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衡水,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两件事:一个是著名的衡水老白干,这款白酒兴于汉,盛于唐,正式定名于明,已经有近2000年的历史,1915年曾代表中国白酒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甲等金奖,此后一直美誉不断;一个是著名的衡水中学,这座应试教育体制下诞生的超级中学以其超高的升学率年复一年地吸引家长把孩子们送往这里。但是当地一位叫张燕的民营企业家近期却因为各种外部因素导致自己官司缠身,公司业务也是一落千丈。

据张燕向记者介绍,她于2012年注册了一家名为“河北特爱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合法经营服装生意已近10年。期间她曾多次响应当地国企的号召进行投资:“2013年衡水百货大楼集团旗下衡百国际商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衡百国际”)成立时,衡百集团招商部经理张继红、肖云霞等多次找我,请求我在商城内代理深圳卡尔丹顿、影儿集团公司旗下品牌、珠澳a02、广州杰凡尼、莱尔斯丹等国内知名品牌进驻卖场,并承诺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大力支持商城开业,在我的积极奔走和牵线搭桥下,我成功地将这些品牌引驻进来,并在衡百国际代理了多个品牌专柜,解决了员工就业百余人。”

张燕因代理服装需要进货不能赊账,而商城回款周期长,需要流动资金量大,商城最初承诺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兑现,衡百集团负责人有一个亲戚叫李占林,住张燕的对门,两家还沾点远亲,关系很好。“基于这层知根知底的关系,我承诺给他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感谢费,李占林同意借钱给我。2017年初,因与衡百国际在经营中发生矛盾,商场强行我搬迁、撤柜和扣押我近三百万元的货品,我的服装经营被迫终止,但借李占林的款项已经全部还清。但由于法院错判,导致我的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无奈之下,特爱服装公司也于2019年被迫注销,两年来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我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至今,借银行和亲戚朋友的钱也至今未能归还。”

质疑法院对借贷纠纷的判决

2019年至2020年,张燕与李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冀11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认定张燕尚欠李占林100万元借款未还,遂判令张燕偿还李占林本金100万元。张燕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又作出(2019)冀11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张燕的上诉。张燕把希望寄托在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院申请再审,然省高院作出(2020)冀民申4206号民事裁定再次打破了张燕对法律的信仰。经过仔细研究,张燕认为该三份法律文书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官明显偏袒李占林。

张燕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借款存在利息的事实明显证据不足。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的书面证据即原告李占林出示的“借条”中并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而在诉讼中李占林提出了“口头约定2%的利息”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承担证明责任,那么李占林就应当对该项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而我无需对此事项进行证明。法院认为我需要对此进行举证的观点有违法律的规定。

其次,原审判决把李占林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明显不当。李占林作为本案原告,因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极有可能作出虚假的陈述。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如果对方不认可,法院只能认定对陈述人不利的事实,而对陈述人有利的事实,如果没有对方的承认或者其它证据相印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恰恰是犯了这样一个明显的错误。

其三,原审认定存在利息的证据之间缺乏合理的证明逻辑:1、李占林称张燕在偿还本金后收回了原借条,并出具了新的借条。 如果李占林所说属实,那么按照正常的逻辑,既然原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出具新的借条时总该添加利息约定的事项吧? 然而李占林所提交的新借条中仍然没有约定利息。如此明显的漏洞,原审法院却视若无睹,径行认定李占林所主张的利息存在。2、仅凭我给李占林的转账记录中还款有一定规律就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的逻辑是错误的。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无法一次性还清的情况下,借款人为保障正常的经营和生活需要,每月偿还相对固定数额的本金合情合理,何况我也只是在短短的几个月中还款金额相同,并非每月还款金额一成不变”。

“一审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存在明显的涂改。笔录中可看出制作时间由2019年6月15日改成了2019年6月10日。而判决书的制作时间恰好也是二2019年6月15日”。张燕认为,真实的情况应当是原审法官在原告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在2019年6月15日当天,匆忙为原告补了一份《询问笔录》,随即依据这份笔录当天就制作了一审判决;后来发现不妥,于是就把6月15日中的“5”改成了“0”,否则无法解释笔录日期篡改的问题。

“一审法官存在审查证据不严、故意篡改和伪造重要证据、串通李占林制造伪证,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官明知是伪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制造冤假错案,判决文书指出的证据错误百出。因判决错误,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我和家人至今不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男友也因经济和工作压力大导致死亡。枉法裁判给我带来的经济和精神的巨大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律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一定问题

记者就本案情况采访了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庭较量》一书的作者贾霆律师和相关的两级法院。贾律师认为:一个是原审判决对当事人询问笔录的收集和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一个是原审判决说理部分不能令人信服。而法院方面,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承认日期有涂改痕迹等,但认为不影响案件定性。二审法院收到记者的采访提纲后并未第一时间就记者的问题给予答复。

贾霆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在本案中,一审法官对李占林制作的《询问笔录》仅由法官赵某一人制作,且仅由当事人李占林一人签名捺印,缺少记录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同时,这份笔录没有经过当事人相互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规定。” 

贾霆律师指出,原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借款周期长,否认实际履行中支付利息的事实,有失公平,也有违常理。”然而,本案当事人既是亲戚又是近邻, 很大程度上具备无利息出借“数额巨大、借款周期长”的借款的可能性。  

截止记者发稿前,张燕已经向衡水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该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依法向原审法院提起抗诉,并希望能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

同时,张燕还向衡水市监察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桃城区法院立案庭法官黄某某、桃城区法院河西法庭法官赵某、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关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张燕的提出的几项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本文转自:「中国企业网」法制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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