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一经生效,便具有行政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如果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违背相应的行政法上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行政主体违背承诺,应该对相对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156号行政判决书,以南京金强石粉公司要求依法撤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规划资源函[2019]872号《关于对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土地确权补充申请的复函》,并确认宁丹路9号土地使用权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南京金强石粉公司(下称:金强石粉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南京石粉厂的土地使用证)

金强石粉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双和称,金强石粉公司是于2001年1 月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公司因为土地涉及拆迁问题企业权益开始受到侵害,给公司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一直维权至今,但企业的合法权益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

企业土地手续的由来

金强石粉公司前身系南京石粉厂,1976年由南京市属企业下放给当时雨花公社为社办企业,后为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办事处所属集体企业。1988年搬迁至宁丹路9号,厂区占地面积44806.4平方米,约67.21亩。

2001年1月6日,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南京石粉厂土地颁发宁雨国用(96)字第17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为南京石粉厂,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

2000年4月6日,南京石粉厂向其主管部门雨花台区雨花镇人民政府提交《南京石粉厂改制报告》。

2000年4月2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镇人民政府批准了南京石粉厂的改制方案。

2000年5月17日,企业进行改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为金强石粉公司。

 (金强石粉公司提供的缴纳土地使用费凭证)

“公司改制完成后,因为(96)字第17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60多亩土地并未纳入石粉厂改制资产中。虽然公司变更了企业名称,但是因为企业涉及多名被改制员工持股和负债等相关问题,所以继续用南京石粉厂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的相关手续”。魏双和称。

2000年12月1日,南京石粉厂向雨花台区国土局申请减免国有土地使用证规费。12月12日南京雨花农工商总公司批复“考虑到该单位为改制企业,收费予以照顾,同意收取有偿使用费50万元”。  

2001年2月5日,金强石粉公司向雨花台区国土局帐户汇款50万元,科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历经13年仍未确权

“自向政府部门交纳了土地使用费后,从2001年开始企业每年都依法缴纳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税,而且一直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2008年因为公司厂区内的部分土地要被政府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始受到侵害。”魏双和称。

“2008年,因为公司部分土地要拆迁,雨花台区拆迁办收走了公司的国有土地证原件和规划许可证原件。但是,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事隔不久,拆迁办在向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时,要求公司提供土地证原件,否则不给款,拆迁办工作人员又不承认他们拿走证件的事实。”

“公司到南京市国土局办了土地证挂失和补证手续,国土局受理后,就在手续基本办的差不多的时候,突然电话告知称暂不能补办证件,原因是土地来源为撤组剩余土地。” 魏双和说。

“明明是我们交过土地使用费,并且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怎么就突然变成了撤组剩余土地了呢?” 魏双和选择通过信访等途径反映自己遭遇的问题。

 (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金强石粉公司宗地图)

2009年12月28日,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编号宁雨2009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金强石粉公司向我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在雨台区宁丹路9号(附图红线范围内),该单位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9468.7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1.此证明仅限于证明土地权属,用于补办出让。2.此证明有效期叁个月。

 (南京规资局复函)

2019年6月12日,金强石粉公司要求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南京规资局)对土地进行确权。

2019年7月19日,南京规资局宁规划资源函[2019]647《关于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申请土地确权的复函》称,经核查不动产登记资料,金强石粉公司来函所指地块,面积9468.7平方米,系原“宁雨国用(96)字第17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用地,土地权利人为南京石粉厂(改制前企业)。

2019年8月19日,金强石粉公司向南京规资局提交《土地确权补充申请》。

 (南京规资局复函)

2019年9月6日,南京规资局作出[2019]872号《关于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申请土地确权补充申请的复函》称:只有在金强石粉公司办理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才能确权至金强石粉公司名下。

2019年10月28日,金强石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南京规资局宁规划资源函[2019]872号《关于对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土地确权补充申请的复函》,并确认宁丹路9号土地使用权为公司所有。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156号行政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划拨用地目录》第四项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本案中涉案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需要完成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使用权。

 “法院的判决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金强石粉公司的土地证是在2000年12月,经过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使用费100多万元的基础上减免为50万元后,上诉人缴纳了土地使用费后领取的。改制中并不包含该土地。由于土地证登记在原南京石粉厂名下,而南京石粉厂就是上诉人。土地证领取的时间是2000年,应当适用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而江北新区法院适用的《划拨用地目录》是在2001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也就是说在金强石粉公司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后实施的,不应适用于本案。”金强石粉公司的代理人亚钟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称。

  据了解,对于金强石粉公司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案件督察室目前已经受理,并称正在按院里流程进行处理。同时,金强石粉公司还向雨花台区纪委、监察委反映在2008年政府拆迁过程中,有个别租户联合负责拆迁的政府官员采取重复申报补偿的方式套取数百万元拆迁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一经成立生效,协议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决定一经生效,便具有行政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如果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违背相应的行政法上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行政主体违背承诺,应该对相对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选中表示,在市场经济中,坚持契约精神是法治化的基础。契约严守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市场主体诚信度的底线。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监管部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在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下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把这一要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张宸)

本文转自中国企业网/法制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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