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电瓶车厂各个不落 春节直接索贿


柴学华, 1975年8月生,原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非法收受苏州佳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卜某、苏州市振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柳某、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范某、苏州美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苏州吴中区益民电瓶车厂负责人吴某乙等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5176元,为上述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在项目承接、车辆及劳保用品销售、项目监管考核、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7年3月至2019年年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沈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250000元,为其在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1)被告人柴学华于2017年3月,非法收受沈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为其在承接××路××至金港学校门口)清扫保洁试点外包项目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2)被告人柴学华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先后十次通过朱某乙每月非法收受沈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0元,为其在承接郭新路西段至金港学校门口、金港学校门口至东安路西侧、东安路西侧至地铁独墅湖南出口三个清扫保洁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3)被告人柴学华于2017年4、5月份,非法收受沈某所送人民币30000元,为其在承接吴东路宝带东路交界处桥下垃圾清运、平整项目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4)被告人柴学华于2017年7月、10月,通过朱某乙先后收受沈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元,为其在承接辖区内的积存垃圾、偷倒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提供便利帮助。

5)被告人柴学华于2018年12月,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沈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其在承接郭巷环卫所政府采购项目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6)被告人柴学华于2019年底,以债务免除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为其在承接郭巷环卫所食物残余收集项目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8年年初至2020年4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苏州振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的现金和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48000元,为该公司在环卫车辆维修保养、环卫车辆销售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1)被告人柴学华于2018年年初春节前、2019年年初春节前、2020年年初春节前,多次向柳某索要现金和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

2)被告人柴学华于2019年10月左右,在九龙仓碧堤花园小区其住处地下室非法收受柳某所送的人民币70000元。

3)被告人柴学华于2020年3月,向柳某索要人民币28000元。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苏州佳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卜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00000元,为该公司在物业项目监管考核、建筑垃圾清运项目资金审批支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11月以报销发票的方式收受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送人民币合计70000元,为该公司承接苏州吉姆西客车厂房安保服务项目提供便利帮助。

1)2016年8月,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由吴中区郭巷街道办事处发包的苏州吉姆西客车厂房物业服务项目。同月,被告人柴学华与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范某商定,由被告人柴学华代为找人修缮吉姆西汽车厂看护办公场地。2016年11月,在被告人柴学华和范某明知修缮费用不足人民币10000元的情况下,范某同意被告人柴学华开具人民币50000元发票并至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入账予以报销,被告人柴学华从中非法收受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送人民币40000元。

2)2017年11月至12月间,在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续签苏州吉姆西客车厂房物业服务项目后,范某同意被告人柴学华开具人民币30000元发票并至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入账予以报销,被告人柴学华非法收受苏州置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送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8年8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苏州美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所送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三套人民币纯金纪念册1套,价值人民币69600元,为该公司承接项目工程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2019年年初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在苏州绕城高速郭巷出口处非法收受苏州益民电瓶车厂负责人吴某乙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为该企业在环卫车辆销售、资金拨付方面等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8年初、2019年初,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州叁加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该公司在项目监督考核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1)被告人柴学华于2018年春节前,在其住处保利湖景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柴学华于2019年春节前,在九龙仓碧堤花园小区其住处地下室非法收受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8年5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项城市成川环卫设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曹某所送iphoneX手机2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7576元,为该公司在项目承接、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7年下半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保利湖景花园小区其住处非法收受陈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陈某在劳保用品销售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7年下半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为该公司在设备销售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柴学华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9年年初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卢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卢某承接的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最终,柴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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