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村民在微信群发言被罚款200元,村委会的权力何来?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小辛庄村民王先生爆料称,自己在村微信联络群里发了三句话被罚款200元,理由是违反了群管理制度——群内不允许发言,如果不交钱就要扣双倍补贴。当地街道办回应奔流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村委会没有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纷纷质疑村委会的权力来源和合法性,以及村民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协助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管理村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然而,从王先生的遭遇来看,村委会不仅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反而滥用其权力,对村民进行无理的限制和处罚,严重侵犯了村民的言论自由和财产权。
村委会的权力何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委任,对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委会的权力不是自己给自己的,也不是上级给下级的,而是村民给村委会的。村委会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的制约和监督。村民有权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罢免或者撤换。
村委会的权力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委会的权力用于协助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管理村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村委会的权力不是用来为所欲为的,也不是用来压迫和剥削村民的,而是用来服务和保护村民的。村委会的权力应该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应该尊重和保障村民的基本权利,应该促进和维护村庄的公共利益。村委会的权力应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行使,不能搞暗箱操作,不能搞特权享受,不能搞权钱交易。
村民的权利何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村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和财产权。村民的权利不是村委会给的,也不是上级给的,而是法律给的。村民的权利不是随意的,也不是相对的,而是固定的和绝对的。村民的权利不受村委会的限制和干涉,也不受上级的压制和剥夺,而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村民有权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有权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和收入。
村民的权利如何保障和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对村委会的决定或者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包括申诉权和诉讼权。村民的救济权利不是村委会给的,也不是上级给的,而是法律给的。村民的救济权利不是无效的,也不是无用的,而是有效的和有用的。村民有权在遭受村委会的不合法的决定或者行为时,通过申诉或者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总之,村委会的权力是有来源、有用途、有限度的,村民的权利是有法律、有保障、有救济的。天津村民在微信群发言被罚款200元的事件,暴露了村委会的权力滥用和村民的权利缺失的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村委会应该正确行使其权力,不要滥用或者超越其权力,不要侵犯或者损害村民的权利,不要违反或者背离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放弃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要忍受或者容忍村委会的不法行为,不要违反或者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者|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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