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海山村村民张旺祥、张幼凤因儿子张永超于2019年6月5曰在“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不幸溺亡一事,提起的系列行政诉讼之枉法裁判和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违法行为监督不作为情况汇总。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漳检行监[2023]14号行政监督案件 代理意见书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旺祥、张幼凤(以下简称申诉人)委托,指派我担任他们的申诉代理人,在他们根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行终178号行政裁定所谓的“‘一行为一诉’的立案受理原则”,重新起诉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对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行终123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行申844号行政裁定,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三级法院枉法裁判”为由提出刑事控告和行政抗诉申请一案的立案审查中进行申诉活动。

在接到贵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和漳检行监[2023]14号《办理案件检察人员通知书》后,代理人先后向贵院和经办检察官提出给予不少于一个月举证期的书面申请和延期举证的口头申请,并于2023年8月18日向贵院提交了《对漳州市中级法院(2021)闽06行终123号行政裁定的抗诉证据清单及举证说明》及其列明的证据材料。在申诉人的《刑事控告兼行政抗诉申请书》和代理人提出的前述法律文书中,我们反复申请贵院对本案监督实行听证审查,现代理人再次强调该项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贵院举行听证会之前,代理人先行对贵院受理的漳检行监[2023]14号行政监督案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案一、二审均未开庭审理,也没有向原审原告、上诉人张旺祥、张幼凤及其委托的本代理人作任何释明,且对本代理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庭整体回避、重组合议庭的申请,一审不予准许(一审法院行政庭在作出多起有争议、引起当事人申诉、举报的裁判后,继续审理下一道程序的案件,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审未予回应;对本代理人依法提出的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原审两审法院均未进行处理、作出决定并给予回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中也没有举行听证,完全暗箱操作地作出三个审级的行政裁定(尤其是漳州市中院,只暗中听取被上诉人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的意见,不听取上诉人一方意见,肆无忌惮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蓄意制造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径直驳回申诉人的原审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福建省高院甚至没有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张旺祥、张幼凤和本代理人送达裁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回避、公开审判制度和第十条规定的辩论原则,具有根本性的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侵犯了申诉人的知情权、举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严重影响了本案三个审级的公正审裁,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徇私情、私利,……,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规定的枉法裁判,应当立案追究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依法应当提出抗诉。

其次,原审被告原龙海市公安局一审答辩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诉人张旺祥、张幼凤的起诉,说明两级法院心虚害怕不敢审理这个案件,属于徇私舞弊行为。且不说本代理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供了那么多证据、材料,还申请调取证据、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单以原审被告原龙海市公安局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和所举证据材料,就足以认定其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原龙海市公安局向原龙海市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辩称:“2019年6月5日18时,我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龙海市浮宫镇海门岛海鹏村阳明山庄东南侧一沙滩上发现张永超(男,2007年1月11日生)尸体。我局法医及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张永超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尸表未检见明显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推断系生前溺水死亡。我局依法向原告出具“龙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告知书”,告知根据相关规定,需对张永超尸体进行系统解剖检验,提取胃内容物、尿液进行毒物化验,提取脑、心、脏、肺、脾、肾等脏器进行病理检验及硅藻检验,以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但是死者家属的意见为:同意法医初步检验意见拒绝进一步尸体解剖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2020年1月7日,我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根据法医及技术人员尸体检验情况,出具龙公海边【2020】第01号《死亡证明书》”。

又从其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以下问题:

1、既然龙海市公安局在事故发生当晚派出法医和技术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并对张永超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已经当场告知:“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推断系生前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也签字表示“同意法医初步检验意见”,说明家属对该死因推断没有异议,张永超死因可以认定,龙海市公安局应当立即向家属出具张永超的死因认定书,而不是等到尸检过去半年多,家属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提起多起诉讼,两级法院几次枉法裁判后,才由其下属物证鉴定室暗中向海门边防派出所出具《死因情况说明书》;2、尸检当晚,龙海市公安局向家属出具的《尸体检验告知书》,告知家属“需对张永超尸体进行系统解剖检验,提取胃内容物、尿液进行毒物化验,提取脑、心、脏、肺、脾、肾等脏器进行病理检验及硅藻检验,以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说明解剖的目的是排除被人毒杀或被人杀死后转移尸体投入水中等刑事案件。那么,家属拒绝解剖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无非就是之后不能主张系他杀,绝对不可能产生不能明确死因的后果!

3、物证鉴定室是龙海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其出具的说明书效力低于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告知书;且其暗中向海门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死因情况说明书》未经事先向家属出示经过家属质证,依法不能作为海门边防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书》认定张永超死因的依据!

4、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6]21号和公治[2016]779号两个《通知》的规定,海门边防派出所向家属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应根据龙海市公安局在张永超尸体检验当晚向家属出具的《尸体检验告知书》告知的死因推断及其自己介入事故调查查明的结果,明确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其违背自己查明的事故事实和龙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告知书》告知的死因推断结果,而根据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违法出具的《死因情况说明书》对张永超死因所作的倒退 说明,将张永超死因证明为“生前溺水死亡可能”,明显故意违反公安部公通字[2016]21号和公治[2016]779号两个《通知》的规定,人为制造张永超死因认定纠纷!5、(未完待续)

就在邹丽惠律师正抓紧拟写这份代理意见书之时,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旺祥、张幼凤因根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行终178号行政裁定所谓的“‘一行为一诉’的立案受理原则”,重新起诉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确认不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对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行终122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行申845号行政裁定,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三级法院枉法裁判”为由提出刑事控告和行政抗诉申请一案作出的漳检行监(2023)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经办检察官漳检五部朱珊珊)。

邹律师随即跟本案经办检察官黄长城联系,获知他们同时作出了不支持本案监督申请的决定,于是在微博上发布了“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将帮助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海山村村民張旺祥、张幼凤,对其子张永超于2019年6月5曰在“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不幸遇难溺亡事件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中,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三级法院的枉法裁判继续进行控告和申诉,不懈努力地寻求司法公正!”的消息,希望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能够悬崖勒马、改弦更张,重新对该案作岀支持监督申请,报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給予行政抗诉!

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于十日后向邹律师寄达了漳检行监(2023)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故邹律师只好抽时间将这份未完成的代理意见书改写成另一份《刑事控告兼行政抗诉申诉书》!

邹丽惠律师又就其新近代理的,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海山村村民张旺祥、张幼凤诉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公安局及其辖下的浮宫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不作为及行政复议不受理争议案,申请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中监督!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很快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且不能说明具体的理由。

日前,邹丽惠律师看到一篇网文《已有多人被拿下!张军谈司法腐败:司法不作为也是腐败,是在助推、酿成腐败,人民一样深恶痛绝》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前掌门人、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抓反腐败首先要抓作风建设”“滥用审判权谋取私利是腐败,司法不作为,监督、管理、执纪不作为也是腐败,是在助推、酿成腐败,人民群众一样深恶痛绝”。

作者|邹丽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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