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来源:网络)


深圳在宋朝时期就是南方海路贸易的重要枢纽,随着1980年被国务院批复设立成为我国第一个经济特区后,便一骑绝尘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被誉为“中国硅谷”,在中国的制度创新、扩大开放等方面肩负着试验和示范的重要使命,成为“北上广深”专属词汇里唯一一个非中央直辖市的副省级城市,也成就了数以万计的大大小小企业家们的梦想和事业。

深圳在宋朝时期就是南方海路贸易的重要枢纽,随着1980年被国务院批复设立成为我国第一个经济特区后,便一骑绝尘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被誉为“中国硅谷”,在中国的制度创新、扩大开放等方面肩负着试验和示范的重要使命,成为“北上广深”专属词汇里唯一一个非中央直辖市的副省级城市,也成就了数以万计的大大小小企业家们的梦想和事业。
但也有企业在创业的过程中忽视了资本的贪婪导致自身损失巨大。一家名为万港公司的企业就是因为在筹措资金时被人层层设局,发生了导致先是被增加了1.37亿元的负债,然后将自己麾下其它公司价值10个亿的股权和资产侵吞殆尽的蹊跷怪事。2021年4月17日上午,一场题为柯雄燊控告郑某转等人涉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专家论证会的会议在北京召开,主要论证议题就是关于郑某转、郑某锋等人利用“套路贷”骗取柯雄燊的万港公司、福德公司、永乐公司和福港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其应该追究的相关法律问题。
借款2.26亿元,损失超过10亿
早在10年前即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柯雄燊及其实际控制的万港公司与郑某转实控的深圳市亨德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德泰公司)发生短期过桥资金借贷往来。柯雄燊表示,当时的借款以万港公司为借款方,亨德泰公司安排自然人曾向鸿、林剑波、郑俊航等以个人名义作为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由郑某转等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以代出借方付款的名义支付向万港公司支付借款,万港公司后续按亨德泰公司要求向对应账户支付本息,借款往来总计3.785亿元。该阶段的资金往来双方并无争议,而且本息均结清。由此,柯雄燊对亨德泰公司也产生了信任。亨德泰公司趁机掌握了柯雄燊及相关公司的全部情况,并了解到柯雄燊方因为快速发展对融资有着很大需求。
问题出在随后而来的新的借款。一直负责对接贷款业务的亨德泰公司总经理、第二大股东郑某转不久后向他表示,可以较低利率(年利率27%)向柯雄燊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期限灵活的流动资金借款。但是要求签署的借款合同必须按照日利率0.06%(折合年利率为21.6%),借款期限约定为短期15天,如违约逾期,利率按上述利率上浮25%来签署(即年利率27%),即实际是按27%利率计息,并表示这是行业操作惯例。

亨德泰公司所在深圳国际商会中心(又名荣超国际商会中心)

柯雄燊基于自身资金需要和利率高低的考虑,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1月23日,柯雄燊实控的万港公司向亨德泰公司借款多笔,借款本金余额总计2.08亿元,借款合同由亨德泰公司安排郑某锋以其个人名义与万港公司签订。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所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为亨德泰公司所控制,柯雄燊方面不允许留存任何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同时,柯雄燊实控的福德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向亨德泰公司借款1500万元。2013年6月至12月,亨德泰公司以以保障借款安全和资金监管为由,全面掌控了柯雄燊名下万港公司、永乐公司、福德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印鉴、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印鉴卡、购证卡、U盾、密码封、开户申请书、网银申请书等资料,变相全面控制了这几家公司的经营。
郑某转、周佐鹰等人对此信誓旦旦地向柯雄燊保证:这是行业惯例,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并声称绝不会擅自使用上述物品、资料处置柯雄燊方财产。如果柯雄燊相关公司因经营实际需要使用上述物品、资料也会无条件全面配合。
到了2014年1月,郑某转等人通知柯雄燊,因为万港公司借款金额已经达到2.08亿元,股东们比较担心,不能再无抵押担保,需要由福德公司提供407亩土地做为借款担保,且因无法直接办理抵押手续,需要以亨德泰公司委托江苏银行向万港公司贷款的形式、由银行办理“他项权证抵押手续”,并要求柯雄燊签署对应本金为2.5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但不实际发放贷款。
对此,柯雄燊曾提出质疑,但郑某转等人告知是为了亨德泰公司内部筹资所用,不存在问题,仅需要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还款即可。同时,郑某转等还威胁称,大家都是互相帮忙,如果柯雄燊不帮忙按照他们要求的做,万港公司必须马上归还欠款,否则他们将提起诉讼,并将违约、诉讼信息通知各大金融机构及万港公司商业伙伴。未还清款项之前,亨德泰公司将不配合柯雄燊及相关公司经营所需使用印章、证照的需求。
彼时,柯雄燊被迫与江苏银行签署了2.5亿元委托贷款合同(该合同文本同样被亨德泰公司收走)。随后,郑某转、郑某锋等人瞒着柯雄燊,利用控制的万港公司江苏银行U盾,通过其实控的多家皮包公司,自行完成2.5亿元于江苏银行万港公司账户的进出操作,形成与2.5亿元委托贷款发放相对应的银行流水痕迹,从而虚增万港公司4200万元债务,使万港公司对亨德泰公司的名义债务达到2.5亿元。该笔委托贷款期间,柯雄燊向江苏银行支付了2619.5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及偿还了3000万元的本金。
2014年5月,柯雄燊方向亨德泰公司借款6500万元,亨德泰公司与万港公司签署了出借本金为6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签署后,亨德泰公司却以资金不足为由仅向万港公司出借了3500万元借款。实际却在柯雄燊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控制的万港公司银行U盾自行操作形成6500万借款转入流水后,又立即自行转走3000万元,虚增万港公司债务3000万元。柯雄燊方多次要求按实际修改合同,但其拒接修改,表示高额的借款合同方便其筹资,让柯雄燊方支持一下。并承诺柯雄燊方只需按实际借款3500万元还款即可。
2015年1月,按照亨德泰公司要求形成的所谓委托江苏银行2.5亿元委托贷款到期,在柯雄燊按时支付了对应利息和已经归还了3000万元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亨德泰公司为继续虚增债务,再次以同样的说辞和手段,要求万港公司与郑某锋签署合计本金为2.83亿元的6份借款合同或立即全额还款,否则就会造成万港公司与江苏银行的金融贷款违约,同时不允许柯雄燊方使用印鉴、证照、发票等用于正常的业务和贷款。
而此时,除了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柯雄燊方还正在办理与建设银行1.6亿元的贷款手续及其他贷款续贷工作。在郑某转、郑某锋等人的软硬兼施下,柯雄燊方签署了相关合同。合同签署后,在柯雄燊方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郑某转等又利用掌控的U盾再次自行操作万港公司江苏银行账户,形成与6份合同对应2.83亿元的虚假银行借款流水,万港公司并未收到对应款项。
截至2015年2月止,万港公司、福德公司实际向亨德泰公司借入本金余额为2.26亿元,欠付利息约4561.11万元,但郑某转等利用变相掌握柯雄燊方公司实际控制权之机最终让柯雄燊的公司虚增借款本金达1.37亿元,基于虚假给付事实形成了柯雄燊向亨德泰公司欠款本息共计3.63亿元的事实。
价值超过10亿元的资产被缩水2/3
2015年下半年,郑某转等人又要求他提供永乐公司、福港公司股权做借款担保,并要求按照行业惯例签订对应股权转让协议,其承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作为保证,不会实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在柯雄燊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手续后,郑某转等却私自于2015年8月和11月分别将永乐公司100%股权、福港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亨德泰公司曾向鸿、郑某锋名下,非法占有了两公司100%股权。
2015年9月,郑某转等人利用按其意愿签署的“借款合同”和自行操控形成的虚假银行流水,以郑某锋的名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雄燊方归还其3.6亿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后,郑某转等一边再次以破坏柯雄燊方信誉、不配合相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要挟,要求柯雄燊到法院与其签署调解书,一边向柯雄燊表示:调解书仅是作为保障,不会申请执行,最终会按实际借款数额还款,会给柯雄燊方时间并会配合融资等等。
为避免公司马上崩盘,柯雄燊到法院签署了相关调解文件。在法院未做任何审查的情况下,郑某转等取得了与其诉讼主张一致的法院调解书。2016年5月,以调解书未履行为由向罗湖区法院申请执行,并最终于2017年8月通过执行程序将福德公司名下407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值超过10亿元的资产)仅作价37335.2万元抵债的方式占为己有,于2019年8月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目前,郑某转等人已通过作价拍卖、挂牌销售等方式对上述财产进行非法处置及变现。
2019年10月25日,柯雄燊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提出控告,于当日收到报警回执(报警回执号403032019102513000190007)。2020年4月9日,柯雄燊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发出的立案告知书。2020年7月8日,郑某转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案件由罗湖公安局刑侦部门侦查完毕移交至预审部门,由预审部门向深圳市检察院办理后续公诉等事宜。
多名法学专家认定属于“套路贷”
2021年4月17日上午,针对柯雄燊控告郑某转等人涉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事项,五位法学专家在北京举办了一场论证会,分别是: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泽宪;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5.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建伟。

五位专家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全部事实,认真研究了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经过深入讨论,依据国家法律对需要论证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以下综合意见:
一是郑某锋等人及其亨德泰公司的行为构成“套路贷”。郑某转等利用柯雄燊方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向柯雄燊方借款,最终形成基础债务2.26亿元。在出借过程中,郑某转等以行业惯例、维护资金安全为由,要求柯雄燊方签订较短借款期限(15天),造成借款开始就违约的假象;柯雄燊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很多合同为空白合同)全部收走,柯雄燊无相关合同文本;控制了柯雄燊实控的多家公司全部证照、印鉴、合同,变相实现对相关公司的实际控制。其后,亨德泰公司通过形成的借款违约和对柯雄燊方公司证照、印章的控制,进行借款催收。以柯雄燊资金困难无法还款为由,一方面谎称因业务发展需要柯雄燊帮忙签署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但柯雄燊方只需按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另一方面要求柯雄燊方立即还债,否则向社会公布违约讯息损害柯雄燊方信用,并阻止柯雄燊方公司的正常经营等,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法,迫使柯雄燊及其实控公司签订多份金额严重虚高的“民间借贷”合同。郑某转等种种行为明显不属于为了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正常民间借贷。

二是郑某锋等人涉嫌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第一,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郑某转等人通过虚构发展业务、提供担保、保障资金安全等事实,隐瞒真相,违背柯雄燊签署的虚高借款合同和调解书的金额不作为实际还款依据、只是提供担保而并无股权转让等真实意思,并以骗取的相关文件实现了占有柯雄燊实控公司及财产的目的。因此,郑某转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方法骗取了万港公司财物,因此构成诈骗罪。

第二,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郑某转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柯雄燊资产的目的,控制了柯雄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多家公司全套证照、印鉴,并据此威胁柯雄燊如果不按其要求签署虚增本金的借款合同,将不允许柯雄燊实控公司使用印鉴、证照,导致企业无法续贷及经营,并向金融机构、公司客户披露柯雄燊方恶意违约,造成银行抽贷、客户终止合作等,如实施上述行为,柯雄燊实控的公司将马上倒闭崩盘。其行为实质就是利用柯雄燊必须保证实控公司正常运转的弱点,恐吓、要挟柯雄燊。面对郑某转等人的恐吓、要挟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柯雄燊实际已没有反抗能力,只能按照郑某转等要求不断签订虚增的债务合同,从而据此达到非法占有柯雄燊资产的目的。因此,郑某转等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特征和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郑某锋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港公司归还3.63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如上所述,其诉讼所主张的金额、事实、证据均是捏造:首先郑某锋出借人身份即属虚构,柯雄燊方实际借款的出借方为亨德泰公司而非郑某锋,郑某锋本身也并无对应出借款项能力;诉讼提交到法院的借款合同是捏造的虚假合同,从未实际履行;证明捏造的虚假合同已经全部履行的银行流水痕迹是捏造的虚假痕迹;主张的3.6亿元借款金额也并非属实,有1.37亿元系虚增垒高的借款本金。如此种种,均证明郑某转等人通过郑某锋提起诉讼的事实和证据均为捏造,其目的是通过利用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来以看似合法的方式实现对柯雄燊方财产的非法占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司法秩序,更是侵害了柯雄燊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虚假诉讼罪。

现场专家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本案中,郑某锋等人利用“套路贷”的方式非法占有万港公司的财务,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虚假诉讼罪。

(本文转自:中国企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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