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胜案:宗教信仰自由的危机与法治的倒退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种普遍价值。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以及根据自己的信仰进行崇拜、教导、实践和传播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个人的精神成长,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与尊重。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不得歧视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国政府还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承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却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湖南衡阳基督徒陈文胜被刑事拘留并批捕的事件。
根据《维权网》报道,陈文胜是一位热心传播福音的基督徒,因为在街头举着十字架或使用喇叭等方式传播基督教信息,多次遭到当局的打压和拘留。2023年9月17日,他被以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事拘留,并于10月25日被正式批捕。目前他仍被羁押于衡阳市衡东县看守所。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宗教信仰自由和法治保障的关注和质疑。从法律角度来看,陈文胜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 第一,对陈文胜的刑事拘留和批捕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组织、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陈文胜所从事的传播福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聚集、游行、示威的要件,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因此,对陈文胜的刑事拘留和批捕是对《刑法》的错误适用,是对陈文胜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
• 第二,对陈文胜的刑事拘留和批捕违反了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原则。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自由改变其宗教或信仰,并且自由地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地通过礼拜、遵行、实践和教导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而陈文胜所从事的传播福音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也属于宗教自由的表现形式。因此,对陈文胜的刑事拘留和批捕是对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违反,是对陈文胜的基本人权的否定。
• 第三,对陈文胜的刑事拘留和批捕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缺失和倒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应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的多元和包容,促进国家的和平与发展。然而,在陈文胜案中,我们看到了当局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无视和打压,看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曲解和滥用,看到了公民基本权利被无端剥夺和践踏。
这一案件不仅给陈文胜本人带来了巨大伤害,也给他的家庭和教会造成了沉重打击。更重要的是,这一案件触及了全社会关心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法治保障问题。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的形势下,这一案件无疑给法治中国建设蒙上了阴影,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不安和忧虑。
我们呼吁湖南当局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公民基本人权,尊重社会多元价值,立即释放陈文胜,并撤销对他的不合理指控。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并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推动法治进程,共同建设一个良法善治、公平正义、尊重多样、包容互信、安全稳定、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作者|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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