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检察官实名举报腐败被逼辞职
实名举报示意图。(来源:网络)
尊敬的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吴英杰,您好!
我是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前检察官李性浩,因办案被打击报复而被迫辞职。拉萨市检察院的德吉卓嘎检察长公然说给您汇报没啥用。拉萨市尼木县正在上演一场现代版的指鹿为马的闹剧,但是我坚信您不是秦二世,他们也不是赵高。以普琼县长、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为首的权贵势力欺下瞒上,藐视法律,破坏法律实施,公然组织人员作拙劣的伪证,但我坚信他们终将以失败收场。尼木县纪委书记郝蕾在拉萨市纪委调查该案时公然继续组织作伪证,她让5、6名调查组人员出具伪证拉巴多吉不存在态度嚣张的现象,如果说她没有组织作伪证那就追究调查组人员伪证罪的责任!而拉萨市纪委又公然包庇郝蕾书记!他们把官商勾结、草菅人命的行为称作顾全大局。
一、案件经过
2017年12月23日18:00时许,在尼木县政府东北侧的菜窖、化粪池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般建筑施工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人受伤。施工现场负责人吴穷找到吊车操作人员马木洒到施工工地吊水泥,马木洒看到施工上方有高压线,拒绝吊水泥。吴穷告知马木洒高压线没电,可以吊水泥,存在违规指挥行为。经查,吴穷询问了县供电公司的保安什么时间来电,保安告诉他不知道什么时间来电。尼木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12月23日的停电申请中停电时间段为10:00-19:00。但是该停电申请是其他单位的停电申请,并非尼木县和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停电申请,吴穷在没有确定什么时间来电的情况下,在其他公司停电间隙侥幸安排工人施工。吴穷违规指挥,侥幸大意,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老板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态度嚣张,质问调查组人员,我已经给县长普琼汇报好了,你们把事情弄大怎么办,并提醒我们之前死人都是赔钱了事(详见录音)。后安监局局局长王万宪对其进行了安慰,其情绪才稳定下来。我没有把他的话放在心上,但是随后事情的发展,完全印证了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的话。
二、监督难,干预登场
我按照工作流程履行立案监督向检察长强巴阿旺作了汇报,并准备向县安监局调取行政处理卷宗。强巴阿旺给安监局局长王万宪打完电话没过五分钟,县长普琼打电话说县里已经处理好了,不让调卷,并且说不让给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后来,我按照正常程序录了检察机关统一案件系统,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德吉卓嘎副检察长竟非常生气,说我录错了,想要跟自治区检察院汇报取消录入系统。县长多次开会批评说检察院干扰了县里大局。我的陪产假30天,尼木县组织部副部长郭百顺批了之后又反悔不让休,这也是他们打击报复的开始(后来我写文章含蓄提到此事,尼木县某领导竟以政府公文格式微信回复:经过调查不存在休假难)。有朋友告诉我你得罪了县长普琼,老板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扬言要弄死你。我感觉受到了巨大压力,就向自治区党委书记信箱汇报了此事。但是,这更得罪了他们,他们让尼木县纪委调查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建设在我休假期间催我赶紧回去,我一下飞机就有拉萨市检察院三名副检察长对我威逼利诱,什么初次越级汇报就不追究责任了。会后尼木县检察院检察长强巴阿旺告诉我拉萨市检察院田建设检察长像骂小孩一样对其进行辱骂,让其对我施压,让我认错。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德吉卓嘎副检察长更是扬言“我是土匪,地痞,流氓,要打我一顿”,我办案正常录音,也被其无端指责。后来我向中央扫黑除恶巡视组反映了此事,县长普琼也承认干预了此案。但是有关部门让尼木县人民检察院回复,说是该案为了顾全大局,不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并且如果立案被害人家属可能上访(这是什么逻辑,对加害人公正处罚被害人家属可能会上访!!!他们还四处放风被害人都很满意,你闹什么呢?我相信一旦对加害人刑事立案公正处理,被害人完全有可能上访!)!而我却有一个截然相反的批示,拉萨市检察院还让尼木县检察院对安监局下检察建议,我该相信哪一个呢?可能正是因为他们顾全大局,所以尼木县安全生产经常死人,2018年尼木县检察院就参加了3次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死亡的调查组。为此事拉萨市检察院检察长田建设训尼木县检察院的检察长像小孩一样训,让我在辞职信上摁手印,也是为了顾全大局?当初说案件涉嫌犯罪让给县安监局下检察建议的是拉萨市检察院,向自治区党委书记信箱反应问题后说案件不存在问题的也是拉萨市检察院,请问哪个是拉萨市检察院的真实想法?这样做威信何在!
三、尼木县纪委书记郝蕾公然组织作伪证
2019年我第一次向中央扫黑除恶巡视组举报后,拉萨市纪委组织调查组给我回复刻意回避了老板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的态度问题。当我提起的时候,拉萨市纪委人员说“这个是他这样说的,不要听他的嘛”,还不敢否认相关事实。我2020年举报到国家信访总局,尼木县纪委回复:“同时,根据化粪池项目安全事故调查组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未发现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态度嚣张的问题”。尼木县纪委书记郝蕾竟然组织调查组人员作伪证!2019-06-21日拉萨纪委给我通话后,让我提供证据,我向其提供证据。2019-06-21日21:31县安监局副局长德局手机138####打给我没有接通。2019-06-21日 21:31县安监局副局长德局电话138####打到我这里说郝蕾要开会,要调查组人员统一口径,明天拉萨市纪委要来检查,通话时间1分12秒。可能他们保密措施做的比较好,德局不知道是我举报的。该项问题本来不需要尼木县纪委回复,而尼木县纪委竟然越俎代庖,给予回复。后来听说他们的理由是拉巴多吉是共产党员,看来尼木县什么人都可以做党员啦。现在他们不承认此事,但是千年的录音会说话!拉萨市纪委现在问我要录音,有也不给你们,有没有你们猜猜看!没有录音完全可以证明啦!我是举报人,只有提供线索的权利,没有证明的义务。
四、谎话连篇
我已经辞职了,写了一篇辞职小感还被无端指责。我的文章原文是:无官一身轻,再也不用考虑检察官是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这类问题了。”尼木县网信办竟然给我发微信:李性浩你好,今天我们收到了你在微信上发表的“辞职小感”,文中有提到关于“尼木县干部休假难”,需要“求神告祖”和文末关于“维护人权”的言论。县委领导高度重视,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你所言信息存在失实情况,所以想跟你本人沟通,建议修改或删除以上不实信息,以免造成不良影响。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他们找谁核实了?为什么不找我核实?那我就不得不说因为他们的打击报复我的陪产假30天没有休成。而保护人权已经写进人权二字已经写进党章和宪法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知道他们不让检察官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想让干啥?
五、错上加错
我辞职后四处举报,只是想解决案件问题,并说可以私下沟通。我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尼木县检察院的其他人无关。在新浪微博上公开约辩他们,他们没有应辩。尼木县的某些领导反而恼羞成怒,竟然把尼木县检察院的食堂取消了。我举报此事,他们竟然放风说资金统筹,把法院等机关的食堂也给取消了。但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更加表明了他们的打击报复。
六、恳请取消书记信箱
2013年7月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检察机关要坚持防止冤假错案这条底线,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7-10/5022950.shtml。自治区党委书记信箱都是越级汇报的,请您取消书记信箱吧。因为拉萨市检察院不但不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反而想要解决我越级上访的问题。
七、事故人员犯罪构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现场负责人吴穷与吊车司机马木洒罪名的确定
最新确定的罪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原叫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百度百科词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赫然出现案例,彭某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https://baike.baidu.com/item/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6)。可以说与本案除了时间、地点、人物不一致外,其他案情高度吻合。吊车司机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不管不顾上方有高压线。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被告人雷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显已分别触犯刑律,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负责人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罪名的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最新指导案例——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检例第97号)明确指出:(二)准确界定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涉案人员及相关行政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往往多因一果,涉案人员较多,既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又有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一般并非现场作业人员,确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难点。如果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实施了未取得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设施等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论事故发生是否介入第三人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响认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案单位的生产、作业负有安全监管、查处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发案单位违规生产、作业或者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行为也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应以渎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指导案例完全可以指导本案的办理。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作为工程负责人,什么安全生产证件也没办,什么安全措施、规章制度也没有,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其与事故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相关公职人员犯罪构成问题
(一)以普琼县长为首的权贵已经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面对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我在案件讨论时明确提出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后检察院要求调阅卷宗,尼木县安监局拒不移送,县长普琼以权代法训斥检察院。后尼木县检察院根据拉萨市检察院的要求向尼木县安监局下发检察建议,要求调阅卷宗,并说明该案可能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尼木县安监局不但不移送刑事案件卷宗,竟然代替司法机关作出回复——不存在犯罪问题。而这一切的关键就在德庆卓玛,她自称不是调查组的人员,什么都不知道。而真实情况是调查组人员询问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时候,她就在现场,还是她问拉巴多吉跟哪个县长汇报,拉巴多吉骄傲的宣布普县,随后宣布他汇报的一系列领导的名字。面对拉巴多吉的嚣张态度,她汇报给了尼木县安监局局长王万宪。但是,她也深知对拉巴多吉好,就是对普琼县长好。她为了升官发财,阿谀奉承,丧失了最基本的党性原则。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德庆卓玛明知该案属于刑事案件,作为尼木县安监局副局长,一名领导干部,在检察机关口头通知移送刑事案件后,拒不移送。尤其是在检察机关下发检察建议后,在尼木县长普琼、纪委书记郝蕾等人授意下,仍拒不移送刑事案件,情节极其恶劣。以普琼县长为首权贵的行为已经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以普琼县长为首的权贵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以普琼县长为首的权贵胆大包天、目无王法、欺下瞒上,拒不追究事故人员犯罪责任,构成滥用职权罪。道理很简单,一个三岁小孩不知道1+1=2情有可原,一个成年人不知道只能说明他们是故意的。对一个教科书式的刑事案件,人被直接电死了,三岁小孩说没问题,情有可原。李性浩苦口婆心的给他们讲事实、摆道理,他们却置之不顾。一帮领导干部、一帮权贵这样说,一方面是没良心,另一方面是别有用心。这充分说明他们与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官商勾结、狼狈为奸、草菅人命。一帮权贵组成犯罪团伙,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致使检察官李性浩被辞职而四处举报、越级上访,严重损害了西藏的良好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与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不足以彰显刑法的权威,让人们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可以在拉萨市选择性适用,拉萨市在建法治特区呢。
(三)以普琼县长为首的权贵已经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说拉巴多吉不存在态度嚣张现象,无非是想证明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是个好同志,为尼木县的工作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大局,对其免予刑事追诉。因此,态度是否嚣张,直接关系着相关人员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因此,拉萨市纪委、监委应依法处理相关人员,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四)以普琼县长为首的权贵已经构成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普琼县长为首的权贵势力,一手遮天,在我已经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仍然让县纪委对我进行调查。同时迄今为止,仍在威胁证人,不让他们如实作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报复陷害罪。
李性浩一直说可以谈,但是迄今为止木有一人来谈,因为他们相信有权有势、就可以一手遮天、无法无天。拉萨市纪委、监委帮助他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名义上是帮助普琼县长、郝蕾书记等人,其实是害了他们。尼木县县委、拉萨市检察院对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信箱,尼木县纪委、拉萨市检察院对国家信访总局回复简直就是高级黑。如果当初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哪有今天呢?
九、拉萨市纪委书记王洪勇、尼木县纪委书记郝蕾请取消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党员的身份,让其自由的经商吧
日前,尼木县法院报道拉巴多吉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点击链接阅读https://mp.weixin.qq.com/s/CUyCfbZZOPe8wg5uaWXDe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点击链接阅读http://www.chinaxiaokang.com/xianyu/renwu/2020/0320/921385.html。但是,在2020年3月份来自西藏新闻网的报道:尼木县拉巴多吉:“帮助有需要的人是我快乐的源泉,被各大媒体转载。其中提到:今年48岁的拉巴多吉,是尼木县尼木乡聂玉村的一名普通党员,也是尼木县建筑建材行业的领头人。党员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非法采矿罪是故意犯罪。这是常识啊。交朋友没有这样交的吧。拉萨市纪委在向我了解情况时公然撒谎:一、领导会给我电话。二、拉巴多吉向尼木县安监局副局长德庆卓玛道歉了。经核实,拉巴多吉自始至终没有向德庆卓玛道歉。到现在为止领导也没有给我电话。
必须要说明的是我与普琼县长、尼木县首富拉巴多吉、被害人均没有任何个人恩怨。既然他们装模作样的成立调查组,我参加了调查组,就不能假装看不见、听不见,就要依法履职。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向您汇报!
(本文转自:「李性浩 」公众号,原标题《前西藏检察官公开实名举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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