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多万借款无影踪,泰州法院认定非借贷不执行
张宏铨借贷案被泰州中级法院认定非借贷后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俗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现实中这样清楚明白的道理竟然行不通了。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张宏铨为此有一肚子的苦水。2010年4月,同为姜堰区人的王长洪通过朋友,到北京向张宏铨借了1600万元,声称要去内蒙古鄂尔多斯从事煤矿经营,并表示借款期限为一年,张宏铨欣然答应。但是一年后,却迟迟不见王长洪的还款,在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张宏铨只好诉诸法律途径。
在2013年5月将王长洪、丁晓龙(王长洪的爱人)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诉前花10万元对王长洪、丁晓龙名下的姜堰城区的四套房产和王氏酒业公司(姜堰区五粮液专卖店)的75%的股权、车辆等约1000多万元进行了保全。本以为可以顺利讨回欠款的张宏铨此时无法料到,他的维权路才刚刚开始。
借贷关系摇身一变成合伙关系
在一审开庭前,张宏铨听从朋友的建议请了泰州地区有名的律师,向泰州中院提起诉讼。他向一审法院主张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然而王长洪却向法院主张双方的法律关系为转让。2013年11 月2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2013)泰中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宏铨的诉讼请求,将借贷关系认定为合伙。
张宏铨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省高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了(2014)苏民终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两次的判决让张宏铨大为震惊,充足的资料都显示这是毫无疑问的借贷关系,为何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视事实于不顾。
此时的张宏铨突然回想起,王长洪在向他借款时曾多次谈到过中院纪阿林是他的同学、同乡、很好的朋友,跟时任泰州市海陵区的李姓区领导是同学、朋友;跟江苏省公安厅某处王处长(姜堰人)是同学、朋友便合伙在南京做过卖酒生意 ;省高院夏姓领导在泰州挂职过,关系都很好等等。张宏铨这才惊醒,原来事情根本没有那么简单,王长洪仗着自己的人情关系也许早就做好了打算,难怪王长洪在我诉前口口声声逼我走诉讼。
在二审判决下达后,法院对张宏铨诉前保全的财产也进行了解封。但书面解封裁定一直未送达到张宏铨手里,后来在2016年10月张宏铨亲自到泰州中院才要到一份解封裁定。面对不公的判决,张宏铨并没有因此灰心丧气,他相信法律自有其公正,既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如此判定,那他就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于是张宏铨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了(2014)民申字第1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二是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5年7月30日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王长洪、丁晓龙将张宏铨诉前保全的财产在短短的几个月中全部转移、转让一空。2016年7 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表示张宏铨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并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
二、被申请人王长洪、丁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宏铨借款1080万元整、利息363.25元,并以本金108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 倍自2012年1月16是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万元,由王长洪、丁晓龙负担。
苍天有眼,至此历经艰辛历时三年多的诉讼维权终于结束了。张宏铨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法院一锤定音,借贷关系事实成立,王长洪、丁晓龙二人再没有理由欠钱不还了。
白纸黑字判决之下执行却步步艰难
2016年8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执180号执行裁定书。然而本该尽快还款的一千多万在执行中遭遇了无数的阻力,到目前为止执行的财产约只有130万元左右,王长洪、丁晓龙在法院其它诉讼都已了结,而张宏铨作为他们最大的债权人,却仍然艰辛地奔波在维权的路上。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在张宏铨的复述中,事件原貌得以展开,此案从2016年开始执行就一直在姜堰法院执行,张宏铨主动提供了被执行人诸多财产线索,然而姜堰执行局法官在江苏省高院督办函下达后的十多天后,才对王长洪为实际控制人的王氏酒业公司仓库进行查封,此时仓库中的物品已经全部被转移。
张宏铨随即请求调取仓库院内的监控录像,被告知需出具法院的调查令,张宏铨立刻同法官联系,但法官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等到几天后再去调录像时,只剩下最近七天的录像资料,此前的重要影像证据就这样消失了。和录像一起消失的还有王长洪隐匿86万多元的农商行股权,法院在经由其它案件查到此股权时,需将此款执行给了张宏铨,但对王长洪只采取了一个拘留措施,毫无震慑作用。
因此在被执行人转移、转让财产的迹象非常清晰的情况下,姜堰法院两年多一共只执行到被执行人100多万元财产。张宏铨要求法院继续深入追查,但2018年11月13日泰州中院突然通知他,此案指令到了海陵法院执行。有法院与张宏铨的谈话笔录为证。
可案子到了海陵法院后,仅一个月的时间,时任审判长的陈慧群就将此案进行了终本,张宏铨立刻向海陵法院提出不服终本的异议,但海陵法院一直不予回服。张宏铨只好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后海陵法院自己于2019年10月23日自行作出了(2019)苏1202执恢372号执行案件通知书,恢复了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王长洪、丁晓龙长期居住的独栋豪华别墅
但恢复执行后的判决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阻力重重,2019年至今此案在海陵法院的执行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进展,对两个被执行人,也未采取过任何的震摄措施。王长洪、丁晓龙长期居住在独栋豪华别墅内,依旧享受着奢侈的生活。2020年12月14日上午海陵法院的执行法官告知张宏铨,泰州中院要求将本案件进行终本,张宏铨只好当天下午向省高院督办法官汇报此事。
2020年12月15日上午在省信访局和省高院领导的联合接访时,张宏铨向他们汇报泰州中院要求终本案件,省高院督办法官当即回答,14日接到反映后,他立刻与泰州的执行人员联系了,本案不终本,可12月18日张宏铨还是收到海陵法院已于2020年12月5日就作出的终本裁定书。
此外,海陵法院以被执行人拒执之因,将被执行人的拒执材料移送到了姜堰公安局,姜堰公安局经审查未予立案。后海陵法院又到姜堰公安要求复议,被姜堰公安以执行法院属地管辖为由,拒绝了海陵法院复议请求。在海陵法院移送姜堰公安期间,张宏铨发现了王长洪利用王氏酒业公司作为隐匿个人财产的工具的证据,向执行法官进行了反映。执行法官表示将请示领导,尽快将丁晓龙的拒执材料,移送海陵公安。
2021年3月初法官又告诉张宏铨,被执行人的拒执材料还是移送姜堰公安,但此前姜堰公安已因为属地管理的理由拒绝此案件立案,张宏铨表示不解。2021年4月初海陵法院的执行法官又告诉我,上会与法院刑庭的法官和领导在讨论协商后,还是移送海陵公安分局处理,但至还未移送。就这样一会儿说移送姜堰公安,一会儿说移送海陵公案,张宏铨都被弄湖涂了,非常愤怒,感到自己的需求被故意拖延忽视。
讨要欠款反被殴打,维权路漫漫
2017年9月21日,应执行法官的建议,张宏铨和家属两人前往王长洪用借款购买后登记在其儿子王炎名下的豪华独栋别墅中协商还款之事,协商过程中,王炎突然向张宏铨发起攻击,朝张宏铨的脸上打了一拳,张宏铨也本能地还击,最终王长洪父子二人将张宏铨殴打至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有公安法医鉴定书为证)。当时是王长洪的家人向公安部门报的警,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带着一名警察和一名辅警和二台执法仪出的警。
被执行人王长洪和儿子王炎及家人殴打导致骨折的张宏铨,案件至今当地公安部门都未处理。
事发的第二天派出所刚上班,张宏铨向派出所报了案,公安部门也予以立案。但王长洪和儿子王炎及家人不承认王炎先动的手,是主要打人者,公安部门说无法认定王炎先动的手和是主要打人者这一事实,后张宏铨多次请求公安部门依法解决,却被公安部门告知出警的执法仪由于系统升级,出警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没有了,张宏铨主动向派出所提供了当天现场的部份手机录音,王炎不承认先动的手和是主要打人者,这一事实,张宏铨就不同意调解,期待一个公正处理,后一直没有结果。
至此,这起事实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案,在依法判决之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张宏铨一家经受了极大的痛苦与折磨。张宏铨因此请求对此案的审判人员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中明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执行难,应追究审判人员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法官追责,但至今一审两法官没有被任何部门处罚。
面对老赖的拒不执行,泰州法院人员的推诿阻拦,张宏铨在奔波数年后依旧无法讨回自己的借款,这样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是法治社会的阴影。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普通的老百姓维权也不该如此艰难。国家应该及时出手大力整顿执法队伍,不让民众蒙受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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