捏造原告刘名洋与姚策遗孀熊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煽动网友对原告进行网络攻击。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披露,智微公司在新浪微博中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博文对刘名洋进行诽谤、侮辱,侵害其名誉权。刘名洋主张的博文侵权内容,共提交侵权内容18条,庭审中,经确认,涉案微博内容现已删除。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博文载明的原告姓名称呼,一把社会公众能够理解相关言论系指向本案原告。

其次,原告主张的涉案博文是否构成以诽谤、侮辱的方式侵害其名誉权。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智微公司作为微博用户依法、合理的发表相关评价,对他人进行监督并无不妥,但不得捏造、歪曲相关事实。

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被告智微公司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涉案微博账户公开发送博文指称原告为“她人提供生理服务”、“低配版的西门庆”“LOW 版西门庆”等明显诽谤、侮辱的言辞,上述言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势必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该案中原告刘名洋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智微公司在涉案微博号置顶位置,公开道歉,并连续保留30天,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五点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图:该案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智微公司)通过微博账号“掌上智微”(如账户名称有变更,以实际账户为准)置顶位置连续三日向原告刘名洋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被告智微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智微公司负担);智微公司赔偿刘名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智微公司赔偿刘名洋取证费200元。

(图:该案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案件受理费8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名洋负担400元,由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1元)。”

27日下午,作者就此案联系刘名洋试图了解更多详情,刘名洋表示,目前正在外地出差,由于工作较忙,婉拒了作者进一步了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接受作者咨询该案时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些网络用户所编造的信息,经过网络传播、发酵,不仅对受害者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引发群众的不安全感。对于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从以往案例来看,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较大,这也制约了对网络暴力乱象的治理。本案当中,媒体人刘名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具有个案意义,还具有示范效应。

从立法层面看,关于惩治网络暴力行为的立法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相继发布,这都彰显了国家治理网络暴力的决心。

维护良好网络秩序,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坚决对网暴说不。

该案宣判当天下午,作者还了解到,该案的宣判,在国内多个媒体社群,引发媒体从业人员和律师界从业人员的热议。

刘名洋对此曾公开回应称:“感谢各位老师的关心和支持,记者是弱势群体,维权真的很漫长和不易,之前想着胜诉后提起刑事自诉,现在打算放弃了。记者或者媒体去起诉造谣者需要很大勇气,在这期间也有其他遭遇网爆的媒体老师和我交流,为我们自己发声,不惯着那些造谣诽谤者。

案件是今天宣判的,判决书已经生效。能在生日当天收到判决书已经很满足和开心,太感谢大家了”。


原标题:【报道“错换人生 28 年”事件记者遭网曝案一审胜诉!律师:不仅具有个案意义,还具有示范效应】

作者:犀牛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好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jinrizhiyi@gmail.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