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原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于2020年10月24日主动投案。王立科与我八竿子不大一尺,可以说毫无关系,可近来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他的消息,说他是十九大以来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政法委书记,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以来第二个落马的政法系统省部级官员,被列为“政法五虎”之一。(五个政法虎是:孟宏伟、孙力军、王立科、龚道安、邓恢林)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曾在《学习时报》刊文中点名提到了五个“政法虎”,用了“宗旨意识弱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纪违法触目惊心、教训深刻”等严厉措辞。

关注王立科不仅因为他是江苏省委原政法委书记,还源于我曾经给他写了四封实名举报,主要反映“关于本人在涉嫌2017年所谓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打击迫害”问题。四封实名举报信寄出时间分别别是:“2019年6月22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9月20日。”通过网络查询,均有人签收,如果知道他10月份投案的话,第四封信可能就不寄了。实际上还真不知道王立科有没有亲自看到我的信,按规定,签收人员应该把信送交王立科。截至目前,我没有收到江苏省政法委任何信息。“件件有回复”可是中央规定和倡导的。

 

王立科主动投案是他自己的事情,不过,我寄去四封实名举报没有回复应该是不正常的,究竟是省政法委没批转,还是批到宿迁被压下了,也不知道……

费高云同志任江苏省委政法委书记后,我于2021年4月5日、5月2日给他寄去两封实名举报,通过网络物流查询,均有人签收,希望能引起费书记及江苏省政法委重视,我相信会的。

反映的主要问题如下:

举报材料

举报人:仲其凯,退役军人,男,原中共党员,原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记者、研究室副主任,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7408010058,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金谷花园,现居住:宿城区金港花园。联系方式:13905249916,19805240468;

被举报人: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及办案民警蔡东雨、李重阳、朱昌硕

一、举报请求:

1、请求确认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在办理我涉嫌交通事故案中存在的违法违纪事实,并纠正事故认定书;

2、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本人表示谅解);

3、恢复举报人名誉和原在单位、岗位及相关,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精神安慰金、信访走访信件邮费路费住宿经济损失及相关,对给我造成抑郁症加重、有精神分裂嫌疑、视力下降、腰肌劳损加重、腿部受伤加重等给予救治或经济赔偿。

二、事实和理由

(一)、对我所有苏NMB759轿车前号牌上红色碎片提取程序违法:

1、该物证的提取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未依法制作提取物证登记表,无物品持有人签名;

2、该物证的检查笔录中的见证人身份不合法。据辩护人调查了解,见证人罗前保系公安机关的聘用人员。依据《刑诉法》67条规定不得担任本案的见证人。

(二)、苏NMB759轿车前号牌上红色碎片作为本案重要物证存在被“掉包”可能性。

我于2017年11月27日将车辆开到事故大队时,“红色碎片”已经在车辆前号牌上,公安机关进行了拍照固定,但未提取。2017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事故停车场提取该物证并拍照。通过两次照片比对,车辆前号牌同一位置的红色碎片的形状明显不同,存在被掉包的可能。

(三)、苏NMB759轿车前号牌上红色碎片作为本案重要物证没有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法院。

(四)、我所有的苏NMB759轿车前号牌提取的蓝漆、前号牌“7”上方附着物提取程序违法:

1、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检查照片均不能反映提取物品的数量、位置以及特征;

2、提取该物质的检查笔录和物证提取过程的见证人身份不合法,检查笔录的见证人张永伟系宿城区刑警大队聘用人员。

(五)、涉案电动自行车上的附着物以及尾灯碎片提取程序不合法。

1、涉案电动自行车,未依法扣押,也未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2、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3、该物证的检查笔录和物证提取过程的见证人身份不合法。检查笔录的见证人张永伟系宿城区刑警大队聘用人员。

(六)、蔡东雨、李重阳、朱昌硕在调查仲其凯涉嫌2017年11月24日晚上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过度执法,滥用职权,违纪违法错误认定。

1、2017年11月24日晚上本人开车路过宿迁市区幸福北路、为民路、黄河北路回家,一路上正常行驶,没有发现什么特殊情况。25日(当时我在老家沭阳),自称事故大队蔡警官打我手机,问我昨天晚上车子发生什么事情没有?我很肯定的说没有。他叫我26号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找他。26号早上8点多,蔡让我不去,27号再去。我都按照他所说去做的;

2、既然有人怀疑我车子有什么事情,正常人都会看看自己车子的,我在老家把车子擦洗一下,也没发现车子有什么异常。我有一个习惯,就是每次回老家都用农村的洋井压水洗车,即使是天寒地冻也是如此;

3、27号早上8点多,匆匆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然后由一好像是辅警把我车子开走了,应该是开到事故大队停车场吧。办案民警找我第一次谈话时,我也说了24日晚上到小区门口时,车子不小心撞小区门北旁墙柱上了,因为车子没有车损险,就没多关注,不知办案民警调监控没有?

4、对相关鉴定结果按规定曾向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和交警支队等提出复核申请,认为鉴定存疑,不充分,证据应该无效,要求重新鉴定也被拒绝和没回复。我认为有人栽赃。起初我认为办案单位栽赃,后来想想可能不大,但不排除,我和他们无冤无仇,没有必要栽赃。27号车子去事故大队前,车子在我小区停了两个晚上还有一个白天,而且25日下午在老家洗车时并没发现车上有什么东西,退一步讲,如果真的有东西,也会清理掉的。当然,27日早上去事故大队,我没有检查车况,开车就走的;

(七)、民警在找我多次问话中,我都实事求是回答不知情,但可以尊重警方判断,也对受伤者同情,可以认责认赔(2017年底又恰逢单位要竞争上岗,我2014年是副科职,2017年是关键一年,就想了事),车子也有保险;但是说我主观逃逸,我是绝不能接受的;

(八)、2018年2月7日,强制限制我人生自由,在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院、律师等多次疲劳审讯、司法恐吓,劝诱导我认罪,既然到看守所是不会让我出去的……喝冷水,洗冷水澡,挨冻受饿,经常彻夜难眠,给我身心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和摧残,我担心他们办冤假错案,那时就想出去。所以就胡说“那天晚上车子到四季青南门时有感觉有异常……”写了四份,前两份律师说写的不彻底,撕了,又写两份。后来检察院找我谈话时我说了这些情况,检察官让我把供词改了(但只改了一份);而事故大队认定书第三段这样说:“我的车子行驶至嘉汇御景园南门向西7米处时撞到……”;后来事故大队提供证人(宿城区法院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二段)又说:“尾号为759(尾号759的车子应该很多)的车子在天目虹枫大酒店门口撞到……”四季青南门、嘉汇御景园南门向西7米处、天目虹枫大酒店门口是那条东中西的为民路最东头、中间和最西头位置,距离起码也有六、七百米吧?事实不清,糊涂案,现场究竟在哪?到底有没有现场?

(九)、看守所的变相折磨,导致我抑郁症加重、有精神分裂嫌疑(均有住院记录和门诊记录)视力也明显下降等,多次口头申请也没有给我进行司法鉴定;

(十)、本人是单亲家庭,孩子也小。最近几年父母相继离开,精神状态不好,就是想出来。在看守所被逼给了37万多(司法机关变相纵容所谓的“受伤人”家庭漫天要价,说敲诈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写了谅解书。但不是从我手里给的,那时就是想出来,也受不了看守所的折磨。

(十一)、至2021年4月,我没有看到他们所说的车子事故直接现场,更没有见到他们所说的我所“撞”的车和人,重伤也不知是怎么弄出来的,感觉被人下套了。他们就是抓住我是有单位的人的心里;

(十二)、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刑初534号第7页第(4)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刑终92号第7页第12证人证言2017年12月25日到金谷花园给我车子换轮胎,是假证人假证据假证言。因为12月25日车子在事故大队停车场,胡扯。

当然,问题还很多,例如按照有关规定,拘留我要在5天内以司法文书形式通知我单位(他们至今也没通知)、收我200块钱停车费、没按法院指定时间放我车子……

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及办案民警蔡东雨、李重阳、朱昌硕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过度执法,葫芦增断糊涂案,其他司法机关跟着错,给我造成严重伤害。截至2020年9月初,我已被限制人生自由900多天,且于2019年10月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后吊销驾驶证,且还被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在电视台工作20多年,之前还在部队8年,如今靠租住车库住,给我带来深深的痛苦和无奈。

恳请费书记能够关注调查。谢谢。

这是2021年5月2日寄给费书记的信原文,写这些文字,感到很丢人,也击碎了我的尊严,实在是不得已。

2021年5月31日写于江苏宿迁

【本文转自:心雨晴也雨/天涯社区,原标题《宿迁记者实名举报想到王立科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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