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刘广鼎民警涉嫌滥用职权,律师李国蓓要求撤销驳回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书
尊敬的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领导:
申请人李国蓓,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三公吉(荔枝沟)驳回字(2024)A01号驳回申请回避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刘广鼎民警在办理张文鹏涉嫌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和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复议申请,恳请贵局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决定。
对三公吉(荔枝沟)驳回字(2024)A01 号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李国蓓,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长楹天街西区星座3栋2205
联系电话:136 9316 6672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刘广鼎
民警联系电话:175 8978 6634
复议请求:
1、撤销三公吉(荔枝沟)驳回字(2024)A01 号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驳回申请回避决定;
2、对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刘广鼎作出回避办理张文鹏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决定。
复议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刘广鼎在作为【“2024.8.16”寻衅滋事案】承办人之前,已经与嫌疑人张文鹏有过多次接触,双方言语不和,产生过矛盾。
张文鹏在会见中称2024年8 月23 日被抓捕前,刘广鼎曾经打过十多次电话,不断骚扰他和海韵集团。
2024年10月 9日,申请人去荔枝沟派出所找刘广鼎递交回避申请及辩护手续时,刘广鼎让另一位未着警服的人员持私人手机对递交过程录像, 并称是执法记录, 申请人当面询问刘广鼎,在张文鹏被抓捕前,其是否给张文鹏打过十多个电话,刘广鼎称是,那是因为别的事情,与本案无关。
复议机关可以调取刘广鼎持有的2024年10月9日15:30-16:00所谓的执法记录视频验证这一过程,也可以调取当日同一时间荔枝沟派出所前台接待大厅保安室的监控视频为证。
二、因在先矛盾,刘广鼎在办案中蓄意报复,对张文鹏实施殴打、虐待。
张文鹏自述2024 年 9 月 24日上午刑事拘留前,在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办案区遭受刘广鼎和另一秀英分局警员的殴打,起因只是因为羁押了一夜的张文鹏口渴想喝水,张文鹏说自己喝,刘广鼎不让,将正铐双手的张文鹏使劲往墙上推, 强行扭转胳膊,改为反铐,并锁紧锁死手铐,手铐割破张文鹏手腕,鲜血直流,以致胳膊上全是血。
张文鹏在10月7日、8日、9日四次会见中, 均向申请人提到被刘广鼎殴打一事,至今手腕上有伤疤,而胳膊、身上、腿上的擦伤和淤青已经消退。
回想张文鹏称其是在9 月 24 日上午 11 点被宣布刑事拘留,后被刘广鼎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办案区带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办案区,直到25号上午11 点刑事拘留将满 24 小时前才送到三亚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人认为这正是刘广鼎为了隐瞒殴打张文鹏的事实在故意拖延时间!
2024 年 9 月 27 日,申请人到三亚市第二看守所按照市公安局预约时间等候会见,由于刘广鼎违法指挥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申请人直等到当日 21 时才离开,亲眼所见晚 20-21 时期间仍有警察来看守所办理送押手续。
从海口秀英办案区到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路程是3 小时,最迟不会超过 3.5 小时,张文鹏称大约晚 6 点天黑之前到达鹿回头办案区,之前还去医院作了送所前的常规体检,根本没任何必要在鹿回头办案区过夜,但刘广鼎却不立即将张文鹏送往看守所,而是关进鹿回头办案区挨着厕所的一间臭气熏天的候问室,整夜开着刺眼的大灯不让睡觉,唯一的解释就是刘广鼎在等!在等张文鹏手腕上的伤口愈合!
三、刘广鼎为掩盖殴打张文鹏的行为而故意阻碍律师会见、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
在申请人第一次会见张文鹏之前,有另一律师XX于 9 月 25 日下午 17 时已经持相关手续会见到张文鹏,但时间持续不足 10 分钟即被看守所强行终止,给出理由是未经办案机关同意,而事实上,当日XX律师是先去的荔枝沟派出所找刘广鼎交手续,后去看守所会见,涉嫌寻衅滋事这一罪名,何来办案机关同意与不同意?!
由于XX律师会见受阻,申请人提前预约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9:30-10:30 会见,当日上午 9 点左右到达三亚市第二看守所,律师接待人员称公安正在提讯,时间是从 9 月 27 日到 10 月 24 日,申请人要求协调一下时间,等公安上午提讯完安排 10 分钟时间会见,接待人员又改口称是办案单位不让会见,让去找领导。
申请人经看守所领导指示,找到内勤马某,马某称需要办案单位同意、备案手续才能会见,让申请人去荔枝沟派出所找刘广鼎过程的曲折可以不表,当日下午14 时在河东派出所见到刘广鼎后,申请人告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律师可以持三证会见,会见后即时将委托手续递交给办案单位即可,普通罪名不需要先经办案单位同意再去会见,刘广鼎称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接过申请人的手续和证件,刘广鼎先查阅申请人律师证,一页一页翻看,然后又把保护套拆下,封皮、封面仔细辨别,最后说“这无法判断真假”,申请人平静地说可以到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去查,然后刘广鼎又看所函, 质疑所函公章,申请人仍然克制地说自己就是这家律所的主任,对公章负责,最后刘广鼎查看张文鹏的委托书, 因为申请人在电话里已经向刘广鼎提前说明, 委托书只有一份, 需要会见后让张文鹏签署新的委托书再给办案单位送过来, 其他手续可以先给他,但刘广鼎却气急败坏地说要拿委托书去鉴定!
这一过程可以调取河东派出所前台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00-14:30 的监控核实。
申请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办案这么多年,从未遇到过一位公安人员质疑律师证真假,以所函公章无法核实、委托书需要鉴定来刁难、羞辱律师,对刘广鼎的言语挑衅,申请人一直保持克制,礼貌对答,直到申请人取回委托书,刘广鼎怒摔申请人的律师证和手续时,申请人还在认为是刘广鼎学艺不精、年轻气盛的态度问题。没想到2024年10月7号第一次会见到张文鹏, 张文鹏就说到被刘广鼎殴打,手腕有伤一事, 才猛然间明白为什么刘广鼎故意阻碍律师会见,并借办案之机羞辱、刁难律师,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拖延时间,为了等张文鹏身上、 手上的伤痕消失,为了避免律师会见后将张文鹏被殴打的事实公之于众!
四、刘广鼎存在违法办案和重大盗窃嫌疑。
2024 年 9 月 23 日,刘广鼎在海口某酒店走廊里将短暂离开去其他楼层办事返回的张文鹏抓获,押解其进入房间, 片刻, 刘广鼎将张文鹏室内的背包一同带离,押解上车,请注意:张文鹏被抓捕前,背包是锁在室内的!后张文鹏被带进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办案区, 出现 “人、包分离”,背包一直由刘广鼎控制,直到 9月24日上午宣布刑事拘留之前, 刘广鼎要求张文鹏对扣押清单签字,但扣押清单里没有包内的XXX贵重物品,也没有当着张文鹏的面清点包内物品, 因此张文鹏不同意签字。就此细节,2024年10月9日递交手续时, 申请人也问过刘广鼎,是不是没有仔细翻看背包,XXX贵重物品是不是还在包内,刘广鼎称“包一直在车上;包现在派出所扣押;包里就没有XXX贵重物品”。
由于张文鹏被抓时,是刘广鼎进入酒店房间拿取的背包,此后又是刘广鼎将张文鹏送入海口秀英分局办案区,出现“人、 包分离” 时,刘广鼎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张文鹏的随身物品交给办案区警察, 当着张文鹏的面进行清点、登记、保管,而刘广鼎却故意制造出“人被送进秀英办案区; 包一直在车上” 的情况,不论包内是否有XXX贵重物品,以及包内物品是在何时被盗或被遗失,刘广鼎的执法行为都违反常规,加之其早有报复张文鹏的心态, 作为财物保管人,对包内物品被盗或被遗失,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前,张文鹏被羁押,其表示恢复人身自由后将去海口报案。很显然,刘广鼎对张文鹏包内XXX贵重物品被盗或被遗失有重大故意,申请人已经提出要求刘广鼎回避本案,你局不同意,继续让其以承办人的身份参与后续侦查行为,并指挥侦查人员,有可能导致全案侦查行为被否定。
五、对刘广鼎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已经提出控告。
辩护人对刘广鼎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已经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刑事罪名案件,律师持三证会见,不需要经办案单位同意,申请人提前预约、按时赴约、提交合法齐全的手续,刘广鼎有何权利指挥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
针对张文鹏被殴打和包内物品被盗或被遗失等问题,刘广鼎称全部过程有执法记录,那么“包一直在车上”,是不是有执法记录?执法记录是不是 24 小时不间断反映着 “包在车上, 无人翻动”?在 “人、包分离,包在车上” 的情况下,刘广鼎有没有返回车辆或指使其他人进入车辆?这些问题不澄清,不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以佐证, 刘广鼎作为张文鹏财物的保管人,难脱干系!
综上,
申请人谏言三千,你局轻飘飘回复一句“本案侦查人员刘广鼎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用时仅为一天,不足 24 小时,难以服众!
申请人也愿意相信刘广鼎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公正办案,但如何去解释张文鹏手腕的伤疤?!如何去解释故意制造出的“人、包分离”, 财物丢失?!又如何去解释全中国独一无二的公安机关质问前去递交手续的律师其律师证真假、 公章真假,声称拿当事人委托
书要送去鉴定的闹剧?!
刘广鼎的言行,已经严重损害到三亚公安的形象,建议你局慎重处理,刘广鼎回避,对后续办案百利而无一害,一味袒护、包庇刘广鼎的错误,迟早要为刘广鼎的违法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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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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