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被告人姜召玉、姜召松是两位年逾七旬的老人,他们被控于2000年10月17日在纳雍县某村殴打其侄女婿邓忠良,致其死亡。然而,两位老人的辩护人、福建律师邹丽惠和李性浩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为两位老人作了无罪辩护,并当庭建议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先行改变对两位老人的强制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辩护人的合法、合理建议受到毕节市中院的一再漠视,该案已经超过三个月审限且开庭审理已近两个月,毕节市中院既不作出判决也不依法撤销对两个老人的羁押。老人的儿子们为了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政法机关投诉、请求监督,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和处理。这样的司法慢作为,不仅侵犯了两位老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更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和期待。

日前,两位老人的六个儿子来信反映:该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和疑点,在案证据足以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两个老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纳雍县公安局没有依法立案。案发第三天,纳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当时的辖区派出所就对本案进行了民事调解,邓、姜两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由姜家给予邓家一定补偿后,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再生枝节,为难对方和公安机关。这说明,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定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而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否则就不可能进行调解。而后来出现的《立案决定书》,不仅没有装订在2000年的案卷中,而且格式、内容显然不是2000年的文本,有很大的可能是事后伪造的,以此为依据的侦查活动是违法的,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姜召玉、姜召松殴打邓忠良的部位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殴打行为致死邓忠良。根据法医鉴定,邓忠良的死因是右肾挫伤,而姜召玉、姜召松承认和起诉书指控的殴打部位是头部、背部和四肢,与致死部位不符。而且,本案有多名证人证明,邓忠良被姜氏兄弟殴打之前,曾因采摘他人的板栗从板栗树上掉下来摔到石旮旯里,其中邓家提供的证人王某相证明邓忠良从树上摔下后,有两节腰椎塌陷一指深,是他帮忙复位的。因此,不能排除邓忠良自己摔伤腰部导致右肾挫伤,因没有及时医治导致伤情恶化而死,与被姜家兄弟殴打纯属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再次,毕节市中院在对案件依法开庭审理一个多月后,案情已经彻底查清,公诉机关的指控被辩方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出庭公诉人石帮成检察官除了按照庭前准备的公诉词照本宣科外,不能对辩护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反驳。这说明,面对辩方有理有据的强力反驳,控方已经理屈词穷、无言以对。然而,毕节市中院却在超过审判期限且辩护人一再催促的情况下,既不依法宣告判决,也不给予两位老人取保候审,反而以无文号的《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拒绝了辩护人的申请,并对辩护人的复议申请敷衍了事拒绝给予书面回复。这种司法慢作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严重侵犯了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两位老人的儿子们还反映了本案的其他问题,如纳雍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姜召玉老人指供、诱供、骗供、体罚逼供并敲诈勒索,勾结当地律师,利用取保候审审批权索取贿赂不成后,对两位老人违法报捕;纳雍县检察院串通纳雍县公安局,违法批捕两位老人且经辩护人异议后拒不纠正等。这些问题如果属实,就构成徇私枉法涉嫌犯罪了,应当立即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还两位老人一个公道。
我们认为,姜召玉、姜召松被冤故意伤害致死侄女婿邓忠良一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应当尽快予以纠正,宣告无罪判决,释放两位老人。为此,我们呼吁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检察机关、法院给予监督,责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人权,不要让两位老人再受更多的苦难和折磨,不要让司法的信誉和威望再受更大的损失!

作者|李洋

编辑|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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