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九二八”谋杀案:杀人凶手一审仅获刑四年,二审即将进行
震惊全国的司法丑闻——陕西省咸阳市九二八故意伤害案被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三家一审办案单位联合违法办案,违法将该案拆分为马建军故意伤害案和王小刚故意伤害案两个案件。该案于2024年5月31日在一审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秘密判决下暂时告一段落,二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7月30日先开庭审理马建军故意伤害案。二审承办法官开庭前依法保障了该案原告受害人王英强自行委托代理律师的权利,并没有像一审渭城区法院刘岩审判长那样违法安排占坑律师,非法剥夺受害人合法辩护权。
图为:一审法官刘岩
然而,九二八故意伤害案中的马建军故意伤害案在一审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刘岩审判长为包庇杀人犯马建军,故意违法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还存在以下问题,恳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及全体合议庭成员能在该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予以纠正,真正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2023)陕0404刑初72号一审判决书隐匿或忽视的事实:
1.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西电公司家属院14号楼4单元1层东户后门门口,系被害人王英强家后门门口。
2. 被害人王英强系年逾八旬久病现已卧床不起的老人。
3. 被害人马永奎系被告人马建军的父亲。
4. 判决书中的证人赵百龙、赵金来、谢怀铸、王军、武智慧、赵发丁、顾翠霞等人均系被告人马永奎、马建军父子家的亲朋好友及老乡,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均为伪证,代理律师王桂义开庭前曾多次向刘岩审判长申请要求所有的证人出庭作证,被一审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刘岩审判长坚决拒绝,这些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却被刘岩审判长违法采用。
案件背景:
图为:王小刚单位西北电建
王英强因为儿子王小刚2007年上班时间被同事程文才故意放单位值班狼狗咬伤惊吓成精神病,上访十六年得不到依法处理。相反,当地政府和涉案单位中国能建集团西北电建三公司的领导们合伙雇用了一批小区里的社会人员长年对王英强家进行非法监控迫害,不择手段拦访截访,马永奎家就是其中一员。每次王英强或家人外出上访,马永奎都会给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并跟踪盯梢。每次王英强上访回来,马永奎就会故意找茬到王英强家院子附近高声叫骂威胁,马建军有时候也会配合马永奎一起向王英强家故意找茬闹事。
2022年9月26日,王英强、王小刚父子到企业上级单位葛洲坝三公司上访喊冤后,27日中午,马永奎就站在王英强家院子附近的马路边上冲着王英强家高声叫骂:“王英强,你个老不死的老狗日的……”王英强儿子王小刚在屋里听到,就出来站到院子里大声质问马永奎凭啥骂人,马永奎反倒持30厘米长的尖刀多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在王小刚面前挥舞行凶,寻衅要捅死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邻居们多次拉开。
图为:精神病患者王小刚
后马永奎打110报警,当着金旭路派出所民警的面仍高喊迟早要杀了王小刚,出警民警未对马永奎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也未当场没收马永奎那把30厘米长的尖刀,就一走了之。
诡异的是,在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向李性浩律师和王桂义律师提供的2022年9月27日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却看不到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强家院子里寻衅滋事的情况,甚至连马永奎持刀的画面都没有。事发时王小琴全程在现场目击了整个过程,还有其他的参与拉架的邻居也可以证明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强家院子里寻衅滋事的情况,为什么在渭城区法院提供的案发视频里却莫名消失了,王小琴和律师多次向刘岩审判长及王敏法官申请调取所有的案发监控视频并对9月27日在案监控视频进行鉴定,直到现在仍未处理。
图为: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2022年9月27日,被害人马永奎多次无故持刀到被害人王英强家门口叫骂寻衅滋事。9月28日上午八点多,马永奎又一次持30厘米长的尖刀到王英强、王小刚家院子里寻衅,被精神病患者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后马永奎之子被告人马建军开越野车(车牌号陕A3E79D)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冲撞王英强,结果先激烈撞击了其已经坐在地上的父亲马永奎,被害人马永奎因此又重重地撞在铁柱子上,同时越野车推着其下半身使其身体发生了剧烈的扭曲,紧接着又直接碾压过去。被告人马建军下车发现碾压到自己的父亲后,又立即倒车对被害人马永奎进行二次碾压,导致马永奎当场休克(后马永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病历记载:马永奎两侧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脏器多处挫伤出血等),又冲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强,将石桌、石凳撞坏,王英强下身被撞,头部、上身重撞至前车盖,又被向后撞飞。被告人马建军发现把自己父亲冲撞碾压致休克,把车倒开后,又再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意图行凶,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
图为:受害人王英强
被告人马建军故意杀人,其开越野车冲撞被害人王英强,冲撞并反复碾压其父亲被害人马永奎,是导致被害人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咸阳渭城区法院本案的审判长刘岩却拒不并案审理本案,违法强行分案开庭审理,违法指挥法庭。
一、挑战医学常识的死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被害人马永奎的死亡原因,原鉴定意见提出了“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作为根本死因,并给出了详细的参与度分析。然而,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深入审查和相关医学证据的考量,发现这一鉴定意见存在严重挑战人类医学常识的错误,且与临床医生的诊断
意见存在显著差异。针对上述问题,鉴定机构和专家们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分析。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和相关医学文献的对比,得出以下结论:
1. 临床医生意见:经抢救马永奎的临床医生和病历一致认为,被害人马永奎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创伤性休克,而非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这一诊断符合国际医学标准,并基于马永奎身上的多处创伤特征,如多发肋骨骨折、骨盆骨折等。
2. 原鉴定意见漏洞:原鉴定意见未能充分解释马永奎身上多处严重创伤如何导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此外,原意见中的参与度分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导致结论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原死亡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建议法院采纳临床医生的意见和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结论,重新评估案件事实。
二、马建军不符合投案自首条件,不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案自首条件,故其不应因此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首的认定需满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然而,马建军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未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具体表现在:
1. 投案动机:马建军在案发后并未立即主动投案,而是经过一定时间的逃避和周旋后才被迫投案。其投案动机并非基于悔罪和配合司法机关的意图,而是迫于压力。
2. 供述情况:马建军在投案后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情况,并未如实全面供述其罪行,且在关键细节上存在隐瞒。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不应认定其为自首,不应因此减轻对其的处罚。
三、一审判决量刑严重失衡,二审应依法加重处罚
一审判决在量刑上存在严重失衡,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马建军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
1. 犯罪情节:被告人马建军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一审判决仅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显然与其犯罪情节不符。
2. 社会危害:被告人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被害人家庭的巨大痛苦,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被害人王英强的伤情鉴定显失公正,应予重新鉴定
在本案中,被害人王英强的伤情鉴定存在显著问题,具体表现在:
1. 鉴定过程不公正:原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鉴定人资质存疑等问题,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
2. 鉴定结论不合理:原鉴定结论与被害人实际伤情不符,低估了其受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其生活造成的长期影响。
鉴于上述问题,建议法院重新委托具有权威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王英强的伤情进行全面、客观的重新鉴定,确保司法公正。
五、刘岩审判长拒不审理王英强的附带民事起诉,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依法应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判长刘岩在审理过程中,拒绝审理被害人王英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剥夺了其法定诉讼权利。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表现在:
1.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2. 剥夺权利:一审法院拒不审理附带民事起诉,剥夺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做法,重新审理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九二八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和不公,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希望通过二审的公正审理,能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维护社会的法治和正义。
作者|王英强
编辑|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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