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李宗裕,受访者供图。

撰文:李法士

如今政法系统正在开展一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教育整顿活动!湖北荆门中院的害群之马法官勾结当事人侵吞案外人房产的案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一、李宗裕和张琳的离婚诉讼

李宗裕和张琳于1989年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1997年李宗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在荆门市浏河四组的二层楼房,因为原告前妻钟明兰征用地,归李宗裕所有。二审张琳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离奇调解书将前妻母子房产分配给张琳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荆民终字第256号调解书,将前妻母子所有的房产分配给张琳。

三、调解书存在的问题

1、办案程序违法。

该案的判决书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经主管院长签字。非承办人法官黄正国受人之托主持调解,没有经过内部的审批手续及主管院长签字。鼓励调解但不能什么人都可以调解,不经法律程序调解,随意更改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2、调解程序违法。

卷中没有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中没有主持调解的法官和协议形成的时间、地点;协议中李宗裕签字经鉴定为伪造。

3、调解内容不合法。

调解书中归张琳所有的房产,系李宗裕前妻钟明兰名下房产,建设工程许可证上为李宗裕之子李吉星名字,非张琳和李宗裕的夫妻共同财产。

4、送达调解书程序不规范

调解书由法官万玲送达,送达法官三人的名字,均由万玲一人所签。

四、法律分析

1、涉案法官已构成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正国、万玲和当事人勾结,伪造协议书,冒充李宗裕签名签字,制作调解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已经构成枉法裁判罪。

2、张琳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琳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上诉,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霸占案外人钟明兰母子房产,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

3、相关证人构成伪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杨光雄、刘景洋,荆门炼油厂彭科长、330水泥厂供应处、子凌水泥厂、沙农化肥厂、钟祥化肥厂、大桥小学等等单位和个人写了一些无中生有的伪证(案卷为证),组成证据链,进行诉讼诈骗,掠夺案外人钟明兰李吉星的二层楼房,已经构成伪证罪。

五、李宗裕父子渴求公平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荆检建民(2012)03号检察建议书,列举了调解书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法院在一个月之内回复。至今已经九年,李宗裕前妻母子的房产依然被霸占,作为父亲的李宗裕深深自责。希望中央政法教育整顿指导组、最高人民法院早日把这起冤案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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