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张文鹏,因为举报深圳律协涉嫌逃税而遭到了律协的排斥和打压,实习近七年仍未获得律师执业证。近日,他在青岛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青岛律协之间也出现了矛盾,青岛律协以其“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而他则认为青岛律协无权对其进行调查,因为他并非青岛律协的会员。这一事件引发了律师圈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暴露了我国律师实习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

律师实习制度,是指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通过实习考核,方可获得律师执业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律师执业的水平和质量,培养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然而,从张文鹏的遭遇来看,这一制度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弊端,如实习期限过长、实习考核标准不一、实习管理规定不明、实习权益不保等,导致了实习律师的困境和不公。

首先,实习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通过实习考核。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保证实习律师的基本能力和素质,但也忽略了实习律师的个体差异和实际情况。有的实习律师,可能在一年内就已经具备了律师执业的条件和能力,而有的实习律师,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律师执业的要求。因此,一刀切的实习期限,既不利于优秀的实习律师的及时成长,也不利于不足的实习律师的有效提升。张文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实习近七年,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实习期限,但却仍未获得律师执业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实习考核标准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实习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律师协会制定。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体现各地律师协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也导致了各地实习考核的标准和程序不一,有的地方考核过于严格,有的地方考核过于随意,有的地方考核过于主观,有的地方考核过于形式。这种不统一和不透明的实习考核制度,不利于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提高律师执业的水平和质量。张文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深圳和青岛两地实习,却遭到了两地律师协会的不同对待,深圳律协未通过其面试考核,青岛律协则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再次,实习管理规定不明。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和态度,但也存在着模糊和宽泛的问题,如“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和“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等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容易被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滥用和扩大,导致实习律师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张文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微博上对现行律协制度及其他公共议题的评论,被青岛律协视为“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而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实习权益不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如参加法律援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接受律师协会的培训和指导等。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保障实习律师的学习和发展,但也存在着执行和落实的问题,如实习律师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保障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导致实习律师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困扰和影响。张文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实习期间,为律所创收50多万元,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和保障,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张文鹏事件,不仅是一个个案,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反映了我国律师实习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的重视和反思。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尽快对律师实习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作者|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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