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扫黑除恶“拔高凑数”贻害无穷
撰文|张梦云 刘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刘虎摄
今年以来,笔者等陆续观察了引人瞩目、争议较大的三起涉黑大案。它们分别是海南万宁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山西晋城聂双庆等26人涉黑案、山东临沂兰建军等51人涉黑案。
这三起涉黑案既具有一定的共性,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首先,这三起涉黑案均发生在基层组织,均由基层工作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引发,其“黑老大”都是村或社区的书记、主任。其中,潘海文是海南万宁市永范村书记、主任,聂双庆是山西晋城市文峰社区书记、主任和连川社区书记,兰建军是山东临沂市南皇亭社区主任、南关三街社区书记。
其次,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或骨干成员,基层政权组织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海南万宁涉黑案中,永范村两委成员几乎被一锅端。在山西晋城和山东临沂涉黑案中,班子成员也基本被一网打尽。
第三,此三起涉黑案均被律师质疑“拔高凑数”,办案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在涉黑组织人员和违法犯罪事实两方面均存在人为拔高凑数的情况。
在涉黑组织人员方面,3名“黑老大”都有直系亲属被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潘海文的弟弟、妻子、儿子,聂双庆的妻子、儿子,兰建军的弟弟均未能幸免。
潘海文的妻子温淑花是个家庭妇女,没有任何涉黑犯罪事实,也被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潘海文的儿子潘福干被指控18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但那时他正在上海读大学。辩护律师认为潘福干根本没有涉黑犯罪事实,但仍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十二年六个月的重刑。聂双庆的妻子崔苗枝、儿子聂佳琪也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公诉书中却没有一起涉黑犯罪事实。不过与潘海文的妻儿相比,聂双庆的妻儿还算比较“幸运”,公诉机关最终撤销了对二人的起诉。
除了班子成员和直系亲属外,三起涉黑案的人员构成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老龄化”现象比较突出。
潘海文涉黑案中,多名被告人年龄超过60岁,年龄最大的张和兴今年70岁,捡了40年破烂,也被判决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聂双庆涉黑案中,4名骨干成员平均年龄近六十岁,“二号人物”王业新年近七旬,年龄最大的聂常富今年70岁。兰建军涉黑案成员“老化”更严重,70岁以上的高达12人,年龄最大的达84岁。
在违法犯罪事实方面,三起涉黑案也存在大面积“拔高凑数”的现象。首先,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是,把村、社区范围内多年来发生的已经解决或处理的群众矛盾、民事纠纷、治安和刑事案件重新翻出来,比照涉黑犯罪拔高办理。尽管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处理,原来的处理决定或判决结果也并未被撤销或推翻,但也被重新包装或升格成为涉黑犯罪,造成“一事二罚”。
在聂双庆涉黑案中,不交暖气费这样的民事纠纷和搭建临时戏台时因搭台费用发生争执等日常纠纷,也被拔高为黑社会犯罪。为了拼凑犯罪事实,有的即使与三位第一被告人没有关系,也被说成是受其指使,而且基本都是言词证据。在潘海文涉黑案中,公诉机关就将其不在场的民事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一律认定为受其指使,被律师称为“万能的指使”。
其次,三位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为了拔高凑数,达到涉黑标准,大量违法犯罪证据存在造假现象,有的甚至达到了荒诞的地步,出现了“时空穿越”“分身术”等离奇现象。
在潘海文涉黑案中,为了证明潘海文在场,证人指证在案发现场曾经看到过潘海文的车,包括车型、颜色、牌号都说得有鼻子有眼的,但在案证据显示,潘海文购买的这辆车当时还没有出厂,更不要说上牌了。在聂双庆涉黑案中,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卫某堂在派出所做笔录的时间与在医院住院的时间重合,其入院记录、病历明显造假,被聂双庆家人质疑有“分身术”。为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连潘海文说“不准吸毒”、下属给聂双庆过生日、村(社区)管理和公司经营中的正常考核奖惩行为也被认定为涉黑证据。
第三,将基层治理工作中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一律做涉黑处理,甚至将村、社区配合上级政府开展的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工作认定为涉黑违法犯罪。
在潘海文涉黑案中,村委会根据市政府安排承包北师大万宁附中食堂和小卖部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犯罪,村集体经营收益被认定为涉黑收入。在聂双庆、兰建军涉黑案中,社区配合、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也被指控犯非法拘禁、毁坏财物等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所谓违法犯罪,是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或工作职责所引发的矛盾,将之起诉为犯罪是严重的政治错误。”一位辩护律师表示,司法机关只管完成涉黑案打击指标,不顾基本的施政逻辑,对基层治理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未来哪个村干部还敢担当?尤其是征地拆迁、信访维稳工作。目前这种做法,后患无穷。”
此外,在三起涉黑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还存在程序违法、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问题,并存在拒绝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现象。由于海口中院程序违法,潘海文涉黑案被海南高院发回重审。在潘海文、兰建军涉黑案中,还存在公诉机关应当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而拒绝提供的现象。
潘海文的辩护律师表示,本案存在大量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但原审法院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尽管被告人和辩护人一再要求,但公诉机关拒不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兰建军涉黑案中,众多辩护人均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法院始终没有启动排非程序。辩护人多次提出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机关拒绝移送,合议庭也认定没有必要。
聂双庆涉黑案中,辩护律师“有幸”拿到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向法庭提交了厚达187页的书面材料《聂双庆案是如何制造的——关于聂双庆案同步录音录像的违法情况汇总》,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一审判决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的排非申请均不予支持。
“一些有很大问题的案件,我们辩护人在法庭上将公诉人驳得无言以对。但法院不讲证据和基本规则,仍然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对律师的意见视若罔闻。这样案子是立不住的,迟早会出问题。”
多名刑辩律师认为,证据伪造不可接受。无同步录音录像,导致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将其作为非法证据直接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聂双庆案,办案人员甚至将《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就伪造了七种之多,简直成了“伪证大百科全书”,令人瞠目。
司法机关对三起涉黑案的公诉或判决,与当地大多数群众的切身感受也存在着较大的偏差,社会效果堪忧。三起涉黑案的部分受访群众认为,这些村、社区干部为老百姓做了不少好事,没想到却成了黑社会。潘海文、聂双庆所在的村和社区群众,均有三百多人给两人写了联名信和请愿书,大大超过控方证人人数。这种证据“对冲”,不知道会不会令控方感到尴尬。
有参与上述案件辩护的北京刑辩律师认为,长期担任基层干部职务,并不等同于把持基层政权。
张更生是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中社村村主任,2001年,其本人及村委班子成员等15人涉嫌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非法拘禁案,罪恶累累,被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经运城市中院、山西省高院直至最高法院审理,均认为不构成涉黑犯罪。
张更生案被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列为第825号指导案例,其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便是村支书和村委班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等于村委班子组织有犯罪行为,更不等于案件当中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基层组织黑化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不少地方的村民甚至上访到了中纪委,希望得到重视和查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社区和村镇的正确实施,打击村霸,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和良好的效果,但如果在办案中是为了完成任务搞运动式执法、人为拔高凑数的情况,则必将产生不少后遗症和不良影响。
曾有重庆前警官向笔者透露,薄王时期主持的重庆打黑,一些因为领导需要被制造出来的“黑老大”证据不足,一些警察为了完成打击任务,不得不编造人名,编造笔录,作为证人证言附到案卷中进行指控。
此外,司法界广为知晓的一个潜规则是:真正的黑社会和有关政法机关领导过从甚密,拥有真正的保护伞,很多时候不可能打击到他们,而是抓一些“替罪羊”来完成指标。这导致了喊冤不断,却又无从解决。
最高法、最高检亦关注到这个问题,多次强调在执行扫黑除恶任务时,必须严格遵照涉黑涉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人为拔高乃至抓人凑数。
2020年5月25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严格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
2020年8月19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为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专项斗争以来,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严惩和宽严相济并重,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既不降格放纵,也不拔高凑数。
“再多沙粒也不能堆砌出金字塔,黑社会不能靠欲加之罪拼凑而成。”兰建军案一名辩护人对笔者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先是一场法律行动,应该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切实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确保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切对基层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和打击,只有基于法治的轨道,才能够令罪犯信服,令群众信服,才具有权威性,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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