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泰兴市济川街道的程军(13365231111)与朱桂红,是多起泰兴法院枉法判决案的当事人,作为普通市民遵纪守法,多年来却被侵犯合法权益和债权,得不到本应公正的司法主持公道。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季江东、宋炳忠、黄柏林等人则均是泰兴法院的中坚力量,担任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和纪检组长等要职,他们作为掌握司法大权的人,却将手中的权力变成为个人谋利的工具,勾结黑恶势力,大开后门,置法律的公平正义于不顾。

纵容包庇重大违法犯罪事实

        2011年5月初,凌新明伙同周秀凤虚构358.40万元高额虚假债务,在泰兴法院法官殷月蔚的调解下作出(2011)泰民解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22日,凌新明、吴琴“夫妇”携带已作废的结婚证办理华泰大厦产权证,将通过诈骗手段得来的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1室以96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周秀凤。此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的便是将上述房产进行转移,避免被执行拍卖、偿还给举报人等合法债权人。

在该房产被非法转移登记后,涉案高达599万元的余款,应按相应程序分配给程军等合法债权人。而季克明作为该房产产权变更及余款交付的执行承办法官,在明知举报人高达千万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该599万元余款被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直接从泰兴商城信用社个人账户转移。

       从泰兴法院立案、法官殷月蔚枉法出具调解书、季克明违法作出(2011)泰法协字1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1)泰督执字1298号裁定书,协助被执行人凌新明办理产权遗失登报后,非法协助转移登记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仅仅短短17天内就已完成,而程军的申请执行案件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拒不执行。

2011年6月13日,举报人程军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1)泰民初字第0765-1号民事裁定,对凌新明、吴琴位于姜堰市金湖湾花苑20间商住房进行了查封,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程军、朱桂红发现,季克明擅自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对其进行拍卖,且将其拍卖款直接交付给了村镇银行,而程军等人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却未分配到任何款项。

        无独有偶,2012年4月10日,泰兴法院作出裁定【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对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车牌号苏M77F30、苏MJZ106、苏MJM268车辆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季克明依旧擅自解除了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导致车辆被凌新明、吴琴私下转移,至今都无法追踪。

        此后,2012年4月10日,泰兴法院作出的裁定【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对被执行人凌新明名下中丹金色家园22号楼3单元1005室进行查封,季克明再次擅自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对其进行拍卖,且将其拍卖款直接交付给了其他债权人,而程军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却未分配到任何款项。2013年,泰兴法院对泰兴市济川街道华泰大厦1幢0105-2房屋进行拍卖,季克明对拍卖所得的138万元款项,仍未依法进行分配。

        因此,从2011年到2013年,在程军积极申请且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书的情况下,对于凌新明、吴琴所有的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1室、苏M77F30、苏MJZ106、苏MJM268车辆、姜堰市金湖湾花苑20间商住房、中丹金色家园22号楼3单元1005室、泰兴市济川街道华泰大厦1幢0105-2室等财产,已依法进行查封,此时即便需对其进行拍卖、变卖,对于上述财产的处置及分配,都应告知程军等人。但作为承办法官的季克明,均未告知程军等债权人任何信息,亦未将相应款项分配给程军二人,导致其高达千万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在程军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泰兴法院迫于无奈之下,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季江东等人仅仅对凌新明名下中丹金色家园22号楼3单元1005室的拍卖款进行监督处置,且相应款项至今迟迟未分配到举报人程军手中,对其余案件裁定均未予理会并进行非法掩盖,未追回相应的执行款重新进行分配。

季克明丝毫未履行自身的职责,滥用职权为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逃避债务提供便利。而泰兴法院作为人民法院,未对其法院的法官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甚至在程军实名举报之后,仍包庇季克明的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抵制应付最高院的督办,至今未追回其违法分配的执行款项。

滥用私权介入案件违法判决

        2012年1月份,朱桂红丈夫曹国和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并将夫妻二人共同创立的泰兴市滨江电站设备厂、南京汽轮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弃之不管。在朱桂红的四处寻找时,竟然发现曹国和与儿媳妇程龙云二人在外非法同居。在被发现后,曹国和写了悔改的保证书。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6月26日,在朱桂红不知情的情况下,曹国和将夫妻共同创立的泰兴市滨江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以低价250万非法转让给曹晨。

        2013年,朱桂红的婚姻到了彻底破裂的地步,同年11月8日,朱桂红以离婚纠纷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后,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曹国和通过金钱5万元贿赂原虹桥法庭庭长程铭,在这期间程铭多次阻扰案件的正常审理,同时朱桂红的所有经济来源都被被曹国和切断,且被程铭多次威胁。

       在生活的压力和司法强权的胁迫下,2015年8月19日,在虹桥法庭程铭办公室,朱桂红和律师、程铭、对方律师四人,进行了私下的调解,补偿款从程铭威胁的500万降到了410万,且调解过程中并未见到(2013)泰虹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上的审判员吕兵、人民陪审员葛玉华、胥昌建。在朱桂红彻底同意放弃企业所有权和股权收益后,在程铭事先准备好的一叠材料上,朱桂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3)泰虹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朱桂红多次找到程铭要求领取离婚补偿金410万,可就在这期间,程铭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见面。因迟迟无法拿到赖以生存下去的救命补偿金,朱桂红找到当时代理自己离婚纠纷案的律师戴晓天,戴晓天告诉朱桂红,离婚补偿款早就到了程铭个人的银行卡上了。并授意朱桂红贿赂程铭10万块和2斤冬草夏草,由于朱桂红经济困难实在是拿不出10万,在戴晓天的周旋下,程铭同意她从补偿金里扣除,原有的410万推说现在只有390万,再被扣除10万元后,程铭给朱桂红银行卡最终转了380万。

        2016年4月份,原虹桥法庭庭长程铭因挪用公款,长期将执行款项私入个人银行卡,被他人实名举报。因朱桂红与曹国和离婚纠纷案中,泰兴纪委依法对曹国和向程铭行贿5万的事情进行调查取证,曹国和如实承认行贿一事。在这期间黄柏林找到朱桂红,以启动再审程铭枉法调解的离婚案件为承诺,诱骗朱桂红在泰兴纪委的调查中说假证词,

        此后,黄柏林、宋炳忠认为朱桂红老实可欺,从2016年到2019年期间多次索要高档烟酒及价值不菲的名人字画等礼品,多次让朱桂红为他们在高档场所消费买单共计花费10多万元。2018年,在黄柏林、宋炳忠的运作下,朱桂红离婚纠纷案,通过姜红斌撰写《再审申请》递交给泰兴法院杨旭波后,于2018年8月2日,经泰兴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8)苏1283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此裁定的作出,加深了朱桂红对黄柏林、宋炳忠的信任与之后源源不断金钱的付出。

2019年1月初,宋炳忠、黄柏林、季克明、凌新明等人找到朱桂红,告知她,程军在针对她执行凌新明拍卖分配50万一事进行举报,让帮忙以她的名义递交执行异议。因为朱桂红当时根本不知实情,且未收到泰兴法院关于(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的任何通知,于是黄柏林等人私自让姜红斌在法庭内编写《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后,微信安排朱桂红将材料分别递交给陈建忠并由陈建忠安排递交方式。

中院在收到朱桂红《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后,依旧未通知朱桂红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下,又一次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了(2019)苏12执复40号执行裁定书,进一步将泰兴法院(2018)苏1283执监1号枉法裁定合法化,以此掩盖季克明违法犯罪造成2997.97万元的重大损失。至此,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季江东、黄柏林、宋炳忠等人,达到了纵容包庇和掩盖季克明重大违法犯罪事实的目的。

迫害公民合法权益恶意谋利

2019年11月18日,泰兴法院继续违法作出(2019)苏1283号执3002号通知,将朱桂红名下位于泰州海陵海光新村43幢30室查封,同时冻结扣划朱桂红名下邮政卡上的24000多元的养老金、中国银行10余万元,2020年5月20日,泰兴法院再次将朱桂红(2012)苏泰蒋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分配款60603.93元扣划。凭其枉法裁定(2019)苏1283执30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朱桂红名下房产进行了违法查封并进行拍卖,并将其恶意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从泰兴法院、宋炳忠、黄柏林纵容包庇程铭违法违纪举报案、操纵朱桂红与曹国和离婚财产纠纷案和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和季江东和泰兴法院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作出(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纵容包庇季克明重大违法犯罪案,可见泰兴法院法官长期视党纪与国法于不顾,利用职权干扰司法公平公正,捞取不义之财。

为了体现国家“有案必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反腐决心,和“公权力、司法权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反腐意志,必须追究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季江东、宋炳忠、黄柏林等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杜绝徇私枉法纵容腐败违法行为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