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竟有诸多异常,检察官调查核实揭真相查办四起案中案
作者|葛迪
在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诸多异常,通过调查核实,检察官揭开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偷逃税款的真相,并查办民事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和渎职犯罪4起“案中案”。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国家挽回了税收损失,更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威和实效。
“法院已责令当事人苏某翠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0余万元,责令西安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余万元,被偷逃的国家税款终于追回来了”。
2020年8月的一天,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娇欢快地跑进第二检察部办公室,向部主任王彦云汇报了该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的办理结果。
2019年6月,在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期间,府谷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调阅复查法院案卷时,发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诸多异常。该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藏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背后的黑幕被一层层揭开……
打假官司
“一条龙”操作掩人耳目
2017年底,西安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经理白某明受惠某雄的委托,出售一套登记在苏某翠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的房产。经议价,白某明以69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买受人付某。根据西安市购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出售该套二手房时,卖方苏某翠需要缴纳高额的税费。苏某翠希望能在过户时尽量少缴税费,于是,白某明琢磨出一条“妙计”。
2018年3月,白某明让朋友边某找来裴某飞,指使其充当“原告”,与苏某翠虚构债务打假官司,并申请法院对苏某翠名下的案涉房屋进行诉前保全。
2018年3月12日,府谷县法院作出裁定,将苏某翠名下案涉房产予以查封,4天后就此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载明,“苏某翠自愿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前偿还裴某飞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前偿还裴某飞利息54万元”。2018年3月20日,裴某飞即以苏某翠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府谷县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苏某翠名下的案涉房屋以19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付某,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将上述房产直接过户给付某。
随后,白某明以法院的裁定为据,在税务部门以190万元为基数,帮助苏某翠缴纳契税5.7万元,并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付某名下。付某在对上述一系列操作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向苏某翠交付购房款698万元,并支付给白某明中介费、过户费等费用60万元。事成之后,白某明付给了边某好处费13万元。
抽丝剥茧
戳穿虚假借贷纠纷谜团
检察官分析研判案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019年9月,府谷县检察院在调阅该县法院20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卷宗时,发现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诸多疑点——
法院从立案审查到执行完毕只用了24天,速度之快实属罕见;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原、被告配合默契,均是以调解结案,未体现出任何对抗性争议,不符合常理;执行裁定书中未明确载明被执行人苏某翠名下的案涉房产的面积大小、过户价格等详细信息,不符合执行案件办案规定;法院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协议,直接裁定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付某于法无据……
检察官调取合同、借条、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逐条逐项审核。
面对如此之多的反常之处,承办检察官王彦云当即委托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两名当事人裴某飞和苏某翠及其近亲属进行身份关系查询。查证发现,二人中一人为府谷本地人,一人为外地人,生活的地域并无同一性和关联性,亲属之间也没有任何交集,基本可以断定二人在诉讼之前不太可能有深层次接触,更不可能发生大额借款这种通常发生在朋友、熟人之间的金钱给付关系。此外,根据裴某飞所提供借条上的备款时间,推算两名当事人当时的年龄都只有二十出头,如此年轻就具备借款50万元的经济实力,也令人生疑……
“从案件表面显现出来的诸多异常来看,此案极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可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呢?”王彦云向本院检委会汇报此案时提出质疑。该院检委会会议经研究决定,迅速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
王彦云在将案卷从头至尾研究了数遍之后,又产生了新的疑问:“苏某翠名下的案涉房产所在小区地处西安市曲江新区,房价颇高,为何法院会以190万元的低价裁定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付某呢?”专案组成员在会商研究后一致认为,只有弄明白案涉房屋背后的“故事”,才能找到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从而确定本案是否为虚假诉讼。
王彦云想到了房产中介公司,“他们是经常和房子打交道的人,说不定从中介那里能得到一些线索”。
王彦云以自己要购买案涉房产小区的房子为由,向某中介公司询问房屋价格等详细信息。通过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王彦云得知,该小区的房价均在数百万元,如果是二手房的话,根据房屋主人购买年限的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相同,预计估算需要缴纳六七十万元的税款。
房产中介的介绍让王彦云眼前一亮——这起疑点重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极有可能就是为了偷逃高额房产过户税费而“量身炮制”的。随后,她详细查询了西安市二手房交易相关政策,结合中介告知的信息,基本确定此案系为偷逃二手房交易税款而蓄意策划、捏造证据和事实提起的民事虚假诉讼。
方向明确后,专案组将工作人员分成三个小组分头行动,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及取证工作。两个小组奔赴西安,查询两名当事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和案涉房屋的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显示,房产交易完成后,苏某翠根本就没有将卖房款打入裴某飞的银行账户;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某在房产交易前后的几个月内,均有向苏某翠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且数额远远大于裁定书中房屋交易价格190万元。同时,房产登记信息显示,案涉房屋面积为437.3平方米,于2018年4月依据府谷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以19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第三人付某,缴纳契税共计5.7万元。
将收集到的所有外围证据固定后,专案组决定对案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展开调查。为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三个办案小组在同一时间段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同时进行谈话询问;为避免走漏风声,办案人员以快递员身份约见当事人……在大量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和盘托出了案件实情。
据苏某翠陈述,案涉房屋是2014年9月16日以364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出卖给付某时价格为698万元。自己之前与裴某飞并不认识,是在中间人白某明、边某的指使下虚构了法律关系,捏造了案件事实,以虚假债务纠纷进行了民事诉讼,目的在于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来逃避房屋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60余万元契税。
2019年11月,府谷县检察院就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案,向府谷县法院分别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府谷县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民事调解书;二是依法撤销该案执行裁定书,对该案进行执行回转或责令当事人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同时建议法院依法调查,查明是否有法官参与本案,并对审理、执行的同类民事案件展开自查自纠。
2020年7月21日,府谷县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审原告裴某飞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6日,府谷县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0万余元,责令西安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万余元。
顺藤摸瓜
揪出民事案件背后的
违法犯罪行为
府谷县检察院对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调查历时三个多月,在专案组成员们看来,此时的监督工作只能说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凭借敏锐的职业直觉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大家将下一步的审查重点聚焦在了这起虚假民事借贷纠纷背后的深层次违法行为上——中间人白某明和边某在本案中“闪转腾挪神通广大”,二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自不必多说。而作为本案主审法官的柴某和执行法官的郝某,难道对这起虚假诉讼就毫无察觉吗?
就在此时,陕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对全省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备案审查中掌握了本案信息,敏锐意识到本案有可能存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交陕西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又将线索移交榆林市检察院初查。榆林市和府谷县两级检察院调取了府谷县法院的审判、执行正副卷,经对府谷县检察院先前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审核、查漏补缺,并到府谷县法院实地了解该案办理中的细节问题后,发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郝某滥用职权,出具了两份不同的执行裁定书,一份入卷,一份交给当事人用于缴税和过户,最终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收损失。
经过初查,榆林市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将原法官柴某涉嫌玩忽职守罪、郝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交由神木市检察院办理。2021年7月13日,神木市检察院以柴某涉嫌玩忽职守罪、郝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起诉至神木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柴某接受其同学边某的请托,违反规定将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配到其名下办理。为快速结案,案件审理流于形式,在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苏某翠对裴某飞多算利息都予以承认的异常情况下,没有认真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就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为其制作调解书。为配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快速进入执行程序,违反程序把调解书日期提前,导致调解书约定的还款履行期形同虚设,使得当事人调解书在出具的当日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当日即给执行局出具移送执行函,致使原、被告以虚构的借贷事实达成调解协议而制作的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还查明,进入执行程序后,郝某接受其同学边某的请托,违反规定主动将已经分配给该院执行局另一团队的该案要过来由自己办理,于2018年3月27日,在边某带着裴某飞和苏某翠来到执行局后,组织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指使书记员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将被执行人苏某翠所有的案涉房屋裁定过户至付某名下且载明原房产证作废。因该执行裁定书未载明房屋价款,税务机关无法征税,郝某又违反执行程序指使书记员重新出具了与之前内容不同但文号相同的第二份执行裁定书,在该份裁定书中加上了房屋价款190万元。第二份裁定书并未入卷归档,只是送达了当事人用于办理过户和缴税。
综上,由于柴某和郝某的上述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没有按照实际税评价格718万元以二手房交易征收税费,而是按照执行裁定书所载明的价格190万元以一手房交易征收税费,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63.49万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府谷县检察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依职权监督后,榆林市检察院将裴某飞、苏某翠、白某明、边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神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该案于2020年9月19日由神木市检察院起诉至神木市法院。同年11月12日,神木市法院经审理后,以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柴某涉嫌玩忽职守罪、郝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目前仍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此案成功入选。“我在最高检发布的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中看到了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的相关介绍,着实对检察官的高质量监督办案感到震撼和敬佩!”陕西省一位知名律师在榆林市参加检察公开听证会时援引此案,并称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真可谓“一石四鸟”,不仅让法院启动再审纠正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追回了偷逃的国家税款,而且查办了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渎职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彰显了公平正义,深得民心!
虚假诉讼不仅会侵害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国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在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恶意串通,行为手段多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仅靠基层检察院发现和查办,在人员力量和监督手段上很难满足。
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我们首先通过对重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备案审查,帮助基层院发现有价值的监督案件。本案中,基层检察院完成了前期的调查核实工作,向省检察院报备了相关的检察建议文书,省检察院审查发现案件还存在其他疑点。于是在省院指导下,基层检察院又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房产交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明了其偷逃国家房产交易税收的非法目的。
其次,注重刑、民手段协同发力。基层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借助公安机关侦查力量,有效补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第一时间取得了当事人的陈述,为下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奠定了良好基础,避免贻误时机,将案件办成“夹生饭”。
三是聚焦虚假诉讼背后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强化检察监督的权威与实效。一些虚假诉讼的形成,与司法人员疏于审查,甚至帮助、参与有一定关系。针对本案中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此类深层次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积极运用和发挥了检察一体化机制的作用优势。在省级层面民事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了共同研判,并分别移交下级检察院各自条线部门,督促市级院民事检察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办理。后市院依法将案件指定异地立案查办,最终,使得案件得到成功办结,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纵观案件办理全过程,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形成监督合力,凝聚监督力量,强化了监督效果,不仅纠正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行为,还追究了当事人和相关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了针对虚假诉讼的全面、有效监督和强烈震慑,有效净化了诉讼环境,维护了司法公正。
(作者系陕西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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