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公安答辩状曝光:信号屏蔽器“违法”却成“秩序组成”
曾武律师因关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外架设的信号屏蔽器,而被行拘五日一事,有了新进展——曾武律师就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提交了答辩状。
这份答辩状,煌煌数千言,法言法语频现,一看就知道,经过了高人指点。可惜,高人不是太高,稍有常识的人通读全篇,都能体味到字里行间浓浓的强词夺理的味道。
抑或是,实在太不占理,纵有不世出的高人,依然不能圆这个谎。
有多不占理呢?且听我分析。
01
首先,法律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一定是合法秩序;违法行为不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秩序。
答辩状在开篇提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法院内部设置信号屏蔽仪,属于法院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曾武的行为)打乱了法院原有的工作计划和进度,法院的立案、送达、鉴定、执行、会议、安保、后勤保障等工作均是法院工作秩序的组成部分,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法院的立案、送达、鉴定、执行、会议、安保、后勤保障等工作,是法院的工作秩序组成部分,我们都能理解。法院嘛,就是干这些的。
但洛龙公安玩了一个混淆概念的小把戏,试图把安装信号屏蔽器和立案、送达、鉴定等混为一谈。我们不上当,把关键问题单拎出来——洛阳中院安装信号屏蔽仪的工作,是其工作秩序的组成部分吗?
换个问法,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信号屏蔽仪,是合法的吗?
答案是确凿无疑否定的——洛阳中院此举违法。
我的同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卢义杰律师此前专门就此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经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使用无线电频率、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许可文件不存在”。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再明显不过,洛龙分局将洛阳中院在法庭之外休息室违规擅自加装信号屏蔽器的行为,视为“法院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和“单位秩序”,是在混淆公共秩序这一概念,意在纵容、包庇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
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应该因为其实施者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洛阳中院也不例外。
试想,洛阳中院未经工信部门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加装信号屏蔽器的行为,被洛龙公安认定为正常工作秩序。而倘若民营企业或个人,在洛龙区随意加装信号屏蔽器,恐怕就不会这么好运了。
认定违法行为,不能谁嘴巴大谁说了算,洛龙公安不能仗着自己是公权力,就能把洛阳中院变成法外之地。
毕竟还有法律呢。
02
其次,曾武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吗?
洛龙公安的答辩状认为,“即便曾武认为法院设置信号屏蔽器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其通讯权利,其完全可以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法律许可的私立救济手段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但均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曾武擅自关闭信号屏蔽器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实际上,曾武律师除了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外,当然可以采取自助行为,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自助行为是2020年我国民法典首次明确的法律概念,之前大家都不是很了解,所以洛龙公安的答辩状有意把自助行为模糊成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程度相当的、有严格限制条件的私力救济手段。
但实际上,自助行为的应用条件宽松得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自助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己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2)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
(3)采取的手段得当,不是很过分。
(4)在事情过后及时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应用到曾武律师的行为中。
首先,曾武和其他律师,因为洛阳中院非法安装信号屏蔽器,使用无线电的合法权利受到洛阳中院的不法侵害。
其次,律师们正在开庭期间,不能及时请求工信部门处理。
再次,曾武律师只是爬高关闭了屏蔽器,不小心弄掉了其中一个,手段无论如何,并不过分。
最后,还没来得及移交给工信部门,就被过度反应的洛阳中院报警介入了。
如果这还不是自助行为,那什么才是自助行为呢?
并且,除了答辩状列举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外,《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还确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精神: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即,曾武律师针对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
以上可知,曾武律师行为的法律依据,充分的不能再充分了。
03
其实我说了这么多法律分析,自己都感到有点无聊。明明有良心的人一眼可以看穿的真相,我们还要在这里煞有其事分析来分析去,挺没劲的。
逻辑上稍微想想,在倡导庭审公开、司法公开化的今天,安装信号屏蔽器怎么就成了洛阳中院重要的工作计划和内容的呢?如果信号屏蔽器是必要且重要的,为什么又可能是违法的呢?一个非庭审设备的接线维修,怎么就打乱了洛阳中院的工作计划了?法院是一个网状的巨型系统,一个小小的、多余的、违法的信号屏蔽器就能把计划打乱,洛阳中院就如此脆弱?
昨晚我和我新认证的大哥——王昊宸弟小聚,他感觉,大家现在普遍对侵犯律师权益的事件感到麻木,因为层出不穷。我想了想,是这么回事。周泽和斯伟江两位律师营救吕先三律师,是2020年的事;我和范辰、卢义杰等律师冲在前线,大家在后方拼尽全力,合力营救周筱赟律师,是2021年的事;王昊宸和刘长两位律师,在冯波案庭外直播辩护,是2022年的事。以上都还可以算作全国律界都在关注。但今年发生曾武律师被行拘这么恶劣的事件,反而关注平平,可能大家都有一种麻木、累了的感觉。
但我还是要写写,就像卡夫卡在《城堡》中说的:他们的胡搅蛮缠,比别人的冷淡更让他觉得可恶。
作者|赵琮
编辑|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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