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是党和国家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但地方上一些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秉公执法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也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针对政法系统部署“教育整顿”行动的初衷。

“因邻居无理取闹,且1993年始建的合法房被城管以莫须有的理由停工至今,导致1994年11月2日凶手李正荣肆无忌惮、凶狠歹毒致我父朱锡才无辜被欧打致残。事发后,因公、检、法三家执法部门的枉法,致使父朱锡才的冤屈无处伸张含冤去世。26年蓄发,坚韧不拔为父申冤至今未得到法律的正义,请相关部门依据事实,依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及相关枉法者的法律责任!”,家住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北路的朱彩萍近日向媒体反映。

因凶手无理取闹致父亲被打成重伤

据朱彩萍讲述1993年11月26日朱锡才依据三级合法批复,给7年前(1987年)建的辅房加层浇牛腿时,凶手李正荣及家人不顾相邻关系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施工,其蛮横行径曾经江阴市城管监察大队批评制止,之后不思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故意将定制的超长楼板搁置在朱锡才家不合墙的墙上10公分,凶手李正荣在故意寻衅滋事未了时。1994年11月2日下午擅自动工,朱锡才(63岁)与其理论时,凶手李正荣(52岁)不但请了一帮人来助邪,还狠毒地故意采用砖砸、骑压、殴打、脚踢、嘴咬等方式,致父朱锡才左第5、6、7、8肋骨骨折、脾脏广泛包膜下破裂的重伤后果。事发后,因公、检、法三家执法部门的枉法,致使朱锡才的冤屈无处伸张,更助长了李正荣的嚣张气焰。多年来,凶手李正荣对朱锡才进行不断的无理挑衅,在朱锡才家门口拉大便、砸窗玻璃等。种种行为造成父朱锡才术后10年中身心皆受摧残,每年多次住院。因心情抑郁难解,罹患贲门癌,于2004年10月12日含冤去世。

朱锡才家被停工未建的房

据朱彩萍介绍,凶手李正荣外号:魍魉。平时嚣张跋扈,其劣根难改,致父朱锡才重伤手段极其凶残,主观恶性极深,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绝不是过失重伤罪。

在随后的历程中,朱彩萍不明白的是, 当初1993年建设的合法、未违章加层房,江阴市城市管理监察西郊分队为什么滥用职权,以莫须有的“西晒墙有问题”理由责令朱锡才家停工?为什么26年过去了,致人重伤凶手李正荣至今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正荣阻挠朱锡才合法建房

公安局未抓捕致人重伤凶手,法医鉴定存在篡改、造假

朱彩萍指出,案发后,凶手李正荣未被公安羁押,让他有了掩盖真相、请人做伪证的机会,公安法医原鉴定所所长杜某某、现鉴定所所长刘某某,为了包庇凶手逃避刑事责任不但采取“拖延战术”,还伪造鉴定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上:

第一个是案发报案后,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未将凶手李正荣羁押。从1994年11月2日到1994年11月29日的28天中,原副所长金汝建滥用职权,竭尽所能,没有对凶手李正荣羁押,由于派出所的渎职放纵,造成凶手李正荣为掩盖事实真相,有了请人做伪证的机会,并到处颠倒黑白游说朱锡才重伤是自己跌的......公安局根据事实认定朱锡才重伤是凶手李正荣故意伤害造成。于1994年11月30日早上8点凶手李正荣被西效派出所传换,可是在1994年12月1日凌晨1点多,原公安局副局长詹云兴电话致西郊派出所,让其把凶手李正荣放回了家......2020年4月9日律师阅卷中未见有1994年11月30日凶手李正荣的笔录,竟然有一份凶手李正荣歪曲事实的 “双方发生争执的报告”。

江阴市人民医院手术记录

第二个是在澄公鉴95一29号朱锡才的法医鉴定书上,法医篡改医院手术记录。据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病史,伤者“x线摄片(片号9423602)示:左第5.6.7.8肋骨骨折”。“左季肋部、面部被击伤”,医院手术的记录中记载,“探查腹腔内出血部位来自脾脏广泛包膜下破裂”,出血量约为2000-2500毫升“左侧侧腹膜可见有5 x5公分大小血肿”。可是在法医鉴定中上写成“全身其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术中见腹腔内有积血约2500毫升,“脾腔上极有一长约2厘米之裂口,深约1.5厘米”。法医阅片显示:“左第8、9肋骨折”。属重伤范畴,致伤原因由有关部门查实。

朱锡才法医鉴定书

第三个是澄公鉴95-3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从无章到有章。2000年前委托律师去江阴法院调取案卷复印,复印的卷宗内李正荣澄公鉴95-3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上,未加盖江阴市法医鉴定所技术鉴定专用章,也未加盖杜某某、刘某某法医私章(以下简称法医技术鉴定章)。

李正荣法医鉴定书没有公章

2020年4月9日,律师阅卷时发现,在江阴法院(1996)澄刑初字第128号案卷宗内,居然看到李正荣澄公鉴95-3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上竟然盖有了法医技术鉴定章,还盖有了杜某某、刘某某的法医章。但在省高院的复查卷中75、76页卷宗内李正荣澄公鉴95-3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上,还是未有加盖法医技术鉴定章及杜金华、刘志平法医章。父朱锡才的法医鉴定意见书是原件,加盖的是红章且有电子编码,而被告李正荣的鉴定意见书是黑章,且是手写编码,可以证明是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了掩盖李正荣鉴定意见书造假的事实,因朱彩萍的举报而偷偷加盖了公章。该鉴定意见书很可能是为了案情需要而伪造。

有公私章的李正荣法医鉴定

2005年7月16日江阴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存根)澄公信033号,第九行:我局对李正荣的轻伤检验意见,未作为证据体现在李正荣的案卷材料中。江阴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11月18日的答复笔录第二页第一行至第三行:李正荣的法医鉴定我们没有查到有病历的原始件,只有一份“澄公鉴95-3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

朱彩萍强调:请求监察部门调取该澄公鉴95-31号法医检验意见书的建档日期,以证明事实真相。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提请批捕逮捕书

公安局在没有对凶手李正荣羁押的情况下,于1995年2月14日澄公预字第76号以《刑法》第134条,凶手李正荣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于1995年3月8日澄检刑一捕退字95号肆第以致伤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进行了详实的调查,认定凶手李正荣故意致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于1995年7月12日(1995)澄公补字第4号向检察院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书。

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提请逮捕

该补充侦查报告书中出具的证词、病历资料等内容均证实了朱锡才系被凶手李正荣故意伤害致重伤的事实。同时,还查出了1995年7月1日的笔录中,“证人”潘金明承认了李正荣几次请他做伪证的事实。但是,检察院在1995年8月10日澄检刑一捕95号15第还是以同一理由再次退回公安局。1995年11月10日检察院在(95)澄检控申信字第84号复函:朱锡才:来信已转澄江镇人民政府处理。1996年1月30日朱彩萍去检察院找当时新上任的检察长万本福他讲:“这件事情,我认为最好还是到澄江镇去解决吧!”(朱彩萍日记)。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的行为与检察长的态度如出一辙。

检察院给朱锡才控申信复函

公安局在检察院二次退回后,无原则地将凶手李正荣“故意伤害”改成了“过失伤害”起诉至检察院。1996年2月16日,检察院对凶手李正荣以“过失伤害罪”向一审提起公诉。

致人重伤凶手被免于刑事处分

1996年9月25日凶手李正荣在庭审中口头反诉说:“头被朱锡才打伤”,庭审中法官并没有出示鉴定书及质证,没有当庭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是无效的。1996年10月24日,江阴市法院审理了8个多月,[1996]澄刑初字第128号判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朱锡才要求被告人李正荣赔偿医疗费等其他经济损失46079.20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人李正荣提出的反诉请求,经审查,反诉人李正荣右顶颞部皮下血肿,深达帽状腱膜下层,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此后果由于朱锡才的过矢行为造成,故朱锡才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根据本案具体情况,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正荣犯罪情节轻微。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正荣犯过失重伤罪,免予刑事处分。二、被告人李正荣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锡才医疗费,护理费, 营养费, 伤残补偿费等经济损失14925.54元。三、被反诉人朱锡才无罪。四、被反诉人朱锡才应赔偿给被告人李正荣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15.77元。

朱彩萍说:以上一审判决让我们全家人觉得不可思议,我们懂得刑事犯罪在“故意”还是“过失”这个性质上的差别,依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任何法定致“重伤”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免予刑事处分,这是典型的“以权代法”。 4万多元的赔偿,只判赔1.4万多元。我们拒绝签收这些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法律文书”,法院陆续送来的凶手李正荣的赔偿费也拒绝签收。

江阴市法院判决书

依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裎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刑事反诉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自诉的诉讼形式,刑事反诉只能存在于刑事自诉过程中。本案是检察院公诉案,反诉对象必须是本案原告。刑事公诉案不存在反诉,该法院不但诉讼程序违法,判决证据来源不合法,鉴定意见书涉嫌造假,混淆了原则界限,损害了司法公正,制造了冤假错案。朱锡才上诉后,1998年2月19日无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久拖十七年中立案三次

朱彩萍详细讲述了高院三次立案的过程:

自无锡中院裁定后,朱锡才向无锡中院提起申诉,无锡中院拖到2003年9月8日才驳回申诉。收到无锡中院驳回申诉即去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2004年省高院立案,查阅电脑编号为11326号。2004年3月16日,省高院复函朱锡才,申诉已交由无锡中院处理。

2009年8月,省高院审监一庭法官查华荣及江阴市审监庭有关人员来朱彩萍家了解有关情况。并收到了代理申诉的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2011年1月7日寄来的信,告知省高院即将纠正错案,于 2011年3月20日收到了省高院寄给朱彩萍 (2009) 苏刑审监字第018号去二审复查通知书。

江苏高院第二次立案通知书

由此,朱彩萍于2011年3月26日去无锡中院,得知无锡中院复查已有承办法官,此后朱彩萍多次去无锡中院要求尽快给予复查结果。2013年2月28日,又一次去无锡中院,接待人孙皓说:“我们没有拿到案卷,也没有拿到江苏省高院的复查通知书,所以我们是不会复查的。”

无锡中院复查通知书

在无锡中院孙皓否认收到省高院复查通知书的情况下,朱彩萍于2014年5月5日收到了经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民警周伟杰转交给朱彩萍的无锡中院(2011)锡刑监字第0003号驳回通知书。朱彩萍又于2014年5月20日再次申诉到省高院,于2014年11月16日收到了省高院2014年7月16日(2014)苏刑监字第009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三次立案通知书

2017年10月21日收到了省高院10月27日听证会的通知,听证会上,审监一庭庭长、审判长读了证人证言,证言中没有一个人说李正荣头上被打伤,包括李正荣自己都没说头被打伤,更体现了澄公鉴95一31号鉴定书的不实。听证中,庭长念到2011年3月9日(2009)苏刑审监字第018号给二审的复查通知书,已于2011年9月14日结案,2011年10月11日退卷。这距离给朱彩萍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已整整过去了2年7月余。

听证会后,补充了一份申诉书。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朱彩萍于2018年5月11日去北大医院做了医学影像诊断,再于2018年5月24日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做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对朱锡才的X摄片诊断与江阴人民医院诊断相同.而对凶手李正荣的伤未去医院就诊不符合常理,因此,所谓“被检人李振荣右顶颞部皮下血肿,深达帽状腱膜下层”的江阴市公安局95-31号”法医检验意见书的真实性存疑。

北大医院做了医学影像诊断

从1994年案发至无锡中院驳回,用了九年。自2004年至2020年,十七年中省高院立案三次,2004年第一次立案未果,反而把朱锡才的申诉材料退到了2003年9月8日已驳回申诉的无锡中院;2009年第二次立案,到2011年3月又给了已驳回申诉的无锡中院复查,到了2014年5月才转给朱彩萍;2014年笫三次受理,拖到2017年10月27日听证,2020年6月16日驳回......。

此案26年的艰辛求告,不仅让朱家如坠冰窑,也令《民主与法制报》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杨兴培曾以此撰文惊呼,“闻所未闻:荒谬的‘刑事反诉’”法律界也是一片哗然。

2005年7月22日的新民周刊

据了解,自1994年事发后至今,朱锡才、朱锡才之儿朱平已病亡,老婆也于2020年11月去世。

 

【本文转自《锐度记录》搜狐号,原标题《江阴:年过花甲的朱彩萍为父伸冤26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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