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主义下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方向
来源|天下说法
2021年8月30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披露,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2018年以来政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开展大排查,市县一级认定“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43.6万件,其中法院系统14.5万件、检察系统1.8万件、公安系统27.3万件。这无疑是第一阶段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就,值得点赞。溢美之词,已见诸于媒体,我就不拾人牙慧了。
我注意到的是,这次教育整顿的方向,主要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实际上就是针对“入罪”的问题。这种情况该不该排查,当然应该,因此这关系到打击犯罪的成效,社会治安的保障。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依法查处,受害人求告无门,罪犯逍遥法外,显然背离了政法机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而且,这种情况往往涉及到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涉及到“保护伞”,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不查不足以安抚民心。
在我印象中,山东平度老人上访事件就是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引起。教师于某被开发商门卫殴打致死,其本人口供中承认有捶打死者头部,而鉴定又显示死因之一是“肢体冲突”,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情形,但当地公安立案后又撤案,被害人年迈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得层层上访,最终因上访被判寻衅滋事罪,实报实销一年刑期。在这次教育整顿中,当地公安机关多人落马,但问题呢,至今也没有解决。、江苏泰兴逞凶作恶长达20年之久的黑社会老大吴云至今逍遥法外、泰兴法院8大冤案22个问题侵蚀退伍军人程军数千万家产、吴云黑恶团伙持刀抢劫司法查封船舶案被“寻衅滋事”化等大案要案,至今都未处理解决,当地更多的是采取打压报复。
根据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还有少数干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最典型的案例其实是天津武清经侦跨省抓捕深圳民营企业家,关押两年半后开庭才发现,当时报案人是请托了原武清区的某副书记和经侦办案人员,才得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用虚假证据立案,硬生生把民间借贷案办成了合同诈骗。可是,在这次教育整顿中,这种赤裸裸违背公安部禁令的行为,也是没有得到纠正。
当然,问题不仅仅在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因审查起诉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6000多人,六成以上涉及对受理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应捕不捕、应诉不诉。法院系统因审判执行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2.4万人,近四成涉及违规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项清理,已清理发放超期执行案款16.4万件,涉及金额481.5亿元。提到政法干警,不能局限于公安系统,检察和法院系统的也属于政法干警。三机关本应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但实践中互相配合,流水线作业更为普遍。只可惜,这次教育整顿,没有把监委置于其中,成为法外之地。
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上述教育整顿的重点,都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应捕不捕、应诉不诉、应判不判,这属于督促“入罪”的问题。但是,对于违规立案、违法刑拘、错误逮捕、强行起诉、无罪硬判、轻罪重判的这类理应“出罪”的问题,却没有纳入排查范围。换句话说,查的是“漏网之鱼”,而不是“无辜蒙冤”,是着重于打击犯罪,而不是保障无辜。那些想通过这次教育整顿伸冤的,想要追究公检法制造错案责任的,可能就是一厢情愿了。
这样一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价值导向就变成了“入罪”比“出罪”安全。政法干警在该不该立案、该不该起诉、该不该判有罪问题上存疑时,立案、起诉、定罪会比不立案、不起诉和判无罪,安全得多。多少年前不立案、不起诉或者判无罪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叠加扫黑除恶的大背景,可能被重新追责,但当年制造冤案者,却未必会因冤案平反而得到处理。因为冤案申诉太难了,即使申诉成功,也因时过境迁难以惩罚这些害群之马。诸位有见过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炮制冤案的政法干警被处理的吗?这些年我有很多案件改判无罪或申诉成功,但没有一个涉案政法干警被追责。
我曾经在多篇文章中提及过我国当下的重刑主义倾向。应该说,重刑主义仍然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在立法上,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立法者迷信刑罚的功能,以为动用刑罚手段可以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很多涉及经济、行政、道德方面的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的,却纳入犯罪体系,动用刑罚解决,罪名越来越多。在执法上,刑事诉讼中大量采用未决羁押,动不动就刑拘、逮捕,取保候审成了例外。现在的羁押率几乎达到了80%以上,是正常羁押率的数倍。而长期的未决羁押,又导致定罪率奇高,因为“出罪”或涉及国家赔偿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所以最起码就羁押期限要“实报实销”。这也反映在司法上,就算存在重大争议,但轻罪重判,无罪定罪的现象比较普遍,无罪案件非常少。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上级法院,都倾向于按照检察院指控从重判决。很多涉黑涉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院也敢顶格判最重的刑罚。
2021年刑法第十一修正案,我看了下,17个罪名的量刑档次和刑期调整,基本上都是普遍加重刑法,体现了严刑峻法的理念。比如,非法吸收存款罪,提到了十年以上,职务侵占罪,提到了十年以上或无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到了十年以上或无期,侵犯商业秘密罪,提到了十年,侵犯著作权罪,提到了十年……没有罪名是减轻量刑幅度的。实践中,重罪案件越来越多,缓刑的越来越少。有人可能会认为,乱世用重刑,刑罚越重就越没有人敢犯罪。但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刑罚的威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
重刑主义者一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想法,认为只要重刑,就有威慑。但实际上,重刑不但无法消除犯罪,而且其边际效益也是递减的。如果“凡强奸者死刑”、“凡贪污者死刑”就能解决犯罪问题,那社会治理也太简单了,但古今中外,重刑主义者的社会试验均告失败了。重刑主义的滥觞,一方面说明了在特定政治背景下司法屈从于权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社会治理层面刑罚替代解决手段的匮乏。
美国就是经历了一个刑事政策从矫治模式向重刑主义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后,当高犯罪率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时,整个社会对犯罪现象变得缺乏耐心。据统计,美国在1970年每10万人中约有180名受刑人,到1985年上升至将近320名,即在15年内增加了大约106%。这个数字包括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监狱的受刑人数。若单独计算州立监狱,增加率就更为显著,即156%。在那个市场导向的消费者社会中,资源被区分为合法的与不合法的。社会的中上层人士掌握着大部分合法资源,下层贫困者则相反。为了生存,下层贫困者被迫冒险动用非法资源参与市场竞争,而那些掌握着犯罪定义权的中上层人士却已经将这些行为定义为犯罪。于是,“危险的阶层”被再次定义为罪犯阶层,监狱简直就成为日益消失的福利机构的代名词。在全球性风险的大潮之下,美国社会整体上弥漫着一种怀疑和焦虑的心态,人们不再相信罪犯是可以矫治的,立法上、司法上都相信重刑的威慑,这导致了重刑主义政策的灾难性后果。
美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反思重刑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的转向,摒弃单纯的重刑,提倡矫治以及多种手段作为重刑的替代措施,但很多国家依然在学习美国曾经的重刑主义。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实是在一种充分考虑惩罚和教育功能的良性的发展趋势,可惜被“严打”、“扫黑除恶”这种运动式治理打破了原有的法治运行轨道。判断是属于长效的制度建设,还是运动式治理的方法,就看同样的“犯罪事实”在常规状态下是否都会被追溯,是否会重判,是否程序仍能公正,是否二审均不开庭,是否会被量化作为政法机关的绩效,是否申诉无望——若得出的答案都是悲观的,那就说明偏离了法治。
自今年2月底以来,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市县一级政法队伍启动,聚焦“六大顽瘴痼疾”,截至7月31日,全国排查认定顽瘴痼疾问题66.4万件,整改63.6万件,基本实现市县两级政法机关顽瘴痼疾清仓见底,解决了一大批执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问题,为常治长效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又开始了。届时肯定还会有更靓丽的成绩单。只是,离常治长效,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离真正的法治,也有更远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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