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思贝律所的律师满文勇因为把案卷中的证人证言给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看,被扶绥县公安局扫黑办投诉至南宁律协,南宁律协对满文勇律师给予了“训诫”处分。该处分引发了刑辩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北京市铭基律所的郝亚超律师更是致信南宁律协会长罗旭等八位领导,质疑该处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呼吁南宁律协慎重对待此事,先暂且撤销该处分,慎重讨论后再决定。 

郝亚超律师在信中指出,南宁律协的处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但这些法条并不能推理出“不允许律师把案卷交由当事人阅读”之结论。他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阅读所有指控自己犯罪的证据,这是基本的刑辩伦理。他还列举了多个司法实践中法院允许被告人阅卷的案例,并引用了刑辩学界的主流观点支持辩护人将卷宗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郝亚超律师表示,他曾经因为同样的事由被河北某检察院投诉至北京律协,后转至海淀律协处理,海淀律协认为他的行为不违反任何规定,驳回了该检察院的投诉。他对海淀律协惩戒委所有为本案付出努力的委员们表示诚挚的谢意和尊敬。

郝亚超律师在信中还批评了投诉人扶绥县公安局扫黑办的投诉理由,认为其完全不能成立。他认为,如果被告人打击报复证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处理;如果某个证人确需保密,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如果担心被告人看了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而不如实供述,也可以通过重视证据而非口供来避免。 郝亚超律师在信中最后表示,他作为一位执业逾15年的律师,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作为一名曾经受到过类似公权力诘难、曾奋笔疾书为自己辩解、后有幸得到海淀律协公正处理的律师,他对满文勇律师被处分之事感同身受。他呼吁南宁律协慎重对待此事,先暂且撤销该处分,慎重讨论后再决定。

截至发稿时,南宁律协尚未对郝亚超律师的信件作出回应。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作者|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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