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司法局涉嫌违法收费,烨阳律所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因参加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报送材料,不服闽侯县司法局借补充材料之名帮助福州市律师协会强行搭车收取律协会费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正按照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的设想同时进行着。
经与闽侯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闽侯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电话联系,确认他们将于2024年7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经收到烨阳律所不服其驳诉裁定,邮寄提交的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地址: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内(奥林匹克健身馆西侧)。
负责人:邹丽惠,律所设立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司法局,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73号滨江商务中心E楼6层,联系电话:0591-22982703。
法定代表人:林斌,局长。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G.H栋6-7层,联系电话:0591-83356168。
法定代表人:唐新文,局长。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ICC升龙环球中心18楼,联系电话:0591-87276692、87911813。
法定代表人:许明,会长。
上诉请求
依法开庭审理,撤销原审法院(2024)闽0104行初119号行政裁定,裁令原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参加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材料,不服被上诉人闽侯县司法局作出的无文号的补充材料通知,以闽侯县司法局为被告、福州市司法局和福州市律师协会为第三人,于2024年5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无法律依据、违背司法部有关规定和客观事实作出的、无文号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补充材料通知,判令其依法按规为原告律所出具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意见,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上报第三人给予原告律所年检考核;二、判令俩第三人支持被告依法为原告出具律所年检初审意见并为原告确定年检考核等次,给予年检考核盖章。原审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下午口头通知给予立案受理,于5月27日正式为上诉人办理了立案受理手续。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原审法院应诉通知后,先后作出了书面答辩。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原审答辩,于2024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邮寄提交了《对被告行政诉讼答辩的反驳意见书》,原审法院于6月27日收到上诉人的反驳意见书。
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也未就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争议问题进行调查询问、释明说理,于2024年6月28日径直作出(2024)闽0104行初119号《行政裁定书》(于7月3日邮寄送达上诉人),规避上诉人在《对被告行政诉讼答辩的反驳意见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闽侯县司法局不履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查,原告就本案诉求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闽侯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受理”的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本案中,原告诉求的实质内容系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先行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在本院立案前已向复议机关闽侯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闽侯县人民政府亦对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应由复议机关先行审查。原告在复议审理期限内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的理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起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是经过行政审判庭反复、严格审查作出的决定,现没有相反的事实又以相反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且未经开庭审理或调查询问进行释明,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并经过诉讼各方辩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开审判”和第十条规定的“辩论原则”,构成了根本性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被上诉人并没有拒绝履行对上诉人律所申报的年检考核材料进行初审的职责,只是慑于两第三人的淫威,以其认为上诉人申报的年检考核材料不齐全,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尚未具备,要求上诉人补充材料后再予以初审。亦即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申报律所年检考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请求被上诉人给予初审的条件存在争议。因此,原审法院以其认为“原告诉求的实质内容系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先行申请复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起诉,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裁定理由不能成立。
三、原审裁定没有采纳被上诉人原审答辩意见,说明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答辩理由不成立,进一步可推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故依法依理都应当对本案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二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O二三年七月十日
作者|邹丽慧
编辑|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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