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两群众承包粮库经营被控贪污获刑:他们是如何沦为贪污犯的? 

近日,多家自媒体平台曝光了一起颇具争议的贪污罪案件。两名承包粮库经营的普通老百姓,因为获取了国家临储粮的仓储费,被法院以贪污罪定罪判刑。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他们真的构成了贪污罪吗?他们背后又隐藏着什么样的利益纠葛?我们今天就来为您分析一下。 

根据网络曝光的文章,2014年,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分别以350万、300万租金转租了黑龙江海伦市东富粮库、富民粮库的十年经营权,并投入大量资金对粮库进行升级改造,让原本濒临倒闭的粮库起死回生,资产大幅增值,进入良性发展状态。然而,2023年7月28日,东富粮库投资人刘忠明被望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有期徒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侯晓伟等5名富民粮库投资人,分别被以贪污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所谓的贪污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并非什么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只是一个承租粮库的老百姓。那么他们为什么会被以贪污罪定罪呢?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刘忠明、侯晓伟等人投资两家粮库后,东富粮库有限公司、富民粮库有限公司就已经退出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序列,即便再好的仓储条件和设备,也不具有储存国家临储粮的资格,给国家储存临储粮获取的仓储费对价,就变成了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经营人获取仓储费的行为就变成了贪污罪的方式。 

这个认定的潜台词就是:粮库在租赁给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之前,有资格获取仓储费;粮库在租赁给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之后,即使他们投入了多少资金进行扩大升级改造,他们就没有资格获取仓储费,他们获取仓储费的行为就变成了“贪污”。 

这个认定显然有悖于常理和法理。首先,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承租粮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他们有权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获取仓储费。其次,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获取仓储费的行为是公开透明的,他们没有隐瞒或者伪造任何事实,也没有侵占或者骗取任何公共财物。第三,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获取仓储费的行为是有劳动和服务的,他们为国家储存临储粮提供了优质的仓储条件和设备,也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仓储成本。第四,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获取仓储费的行为是有市场规律和行业规范的,他们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仓储费,并没有超过或者低于市场价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获取仓储费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那么,他们为什么会被以贪污罪定罪呢?这背后又隐藏着什么样的利益纠葛呢? 

据求助人在网络曝光的文章里透露,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历时7年,将一个破败不堪的粮库,发展经营成了一个固定资产增值近四千余万元的现代化粮库,并约定十年后固定资产全归国有。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遭到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和敲诈。这些不法分子利用自己在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关系或者职务,以各种借口对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进行无理要求和无端干涉,甚至以暴力手段对他们进行恐吓和威胁。当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拒绝屈服时,这些不法分子就借助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以贪污罪为名将他们送上了被告席。 

如果求助人所说属实,那么这起案件就不仅是一起普通的贪污罪案件,而是一起涉及政商勾结、司法腐败、黑恶势力等多重问题的复杂案件。这样的案件不仅损害了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案件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舆论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还刘忠明、侯晓伟等投资人一个清白。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深入调查这起案件背后的真相,严惩那些幕后黑手和不法分子。

作者|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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