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图片)

近日,泰州市民程军实名举报称,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宋炳忠,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金严、钱晖、朱希懋,将民间借贷纠纷枉法裁判为经济诈骗,涉嫌刑事犯罪。 被举报后,该案在2020年3月份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第四巡视组的重视并下达了督办,而在此时泰兴法院领导层却纵容副院长宋炳忠“自动辞职”逃脱法律的制裁并在当地领导的庇护下悄然调去泰兴司法局任职。

程军称,2011年1月4日,刘春荣与泰兴市苏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泰公司”)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方用苏泰公司名下所有房产和设备、土地做抵押。借款名义上的出借人是刘春荣,实际出借人是举报人程军。2017年6月18日,经程军同意,刘春荣与张建华、张建文签订《债权及抵押权转让书》一份,约定,刘春荣将2011年年1月4日与苏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享有的抵押权转让给张建华享有。之后刘春荣、张建华、张建文均将此项债权转让事宜告知了苏泰公司。 

因苏泰公司迟迟未还款,2017年7月6日,张建华、张建文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兴法院一审胜诉判决书。(原告张建华提供)

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 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17)苏1283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华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该款。此后双方均未就此案提出上诉,该案顺利进入执行阶段。

 

原告张建华执行申请书。(原告张建华提供)

判决生效执行半年后。

泰州中院民事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原告张建华提供)

2018年,苏泰公司此案提出再审申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惠林作出(2018)苏12民申152号裁定再审。

(2019)苏1283民初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涉嫌诈骗,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张建华提供)

再审过程中,泰兴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宋炳忠推翻原审所查明的事实,最终裁定驳回张建华、张建文的诉讼请求,并以本案涉嫌诈骗为由,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张建文、张建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金严、钱晖、朱希懋亦未依法详细审查案件事实,直接作出(2019)苏12民终2138号书面裁定,认定举报人有采取非法手段追索款项的行为,维持判决。

 

(2019)苏12民终2138号书面裁定,认定举报人有采取非法手段追索款项的行为,维持判决。

程军认为,苏泰公司在再审过程中辩称其未收到任何的款项,但这与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泰公司称其仅仅收到100万元款项的陈述前后矛盾。此前,苏泰公司已承认收到100万元借款款项,双方争议的内容是剩余的10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交付,既然本案借款关系已实际产生,只是具体的金额存在争议,这便不属于诈骗,未涉及刑事犯罪,属于民事纠纷。

宋炳忠在负责再审时,苏泰生物在该院已有多起被执行案件,且该院于2015年8月13日已经作出了(2015)泰执异字第0021号民间借贷纠纷裁定驳回了三案外人谭战友、汪留霞和耿汉元的500万元借贷异议请求,裁定书中同时又查明了2009年10月1日案外人与苏泰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10万,目前苏泰公司由案外人实际控制且至今都未生产经营。2011年苏泰公司虚构生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的事实,且骗取举报人程军的信任,用无处置权的资产抵押诈骗举报人钱款。而宋炳忠却仅依据苏泰公司的陈述进行裁定。 

截止发稿前债权受让人张建华告知举报人程军泰兴法院将本案移交泰兴公安局后经过10个月左右的侦查2020528日结案侦查结果是本案原告与泰兴苏泰生物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借贷纠纷无违法犯罪行为,将案件退回法院,同时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送至泰兴法院本人就上述情况去泰兴法院上访2次后当时有泰兴法院立案庭张翠华庭长和其顾姓助理接待回复本人需要重新诉讼立案且当时接待过程全程进行了录音

宋炳忠索要的黄金叶和五粮液示意图。

据原告张建华的透露该案在宋炳忠再审期间宋炳忠曾以沟通案情为由交流期间宋炳忠以不抽软中华为由向张建华索要比之更高档的黄金叶两条和高档五粮液两瓶)。

据了解,因举报2011年以来泰兴法院8大冤案22个问题,程军已经2013被迫离开泰兴至今,目前流离失所,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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