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老实   


实名举报孙静、李洋枉法裁判

盐田法院孙静、李洋在审理张文鹏诉深圳律师协会行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

一、伪造证据。为被告调取证据,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法院都不得为被告调取用于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张文鹏诉深圳律协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鹏主张深圳律协制定的红头文件制定发布程序违法。理由有二。第一,按照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未经地方政府公报刊登的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也明文规定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被告深圳律协需要承担证明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合法的证明责任,即深圳律协应当证明被诉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刊登于政府公报。深圳律协在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法律事实。

然而,判决书中却写到,经审理查明:“深圳律协的文件发布于其官网”。这一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撑。要么是法院伪造了证据,要么是法院帮助深圳律协调取了证据,这两个行为均为的明显的犯罪行为。另外,律协的官网绝非政府公报。发布于政府公报意味着文件合法性得到政府的认可,反之,则不具有合法性。孙静、李洋在判决中指鹿为马,将律协官网等同于政府公报是明显的犯罪。

二、勾结被告挤占旁听位置,严重违反审判公开。

案件开庭前,法警手上拿着一个“旁听名单|”,声称只要“深圳律协的”的旁听人员可以进入法庭。事后,张文鹏向审判长孙静询核实,孙静默认了其指使法警的事实。孙静的行为,严重违法审判公开,构成犯罪。

三、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将无法律依据的延长实习期判决为合法有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无法律依据的行为应当判决无效。张文鹏诉深圳律协延长实习期一案中,《律师法》只授权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而未规定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实习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律师协会不得自行脑补,这是基本法律常识。另外,从《许可法》的角度来说,下位法不得增设上位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律师法》中的“实习一年”是律师许可条件,万万不能增加。因此,律师协会延长实习期无法律依据,且明显重大违法,应当判决无效。而李洋、孙静明知是无效的行为,却故意判决合法有效。

诡异的是,一审判决作出的前一天,深圳律协宣布废除了延长实习期制度,考核不合格的直接参加下一次考核即可。可悲的是,延长实习期被废除,而张文鹏却被判决败诉。既然延长实习期合法有效,深圳律协又何必废除!被害人张文鹏有理由怀疑上述犯罪嫌疑人和深圳律协达成了某种交易。

综上所述,李洋、孙静等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在行政审判中,伪造证据、帮助被告调取证据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勾结被告抢占旁听位置,严重违反审判公开,将明显重大违法的无效行为判决为合法有效,放任深圳律协违法文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广泛侵害,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犯罪。被害人张文鹏要求检察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清除害群之马,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图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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