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拟给予于凯律师停业处罚案|听证代理意见书
青岛司法局明知律师的修法建议合法并应当保护和鼓励,反而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压处罚,是报复陷害,社会影响恶劣,按照最高检和监察委侵权渎职案立案标准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人员有拟决定处罚的局长分管副局长律师管理处负责人和听证人员等。可以且应当控告他们。
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于凯律师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诉讼代理人,在贵局以“通过网络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有误导性的评论,违规炒作案件”为由,拟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行政处罚的听证审理中进行听证活动。现在2024年7月2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提纲式发言的基础上进行整理、补充,提出以下听证代理意见:
一、贵局作出拟给予于凯律师停止执业处罚的决定,超越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且调查活动违反法定程序。
贵局据以对于凯律师作出拟给予停止执业一年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于凯律师将由晓临律所几名律师和实习人员签署的《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以下简称《立法建议》)发布到微博上,并被传播到多个媒体,引起社会舆论哗然,造成重大影响,而文中引用了三个处于有关审判机关审理中的刑事案例。
从贵局出具的青司罚告字[20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等法律、规章条款的内容可知,贵局是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的授权,行使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从于凯律师发布的文件名称、内容结构及其在听证会上所作陈述、申辩可知,其因为多年来多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均未得到回复,于是将《立法建议》发布到自己的微博上,意在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视,其动机目的是提出立法建议,引用的三个案例是作为其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之论点的论据,而非为了达到案件胜诉目的进行的案件炒作。故于凯律师的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立法建议权的行为,即使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有不当的地方,也因不是律师执业行为而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贵局拟对其进行停止执业一年的司法行政处罚,明显超越职权,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而且,在听证会上经过本代理人反复提出质问:“青岛市司法局有没有对本案作出立案决定书”?调查人员才支支吾吾地声称有立案审批表,但“属于内部程序文件,不列入举证范围,也没有携带到场”。据此,代理人认为,既然贵局没有对本案制作立案决定书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调查人员也未将立案审批表列入举证范围,甚至没有携带到场,那么就应当依法视为本案没有立案,进而推定本案调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制作和获取的“证据材料”因取得方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亦即贵局作出拟给予于凯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没有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根据,依法不得实施!
二、贵局作出拟给予于凯律师停止执业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规章错误。
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于凯律师的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立法建议权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我国宪法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于凯律师的行为,还受到《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我国于1998年承认并加入该《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已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在我国应具有全国上下普遍遵循的效力)所允许和鼓励。《基本原则》第14条规定:“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第 23条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
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还提出一组证据,包括:1.全国各地168名律师于2016年9月间联名签署,向国务院提出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抄送国家司法部的《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2.致国家司法部的《中国律师的郑重声明》图片;3.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法工备函[2017]18号《关于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4.有关新媒体发布“168名律师建议国务院撤销司法部律所管理新规”等消息的图片(附证据光盘),证明全国168名律师联署提出对司法部规章进行审查的建议,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充分肯定,说明是合法正当行为。同理,于凯律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也应认定为合法正当行为。
况且,调查人员虽然出示但经于凯律师及其代理人强烈要求拒绝提供复制件的安徽淮南市、吉林白城市、湖南永州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充分证明涉案拟处罚事项,并非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而是贵局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据于凯律师陈述与申辩,因其对贵局某领导的违纪问题提出投诉,因而受到打击报复),向前述三个审判机关发出协查函,要求三个审判机关提供拟处罚依据。然而前述三个审判机关的回复,均不能证明于凯律师发布到网上的《立法建议》中引用的三个案例,对三个中级法院对这三个案件的审判构成误导性的后果。
由此可见,贵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等法律、规章条款,拟对于凯律师以“通过网络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有误导性的评论,违规炒作案件”为由,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规章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贵局应从于凯律师及晓临律所拟处罚案中吸取教训,向司法部提出全面清理违法失当规章的立法建议。
贵局拟对于凯律师以“通过网络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有误导性的评论,违规炒作案件”为由,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同时拟以相同的事实,对于凯律师所在的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以“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放任和纵容本所律师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有误导性的评论,违规炒作案件”为由,适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晓临律所处予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在这两起拟处罚案件的听证审理中,听证代理人分别阐述和论证了于凯律师行为的合法性,揭露了司法部前述规章的违法性和不适当性。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于2017年4月11日致葛文秀等168名律师的法工备函[2017]18号《关于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的告知,对司法部规章的合法性审查,属于国务院法制办的职责,当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已将全国168名律师联署提出的“对司法部2016年9月6日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进行审查”的立法建议转送国务院法制办处理。司法部机构改革重组后,已将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故对司法部规章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应由司法部的法规部门承担。
鉴于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一大批司法部规章,都是在吴爱英担任司法部部长期间制定颁布的;司法部历经了吴爱英、傅政华两任落马部长和从司法部部长离任后,因严重违法违纪正在被中央纪委审查的唐一军等人的长期统治,利用这些违法、失当的部门规章管控、处罚了大批律师,对我国的律师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害。前述三任部长落马后,前述存在诸多违反宪法、法律条款的司法部规章至今没有被清理审查,仍然在发挥着违法管控律师的作用的现实情况,希望贵局从拟对于凯律师及晓临律所进行停业处罚的听证时发现的问题中总结、吸取教训,依法向司法部提出全面清理违法失当规章的立法建议,以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建设,创造一个司法行政系统法治清明的新局面,保障我国律师事业更加稳健的发展!
以上代理意见,恳望贵局给予采纳,依法撤销拟对于凯律师和晓临律所停业处罚的错误决定。谢谢!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丽惠
二O二四年七月三日
作者|邹丽惠
编辑|程军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好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jinrizhiyi@gmail.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