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原色035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作为律师,还是要有一定的执业伦理底线的吧。

何况是全国知名的大律师呢。

PS:刚得知,魏律师在庭审结后就被员外立马解除了辩护委托。

应该是前天,一个偶然的机会,在一个微信群见到了这张微信截图。有群友说,这是魏律师本人的微信号,没错。很显然这条微信是关于财新网刚报道的刘、王、齐案中的一些“内情”的。作为不了解内情的吃瓜群众,看罢这条微信,当然以为魏律师就是齐红玲律师的辩护人。但后来魏律师又通过朋友圈的形式做了澄清,他自己并不是齐律师的辩护人。

这就让人有点一头雾水了。

用群友的话说,这怎么“一股坐到了齐红玲这边呢。”(注意,这话的意思没有其他的不良含义,这只是说魏律师并非齐红玲律师的辩护人,但却为其说话的意思。而且听一些了解齐红玲律师的群友说,齐律师实际上是一个很不错的人。

那么,魏律师到底是这个大名鼎鼎的“盗juan案”中谁的辩护人呢?很遗憾,作为不了解情况的外人,读了魏律师澄清自己不是齐红玲的辩护人的这条朋友圈,还是让人看不明白。不过好在有朋友知道,魏律师是王员外王法官的辩护人。

而昨天晚上,据说是魏律师本人发出的两段“小作文”,则明明白白地表明了:魏律师确实是王法官的辩护人:↓↓↓

关于王林清一案的说明

2022年05月07日,王林清受贿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由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受贿罪量刑十年,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五年,数罪并罚综合量刑十四年,罚金一百万元。我已签收判决书。

2021年02月春节过后,王林清从看守所写信给北京二中院,希望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展开辩护工作,阅卷、取证、咨询、论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调取新证据、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等。我先后会见王林清十二次。我在庭前会议、公开庭审和非公开庭审等阶段都做了充分的辩护。庭后我又务实沟通,竭力避免重判结果等。

法院对受贿罪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我重点对其中的1400万元部分展开辩护。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人。我的辩护意见是,齐红玲自始认为其应得相应的代理费、行贿款应由刘广三自己承担和支付,三方之间缺乏受贿的犯意之合意,故齐红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刘广三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等;王林清则构成受贿罪,其中300万元既遂,100万元未遂。其余部分我则当庭劝王林清认罪悔罪。王林清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包括认定了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等。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我的其他辩护意见,如应当认定受贿数额减少一半;构成特殊立功;建议受贿罪的量刑在六年以下等。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与北京二分检的公诉人团队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持续到当日下午,期间一度中断。我从证据规则、犯罪构成、罪名认定、刑事责任、量刑处罚、司法改革和政策考量等七个方面做了充分的无罪和免刑的辩护。很遗憾,法院没有采纳我关于该罪的辩护意见。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林清做了两个小时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王林清悔罪,表示对不起周强院长、杜万华专委、程新文庭长和与其朝夕相处的民一庭的同事们!

庭前会议之前,我曾竭力试图促成北京二分检和王林清达成新的认罪认罚协议,未果。在非公开庭审中,我又提出了对本案程序性处理的建议方案。庭审之后,我预估很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我竭力劝告王林清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选择最现实的方案:避免无期;保住有期;争取十年(左右)。为此,我又提出了认罪认罚的“一揽子协议”新方案,包括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数额和服刑监狱的选定等内容。我认为只有如此,才能防止其被重判的结果和有利于将来的减刑,也让中国司法形象免遭二次损害。很遗憾,我的建议方案被王林清最终拒绝了。他自己有别的想法。

我尽力了。

感谢本所同事默默无闻的付出;感谢另一位辩护人张庆方律师的帮助;感谢北京二中院、某看守所、北京市司法局等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和包容;感谢张思之老、恩师郭明瑞教授和多位专家学者对我的鼓励和指导;感谢在此期间所有帮助我的人!

作为热点案件和敏感案件,魏律师这番操作,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于是有群友问,是因为据说是员外发出的那封(据说是员外父亲整理的)求救信么。对于那封信本来有不同的解读,大名鼎鼎的魏律师,何苦将硬是将“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呢。而且貌似整个辩护的活儿,都被魏律师一个人给包了。别人什么都没有做?

但据关注本案的一些同行所知,张磊律师也介入过本案的辩护,还有员外的同学张庆方律师。而且这两位律师一度带来了比较有价值的案涉信息。

鉴于魏律师的知名度,同行不少人跟他熟悉并交好,之前认为他人是很不错的。于是有群友建议朋友规劝一下老魏,如果在本案中确实自感受伤,但也不应当攻击委托人,至少应该先冷静下来再说。

可没想,一夜过去,魏律师还是意犹未尽:↓

另外,在本文发出前,得到一个“劲爆”的消息: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其实老魏就被自己的委托人员外解除了委托……也就是说,这位魏律师,是在被自己的委托人解除委托后自告奋勇跑去参加了宣判,并在宣判后对委托人进行肆无忌惮的攻击,并且对同案其他人进行“庭外辩护”……笔者作为一名不知名小律师,实在不知道这位全国知名大律师的执业伦理底线在哪里?

本来作为律师同行,“家丑不可外扬”。我只是替老魏担心:你这般骚操作,以后谁敢委托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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