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一起交通事故因认定错误,引发了社会对执法公正性的深刻质疑。2018年4月21日,退役军人张斌驾驶小型轿车正常行驶时,与一名未成年人骑行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车主二级伤残。然而,徐州市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张琰在事故认定中,涉嫌徇私舞弊,串通下属错误地认定事故责任,导致张斌被错误裁定负担事故同等责任,需赔偿对方高达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斌通过429次实名申诉举报,指出徐州市交警支队内部严重程序违法。承办案件的民警张春青更是实名向纪委举报,称:“内部有领导串通做假案。”但五年来,相关部门始终未对张琰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错误的事故认定

事故发生在建国西路与立德路T型交叉路口。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电动车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而是突然从公交车前斜穿至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张斌轿车相撞。然而,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模糊事发地点,以不当法条减轻电动车责任,将责任强加给张斌。多位交警内部人士提出不同意见,但这些声音被上级领导压制,最终导致错误的事故认定。

内部举报揭露真相

徐州市交警内部的一位承办民警张春青,因不满事故认定的明显不公,选择实名向纪委举报。他指出,“内部有领导串通做假案”,并详细列举了事故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和压力施加情况。张春青的举报信中,明确提到张琰等高层利用职权影响事故认定结果,甚至要求下属篡改事故现场记录以减轻电动车一方的责任。张春青因坚守原则,选择站在正义的一方,却因此受到降职处理和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这种对内部举报者的压制,不仅损害了个体的职业发展,也使得许多其他民警对维护执法公正心存顾虑。

法院枉法裁判

电动车主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泉山区人民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据错误的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要求张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拒绝采纳张斌提供的关键视频证据和承办民警出庭作证的请求。二审判决中,甚至采纳了未经质证的证据。

在张斌的再审申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超审限151天,却仍维持原判。三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严重打击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冤案的深层原因

张斌认为,根源在于交警部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此外,法院未尽到审查职责,放任错误事故认定不加纠正,检察机关亦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一系列行为使得错案在司法体系中逐层传递,难以得到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徐州市交警支队内部存在明显的官僚主义和利益勾结。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影响事故认定,甚至在上级调查时要求下属统一口径掩盖真相。此种风气,不仅损害了个体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削弱了社会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案件影响与社会反响

错误的事故认定对张斌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打击。张斌因不堪重负,多次试图自杀,而家庭经济状况也因此陷入困境。其父亲因承受不住打击病逝,母亲患上中度抑郁症。张斌本人每月仅剩千元工资度日,生活困顿不堪。

法律专家纷纷出具意见,指出此案责任划分与事实不符,属典型错案。然而,徐州市交警支队和法院系统对张斌的申诉置若罔闻。徐州市交警支队高层在应对上级复查时,要求内部统一口径,掩盖真相。举报交警张春青因坚持真相受到打击报复,被降职处理。

法治建设的反思与呼吁

徐州交警错案揭示了我国在法治建设中的诸多不足。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制定法律,更重要的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执法机关必须摆脱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执法公正性的广泛讨论。多位法律专家指出,当前的法治建设需要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完善法律程序中的纠错机制,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

结语

此案暴露了执法机构的严重违法问题,提醒我们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出台法律法规,更需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张斌案应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契机,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纠错机制,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有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赢得人民信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透明。

作者|程军
编辑|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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