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捍卫寻衅滋事罪名法律权威
时事聚焦
2022/03/10 21:25
撰文|雨山
近日,有所谓的著名法律人士言之凿凿,建议取消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这是对现行完备法律体系权威的撼动,这是和谐社会的负面杂音。作为政府挽救过来的曾经的寻衅滋事犯,笔者坚决反对,各位亲也要旗帜鲜明地与这种错误论调划清界限,坚持斗争。
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保留下来的。这几年,社会发展发生新的深刻变化,该罪名也随之被突然广泛运用。该著名法律人认为,该罪名概念模糊,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易被滥用。
其实,这样的顾虑是不必要的。我国的刑法罪名模糊的很多,不差这一个,你取消这个,别的怎么办?法条说的情节或者数额,轻微、少量、较重、巨大,这本身就是模糊的,这正是我们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政法一线工作者给予的充分信任,给予的法定自由裁量权的题中之意。
所谓滥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极极极少数的,我们去年就全面小康了,法治建设已经十分成熟。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笔者这样的寻衅滋事犯们,百分之万地相信政法干部会做好,做的不好的,会有相应制裁公职人员的罪名来平衡嘛。
说到竞合,这也是允许的再正常不过的司法现象,竞合时采取从一重罪或者特别法优先即可,这是基本法律常识,法律大咖怎么糊涂了?除非别有动机。你说说你什么动机,笔者也提个建议,推荐处理笔者的专案组查查你的家庭背景、成长历程、社会关系,会有收获。
该法律大家甚至认为,寻衅滋事罪存在逻辑缺陷。这言论本身就是寻衅滋事,没有追究你的责任已经是皇恩浩荡。不要和国人同胞讲逻辑,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学术界的糖衣炮弹,我们博大精深的中国特色优秀传统文化里,哪个篇章深入论述老姐抠这门学问?
该法律大家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弊端是,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使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这话说得不地道了。访民让领导不开心,半夜睡不好,抑郁压力大,随时有跳楼上吊跳河的冲动,不能安心为人民服务,就是有罪。爱管闲事者动机不纯、内外勾结、丑化夸大地,网上恶意炒作、围观声援恶性案件,使得事件反转、问题深挖、局势失控,多少领导无法平安着陆,就是有罪。这些都超出了所谓的群众合理预期范畴,群众利益是利益,领导就不是群众吗?就没有基本权利吗?再不用寻衅的大棒,领导就要成弱势群体了!这一点上,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笔者现在已经很清醒了,帮你清醒清醒。
对于个别刁民的违法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已经是格外开恩,其实应该给予更严重的处罚,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主审笔者的副大队长亲口说,稳定是当前压倒一切的。
你居然还不认同选择性执法?选择执法,这个权力是国家赋予公职人员的权利,无可厚非,不得妄议。只要执法的全过程,在程序和实体证据等方面没有问题,你错了就得任,到联合国也说得通,我们的干部从来都是最讲理的、最爱民的,一直忍辱负重,通过各种形式保障群众诉求渠道的绝对畅通,最充分保障了人民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
和这位法律人士一起,几位法律前辈和大咖也跟着凑热闹。说什么,寻衅滋事罪常被滥用,极大地侵蚀着刑法基本原则的根基。呜呼哎哉,撒由那拉,滥用是你们象牙塔学者的一面之词,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义正是在于刑法原则根基的夯实,维护稳定,人人有责。
有人还将其比作口袋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说什么,不管什么行为,只要稍有一点差池,都可以往里装;不管什么人,只要看你不顺眼,也可以往里装。这正说明这个罪名设计的科学性、全面性,为法考生大幅减轻复习压力,为公检法减少工作压力,太多的裨益数不胜数。
更有甚者宣称,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而非耍流氓。你的行为是不是“起哄闹事”,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没有,完全由我说了算。欲治你罪,何患我无辞。网上不小心说了句话,就可以寻衅滋事了,一般判五年,最高可判十年;比卸掉一条胳膊(故意伤害罪重伤),甚至比杀人、放火、强奸都判得要重;更不用与收买一万名妇女(最高判三年)相提并论了。
这些论调,一派胡言,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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